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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局加強古建筑保護意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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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局加強古建筑保護意見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對我縣古建筑保護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保護范圍

          (一)我縣境內建于民國以前,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古建筑物、構筑物;

          (二)我縣境內建于解放以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優秀建筑和名人故居。

          古建筑由縣文廣新局組織專家鑒定、確認,報縣政府核定公布,并設立保護標志。

          二、保護原則

          (一)屬地管理、產權有責原則。

          古建筑為私有的,所有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古建筑為非私有的,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為第一保護管理責任人,使用人為第二保護管理責任人;沒有管理單位的古建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原則。

          要有計劃地實施搶救性保護維修工作,防止古建筑失修而失滅。

          (三)突出重點、分類保護原則。

          將全縣古建筑分為絕對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類。絕對保護古建筑為省級文保單位和縣級文保單位所屬的古建筑;重點保護古建筑為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散落在全縣各鄉鎮(街道)目前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義、時代特征的古建筑;一般保護古建筑為分布在全縣范圍內,保存完好,具有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工藝價值的古建筑。古建筑的分類保護由縣文廣新局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四)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則。

          古建筑的利用應根據古建筑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民風民俗和社區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加以科學和合理的利用,鼓勵適度利用古建筑發展特色旅游,逐步形成以古建筑為依托的服務行業。

          三、保護辦法和措施

          (一)落實“四個有”

          1、保護范圍。對需要保護的古建筑,按照有利于保護,有利于發展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

          2、保護標志。要將保護范圍、保護內容、保護要求等做成保護標志牌,向社會公示;

          3、保護檔案。要對古建筑的歷史資料、保護價值等進行挖掘,建檔立卷,以促進更好地保護利用;

          4、保護組織??h政府成立由文廣新局、建設局、公安局、國土局等部門組成的縣古建筑保護領導小組,協調全縣古建筑保護工作。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古建筑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古建筑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并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和具體管理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古建筑保護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導,群眾主體,社會參與”的要求,建立民間保護組織,鼓勵全社會參與古建筑保護工作。

          (二)落實分類保護資金

          1、絕對保護古建筑:

          絕對保護古建筑逐年開展有計劃地維修,對納入計劃的古建筑,縣財政按核實后維修資金的40%予以補助,鄉鎮(街道)、村及產權所有人負責落實維修資金的60%。

          2、重點保護古建筑:

          歷史文化保護區古建筑經批準的維修項目所需資金由縣財政按核實后維修資金的30%予以補助,鄉鎮(街道)、村及產權所有人負責落實維修資金的70%。散落于各鄉鎮保存完好的具有代表意義、時代特征的古建筑,縣財政予以10%的維修資金補助,其它維修資金由鄉鎮(街道)負責籌集解決。

          3、一般保護古建筑:

          對于縣域范圍內一般古建筑保護,采取以獎代補辦法,鼓勵民間住戶自行出資維修,由縣文廣新局按制定的保護名錄及產權所有者提出的維修申請,每年編制維修計劃,縣財政按審核后的實際維修額的10%予以獎勵。

          (三)設立歷史文化保護區和古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歷史文化保護區和古建筑的保護。鄉鎮(街道)每年要落實相應的維修保護配套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來源:

          1、財政預算安排,做到逐年增加;

          2、社會各界捐贈;

          3、公有古建筑轉讓、出租、舉辦展覽獲得的收益;

          4、向上爭取的古建筑保護資金;

          5、其它依法籌集的資金。

          (四)古建筑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因社會發展需要,確需遷移或者拆除的,深澳、鳳川翙岡兩個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古建筑必須征得縣建設局同意,縣域內其它古建筑須征得縣文廣新局同意。經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的古建筑,實施單位應當制定遷移或者拆除方案,做好測繪、文字記錄和攝影、攝像等資料工作,落實古建筑構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古建筑構件不得擅自出售,應當報請縣文廣新局處理。

          (五)對無法進行搶救性維修的古建筑,由縣文廣新局組織人員做好文字、影像檔案資料,零星完好的木構件予以拆除集中保存。

          (六)在房屋拆遷、開發建設過程中新發現古建筑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向縣文廣新局報告,由縣文廣新局提出保護方案,具體實施所需經費由拆遷人或建設單位承擔。

          (七)古建筑管理責任人日常管理職責:

          1、按照古建筑保護的要求進行日常養護、維修,及時翻漏,疏通水道,及時清除室內垃圾;

          2、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3、接受縣文廣新局有關古建筑保護的業務指導和保護監督。

          (八)適度利用古建筑的資源優勢。旅游局應配合相關鄉鎮(街道),規劃好旅游線路,先可以在深澳保護區試點,再全面推開。采取邊利用邊維修辦法,使古建筑保護走上良性保護道路。

          (九)分步實施,有序推進:

          縣文廣新局應按古建筑腐損程度,每年制訂一批需維修的古建筑名錄,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鄉鎮(街道)對應搶修名錄中的古建筑進行維修??h文廣新局負責對維修工程進行指導,修繕工程結束后,由縣文廣新局組織相關專家驗收,并納入鄉鎮(街道)業績考核。

          (十)對違反以上保護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及《*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辦法》之相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