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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貿局工業經濟管理發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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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貿局工業經濟管理發展意見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圍繞“強化招商、優化結構、深化服務、美化環境,構筑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的戰略決策,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工業發展的政策體系,推進我縣工業經濟擴量、提質、增效,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對桐政〔20*〕1號文件進行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后的若干意見明確如下:

          一、基本原則

          1、體現“兩高”,優化結構。按照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堅持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重,支持高起點招商、高強度技改的項目,鼓勵技術創新,加快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2、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深入實施“工業立縣”戰略,優化產業布局,扶持產業集聚發展。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項目予以重點支持。對利用水、石灰石、礦山、砂石等自然資源的資源型項目及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目錄中非鼓勵類項目,原則上不予享受優惠政策。

          3、規范操作,依法行政。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規范各項扶持政策的操作程序,提高政策透明度。把優惠政策兌現與企業投資承諾履行結果相掛鉤。

          4、一事一議,一廠一策。對投資規模大、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少、環境污染小的工業項目,可單獨研究確定相應的扶持政策。

          二、繼續加大工業生產性投入

          1、對各鎮鄉(街道)每年的工業生產性投入任務由縣下達考核指標,實行專項考核,具體實施辦法另發。

          2、嚴格工業生產性投入認定制度。新建、擴建的工業項目,須由鎮鄉(街道)報經貿局備案,最遲上報期限為項目開工后的次月底。年度考核時未備案的項目均作漏報處理,漏報項目只計投入額、但不計鎮鄉(街道)業績考核和投入專項考核。對年度考核中出現弄虛作假、重復上報的,在統計核實投入實績的同時,按虛報投入數(含重復上報數)的雙倍扣除相應的投入考核認定數,并予以通報批評。對單個項目投入在50萬元以下的,只計算投入考核實績,不計投入專項考核認定范圍。

          3、*經濟開發區工業生產性投入考核參照鎮鄉(街道)實施辦法執行。

          以上各項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統計局、外經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三、加快重點工業功能區建設

          本意見所指重點工業功能區,包括浙江省*經濟開發區和*街道、*鎮、*鎮、*鎮、*鎮、*鎮6個重點城鎮(街道)的配套工業功能區。

          (一)建立重點工業功能區建設考核制度。

          在重點工業功能區所在鎮(街道、管委會)年度工作業績考核中設工業功能區建設考核,具體考核內容由縣政府年初確定,年底按實際進度實施年度考核。各工業功能區應嚴格按規劃及項目把關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入區項目,并努力爭取當年功能區工業實際生產性投入占全鎮(街道)工業生產性投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以上由縣發展計劃局牽頭,會同經貿局、建設局負責落實;其中*鎮工業功能區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

          (二)多渠道籌措工業功能區建設資金。

          1、加大金融對工業功能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具體按桐政發〔20*〕58號文件執行。

          2、重點工業功能區基礎設施配套費、工業功能區內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金留縣部分全額安排給所屬鎮(街道、管委會),帶項目全部用于工業功能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3、允許工業功能區(“四至”范圍內)安排不高于規劃建設總面積10%(*街道青山工業功能區原規劃范圍內綜合用地比例按原規定執行)的土地作為綜合用地,土地出讓必須進入縣土地交易市場實行拍賣或招標、掛牌等公開方式,土地出讓金及土地級差的留縣部分全額安排給所屬鎮(街道、管委會)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審批權限參照工業項目辦理(開發區及青山工業功能區內綜合開發項目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4、*經濟開發區所屬工業企業所繳納的稅收留縣部分的增量,由縣財政全額獎勵給管委會,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再投入。

          5、安排到各工業功能區用于功能區建設的各項稅費若被移作他用,則在年終縣、鎮鄉財政體制結算時全額扣回。

          以上各項由縣財政局牽頭,會同人民銀行、國土局、環保局、建設局負責落實。上述各項返還規費由財政局每季度未匯總報縣政府。

          (三)強化工業功能區審批服務功能。

          凡總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的生產性項目和1500萬元的非生產性項目(屬國家非禁止類和非限制類項目)進入重點工業功能區的,由企業申請,當地政府審核蓋章,經縣工業投入把關領導小組把關準入后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縣發展計劃窗口,實行項目登記制;超權限項目由縣發展計劃局做好項目上報服務工作。涉及項目用地需由縣國土部門上報審批的,由縣發展計劃局根據需要及時做好項目行文等服務工作;屬重大技術改造的項目,由縣經貿局根據需要及時做好項目行文和報批等服務工作。

          *經濟開發區入區項目的所有審批工作由開發區管委會實行全面全程代辦服務。其他重點工業功能區的工業項目審批工作一般由工業功能區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全程代辦服務;涉及多部門的,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實行并聯審批,加快辦理速度。

          以上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牽頭,會同發展計劃局、國土局、經貿局、建設局負責落實。

          (四)鼓勵工業招商項目和新辦企業向工業功能區集聚。

          1、原則上總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縣重點工業項目進入工業功能區的,視項目質量可單獨研究制定“一廠一策”扶持政策并經縣政府批準后予以實施。

          2、各職能部門和工業功能區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工業功能區內企業辦理供地手續、土地房產確權發證和工程建設審批管理等,在審批權限、程序、資料、時間上應采取更加靈活的方法方便企業,并實行承諾服務、限期辦結。

          3、加大對入區企業的金融服務支持力度,增加貸款品種,積極探索企業信用貸款等多渠道融資方式,加強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服務,具體按桐政發〔20*〕58號文件執行。

          4、跨鎮鄉整體遷入重點工業功能區的工業企業,三年內稅收實行“保存量,讓增量”的方法。即企業稅收存量部分以遷建前一年實績為標準,計歸遷出鎮鄉,當年實績低于上年實績的,按當年計;增量部分,50%計歸遷出鎮鄉,50%計歸遷入鎮(街道、開發區)。三年期滿后,遷建企業稅收納入遷入鎮(街道、開發區)財政的稅收基數,并由縣財政局對遷出鎮鄉和遷入鎮(街道、開發區)的稅收基數作相應的調整。

          5、倡導優勢互補,大力鼓勵異地招商。對異地招商項目的首期投入,按引薦鎮鄉(部門)與落戶鎮鄉(街道、開發區)各得50%的辦法計算,納入年度業績考核實績和鎮鄉工業生產性投入獎勵;異地招商項目投產后五年內的實際入庫稅金,由引薦鎮鄉和落戶鎮鄉(街道、開發區)分別按50%和50%計(屬部門引薦的100%計入落戶鎮鄉),并納入鎮鄉財政體制分成。異地招商項目的稅收實績由縣財政局匯總統計,其它各項經濟指標均由屬地鎮鄉(街道、開發區)統計,其中投入實績由經貿局抄送引薦鎮鄉(部門)。

          6、鼓勵招商和遷建項目根據產業特點向特色工業功能區集中。通過招商引薦使縣外項目向縣內對應的特色重點工業功能區集中,體現產業集聚的,對異地招商引薦鎮鄉(街道)在工業投入獎金額度上給予提高10個百分點的獎勵。

          7、對重點工業功能區外來(縣外)投資企業主,發放“外來投資者特別關懷卡”,享受相對應的優質服務。取消縣級部門對工業功能區企業的達標評比活動;對重點工業功能區企業的檢查,除特殊情況外應事前向當地政府(街道、管委會)通報。各部門對重點工業功能區企業的收費,經依法核準并報縣監察局備案后,方可執行。對被縣政府批準并公布后的50家重點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以及省級經濟開發區內的企業,授予“*縣重點保護企業”牌子,落實重點保護措施。

          8、對鎮鄉、部門工業招商引資的首期投入,由縣財政按實際到位資金每300萬元補助工作經費1萬元。單個項目投入在50萬元以下的,不計算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以上由縣外經局牽頭,會同經貿局、財政局、監察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落實。

          重點工業功能區以外的鎮鄉(街道),要按照區域產業布局的要求科學規劃、節約用地,引導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進一步優化資源及生產要素的配置。重點工業功能區以外的工業功能區(小區)內工業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符合產業布局要求的,經縣政府批準可參照“一廠一策”辦法實施。

          四、鼓勵企業做大做優做強

          (一)關于工業龍頭企業。

          1、根據工業企業排位競賽活動年終綜合排名,確定10家企業為工業龍頭企業,一年一定。非信用優良企業不得評為縣工業龍頭企業。排位競賽入庫稅收指標按縣財政收入口徑認定。

          2、對龍頭企業進行獎勵,獎勵額度: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留縣部分比上年遞增15%以上的,則其超過15%以上部分的全額獎勵企業(出口企業按扣除免、抵、調部分后的縣財政實繳數計算),專項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技術改造。企業退出工業龍頭企業后再次進入工業龍頭企業行列,如上年實績低于該企業原列入工業龍頭企業最高實績的,則以最高實績作為上年基數計算。

          3、工業龍頭企業符合本意見中關于技改項目獎勵的,對其設備投入部分在對應獎勵標準上提高1個百分點;對其它重要投資發展項目可實行“一廠一策”給予更優惠的扶持政策。

          (二)關于“專精特新”企業。

          1、根據工業企業排位競賽活動年終綜合排名,結合行業狀況確定若干家企業為“專精特新”企業,一年一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參評:(1)已被確認為工業龍頭企業的;(2)近兩年內未進行技改且原有設備陳舊落后的;(3)近三年實際入庫稅收連續下降的。

          2、對“專精特新”進行獎勵,獎勵額度: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留縣部分比上年遞增15%以上的,則其超過15%以上部分的增量的80%獎勵給企業(出口企業按扣除免、抵、調部分后的縣財政實繳數計算),專項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技術改造。企業退出“專精特新”企業后再次進入“專精特新”企業行列,如上年實績低于該企業原列入“專精特新”企業的最高實績,則以最高實績作為上年基數計算。

          3、關于“專精特新”企業的技改獎勵等參照工業龍頭企業執行。

          以上(一)、(二)兩項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落實。

          (三)關于鼓勵企業上規模上檔次。

          1、開展工業企業排位競賽活動,在全縣企業形成“你追我趕”的競爭氛圍,積極鼓勵企業奮力爭先加快發展,創新創業做大做強。

          2、鼓勵鎮鄉加大規模企業(指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培育力度,幫助企業做好財務和統計管理工作。以鎮鄉年終規模企業家數比前兩年最高數凈增家數為準,按每增加一家補助5000元的標準由縣財政給予該鎮鄉工作經費補助。

          3、新進入工業規模企業行列、財務核算健全且次年實際銷售收入保持增長的企業,則企業次年實際繳納增值稅、所得稅留縣部分比上年的增量部分的50%由縣財政一次性資助企業,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和技術改造。同一企業只享受一次。

          4、對新進入億元企業(指年銷售收入)行列的企業,授予價值1萬元的金質獎牌一塊;對新進入兩億元企業行列的,授予價值2萬元的金牌一塊,以此類推,同一企業同一檔次只能享受一次。如次年該企業退出億元企業行列,則其三年內不予享受工業龍頭企業或“專精特新”企業優惠政策。

          以上由縣統計局牽頭,會同經貿局、國稅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四)關于加快企業技術改造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

          1、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技改項目獎勵。獎勵資金由縣財政設立專戶,專項使用。

          2、總投資500萬元以上(其中設備投資不少于70%)的技改項目,經驗收確認后,對其設備投入部分給予6%、土建投入部分給予1%的財政獎勵。

          3、總投資在300—500萬元(其中設備投資不少于70%)的技改項目,經驗收確認后,對其設備投入部分給予3%的獎勵,土建投入部分不作獎勵。

          4、如同一技改項目已享受市級及以上技改獎勵(資助),獎勵(資助)低于縣獎勵標準的,不足部分由縣財政予以補足。

          5、對得到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資助的項目,由縣財政酌情給予企業相應的配套獎勵。

          6、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對投資在500萬元以上且經確認為省級及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的新辦企業,兩年內享受縣“專精特新”企業政策,并參照享受技術改造獎勵政策。企業投資開發、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其中設備投資不少于70%)且產品經確認為省級及以上高新技術產品的,參照享受技術改造獎勵政策,兩年內其高新技術產品投資部分享受縣“專精特新”企業的財政資助政策。

          7、同一技改項目的獎勵(包括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政策)一般只享受一次,并以設備投入完成、項目投產年度為準,且獎勵資金累計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8、“一廠一策”扶持企業不享受上述獎勵政策;“一業一策”所屬企業就高不就低享受,但不重復獎勵。

          以上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落實。

          (五)關于激勵企業創品牌創名牌。

          1、企業產品被確認為國家級“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該企業100萬元。

          2、企業產品被新確認為“浙江名牌”或“浙江著名商標”稱號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該企業10萬元;被新確認為“*名牌”或“*著名商標”稱號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該企業1萬元。

          3、名牌產品或商標期滿后重新認定(即復評確認)且此前未獲資金獎勵的企業,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獎勵。

          4、企業獲得多個同級別名牌產品或商標稱號的,只獎勵其中一個名牌產品;企業獲得多個不同級別名牌產品或商標稱號的,累計獎勵額不超過獲得的最高級別的標準獎勵;企業在獲得低級別名牌產品或商標稱號后,以后年度又獲得高一級別的名牌產品或商標稱號的,可補足獎勵差額。企業分別獲得同一級別名牌產品和商標后,只獎勵其中一個稱號,不重復獎勵。

          5、列入縣內重點扶持的品牌,可免費在縣政府宣傳冊(畫)上予以宣傳。

          以上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工商*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六)關于企業技術創新和信息化建設。

          1、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展科技合作,加大科技攻關力度。對新認定為國家、省和市級技術中心、研發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企業分別被認定為同一級別技術中心或研發中心的,只獎勵其中一個稱號,不重復獎勵。

          2、鼓勵企業開展電子商務,加快信息化建設。對列入市信息化應用示范企業和應用試點企業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已完成建設且實際投資額不低于50萬元、實施期限不超過2年的,在項目完成當年按其實際投資分別給予7%、5%的一次性獎勵。

          以上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縣科技局、發計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七)關于創建清潔生產企業和綠色企業。

          1、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并經*市經委、市環保局審核驗收合格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企業2萬元。

          2、獲浙江省綠色企業(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企業5萬元。

          以上由縣經貿局牽頭,會同縣環保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八)關于實施“走出去”戰略。

          1、對我縣經批準在境外設立以帶動我縣產品出口為目的的境外加工貿易企業以及境外研發機構的企業,其中中方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給予一次性資助3萬元人民幣;中方投資在5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人民幣。

          2、對我縣經批準設立境外貿易公司、辦事處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1萬元人民幣。

          3、企業參加經縣政府批準、縣經貿局和外經貿局統一組織的展覽會、博覽會等境內外促銷活動的,由縣、鎮鄉財政分別給予30%(針織和制筆業為40%)攤位費補貼。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獲省級名牌產品(著名商標)以上企業參展,縣財政補助提高至50%。但境外參展其補助不超過人民幣1.5萬元,境內參展不超過0.8萬元。補貼經費由組織牽頭部門向縣政府申報(若該促銷活動已享受省、市等統一補助的,原則上不重復補貼)。

          4、鼓勵加工貿易方式的自營出口。對加工貿易出口年增長率在24%以上,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500—1000萬美元、200—500萬美元的企業分別給予6萬元、3萬元、1萬元人民幣獎勵;上年無出口實績的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減半獎勵。

          5、鼓勵出口企業到境外注冊商標。年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含1500萬美元)的企業到境外注冊商標,逐國(地區)注冊的每件商標給予1500元人民幣資助;按馬德里協定注冊手續辦理多國(地區)注冊,一次性在五個以上國家(地區)注冊的,給予2500元人民幣的資助。

          6、鼓勵出口企業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件出口企業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含1500萬美元)的企業完成各類認證(認證機構必須為商務部公布的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認可認證機構)并取得認證證書的,給予認證費、檢驗檢測費25%的資助(最高資助額不超過2萬元人民幣)。

          7、鼓勵企業開展反傾銷應訴和貿易壁壘訴訟,并根據訴訟和應訴情況,給予一定的訴訟或應訴費用的資助。支持縣統一組織的各類出口企業參加的外貿管理業務和反傾銷應訴培訓。

          以上由縣外經局牽頭,會同經貿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五、加大人才培養與引進力度

          1、鼓勵引進高新技術產業、傳統主導產業、新興產業等領域急需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擁有屬國內領先水平的個人發明專利的技術創新人員;具有一定資歷的經營管理人員。上述人才來我縣工作,按縣委〔20*〕25號文件執行相關優惠政策。

          2、針對用工實際,進一步整合我縣教育資源,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與人才資源,開展各類技能與素質培訓,提高工人整體素質。

          以上由縣人事局牽頭,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經貿局、財政局負責落實。

          本意見自*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期1年。原桐政〔*〕4號和桐政〔20*〕1號同時廢止,涉及一產、三產部分按其它相關文件執行;本意見發文前縣政府下發的其它文件中與本意見相沖突的內容,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實施中的有關具體問題由縣經貿局負責,并牽頭制訂相關認定辦法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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