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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我縣學前教育發展步伐,全面提升學前教育發展水平,實現高標準、高質量普及十五年基礎教育目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優質學前教育的需求,根據*市《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杭政函〔20*〕39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杭政辦〔20*〕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理順體制,明確學前教育管理責任
1、理順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實行“政府負責、分級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縣政府負責統籌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均衡發展的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落實公辦幼兒園編制。各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學前教育的管理工作,科學合理布局轄區內幼兒園,落實學前教育管理人員,舉辦公辦中心幼兒園,落實辦園經費,扶持村辦、民辦幼兒園發展。社區和村民自治組織要積極組織0-6歲兒童家長參與早期教育活動。
2、明確各部門學前教育管理職責。
縣教育局作為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制訂有關文件、重要規章制度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落實學前教育專職管理干部,負責各類幼兒園的許可、管理和督導工作。培養和培訓各類幼兒園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重點抓好示范、骨干幼兒園建設。
縣衛生局負責制訂幼兒園衛生保健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衛生監測、幼兒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等工作;開展對幼兒園保健教師、保育員和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和培訓,并頒發崗位資格證書;負責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單位證》和園內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核發。
縣財政局根據全縣學前教育的發展需要,每年安排適當的學前教育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
縣編辦負責核定公辦幼兒園教師編制,做好公辦幼兒園的事業法人登記工作。
縣建設局、國土局根據縣城新區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明確的布點,對新建住宅小區要同時建設配套幼兒園的,要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作為前置條件,建設局在審核新建小區的設計方案時,要征求教育局關于配套幼兒園的建設意見。
縣物價局根據各類公辦幼兒園所需的教育成本,協同教育局核定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縣民政局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負責對社會力量辦園的登記管理。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積極做好非公辦幼兒教職工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以穩定教師隊伍,保障幼兒教師合法權益。
縣公安局、交通局、安監局要對全縣幼兒園接送幼兒車輛的營運狀況加強管理與監督,嚴肅查處不符合接送條件的車輛接送幼兒以及超載、無證駕駛等違章違規現象。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要對全縣幼兒園的消防安全狀況加強管理與監督,指導幼兒園辦理消防合格證。
縣婦聯要充分發揮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作用,推動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3、明確辦園體制。推進以公辦幼兒園為示范、民辦幼兒園為主體的多元辦園模式,實行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辦園體制。縣教育局要舉辦好縣實驗幼兒園,各鄉鎮(街道)要舉辦好公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是指由所在鄉鎮(街道)出資建設,并在縣人事局登記的事業法人單位),鄉鎮(街道)公辦幼兒園承擔全鄉鎮(街道)幼兒園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鼓勵社會力量捐資、投資舉辦民辦幼兒園,同時鼓勵鄉鎮公辦幼兒園連鎖舉辦村級幼兒園,實行統一管理,使公辦幼兒園真正起到示范輻射作用。
二、明確目標,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
1、學前教育發展目標。“十一五”我縣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目標是:確保全縣適齡兒童都能接受學前3年的教育。到2010年,全縣學前3年幼兒入園率達到98%以上;0-5歲嬰幼兒家長及看護人受訓率達到80%以上;積極推進幼托一體化工作,基本形成0-5歲學前教育體系。到2010年,創建成5所以上省示范性幼兒園。
2、年度目標任務。力爭到2010年,創建成*市學前教育達標縣,*市學前教育達標鄉鎮(街道)達到100%,*市學前教育先進鄉鎮(街道)達到30%以上,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建有一所公辦幼兒園,80%以上的農村幼兒園達到*市農村規范幼兒園標準。20*年,30%的鄉鎮(街道)達到*市學前教育達標鄉鎮(街道)標準,并力爭有1個鄉鎮創建成*市學前教育先進鄉鎮;2009年,*市學前教育達標鄉鎮(街道)和先進鄉鎮(街道)分別達到70%和20%以上。
三、加大投入,為學前教育發展提供財力支持。
1、落實學前教育事業經費。全縣學前教育事業經費達到同級教育事業經費的3%以上,列入縣、鄉兩級財政預算,并做到逐年增長。鄉鎮(街道)每年要安排足夠的配套經費,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和改善其他幼兒園的辦學條件。對新建的公辦幼兒園,縣財政按照新建小學的標準給予鄉鎮補助,整體收購民辦幼兒園舉辦公辦幼兒園的,參照新建標準補助,所需經費在學前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2、落實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和幫扶資金。各鄉鎮(街道)要安排公辦幼兒園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20*年,每生公用經費達到100元,并做到逐年增長,到2010年,學前教育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達到當地小學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的三分之一以上。建立低保家庭和困難家庭子女入園教育資助券制度,資助金額不低于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育費的50%,并統一納入中小學教育資助券專項資金,同時,低保家庭和困難家庭子女必須在戶籍所在地接受學前教育。
3、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縣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的學前教育專項經費,以獎代補,支持全縣學前教育的發展。獎勵標準如下:
(1)20*年建成公辦幼兒園的鄉鎮(街道)一次性獎勵15萬元,2009年建成公辦幼兒園的鄉鎮(街道)一次性獎勵10萬元,2010年建成公辦幼兒園的鄉鎮(街道)一次性獎勵5萬元。
(2)被評為*市學前教育先進鄉鎮(街道)的,獎勵15萬元,被評為*市學前教育達標鄉鎮(街道)的,獎勵5萬元。
(3)被評為省級示范性幼兒園的,獎勵3萬元,評為市級示范性幼兒園的,獎勵2萬元;評為*市學前教育“先進名園”的,獎勵5萬元。
各類獎勵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各級政府不重復獎勵,同一幼兒園獎項升級實行差額獎勵。通過復評驗收的,不給予獎勵。以上獎勵資金必須繼續用于學前教育事業。具體獎勵補助操作辦法由縣教育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四、落實人員,加強學前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1、加強學前教育管理力量,提高幼兒園教師綜合素質。縣教育局要配足學前教育專職管理干部和教研員,切實承擔起全縣學前教育管理和指導的職責。嚴格實行幼兒園園長、教師資格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重視名園長和名幼師的培養,鼓勵幼兒園教師取得高學歷。力爭到2010年,全縣幼兒教師學歷合格率達到100%,其中大專以上學歷和幼兒園教師持證(教師資格證)上崗率均達到50%以上。
2、穩定幼兒園教師隊伍。縣人事局(編辦)要落實公辦幼兒園編制和人員,根據辦學規模和定編標準,進行人員核編,公辦專任教師不少于定編標準的30%,確保教師逐年配備到位,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增加編制。
3、保障幼兒園教師的合法權益。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評獎和評優等方面享有中小學教師的同等待遇。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保障”的原則,幼兒園舉辦者要按《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與教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公辦幼兒園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幼兒園非公辦專任教師可實行人事關系制。原則上實行人事的非公辦專任教師,人均年收入不低于當地幼兒園公辦教師工資待遇的60%;幼兒園其他教職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職工工資標準。
五、規范管理,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1、縣教育局要加強對全縣各類幼兒園的業務管理與指導,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質量。對全縣所有幼兒園實行等級認定制度,每年進行年檢年審和督導評估,并將年檢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2、要引導幼兒園樹立正確的兒童觀、教育觀,進一步轉變教育觀念,為幼兒提供健康、豐富的學習生活和活動環境,保證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小學、幼兒園不得舉辦學前班,要嚴格規范幼兒園教材,不得使用不規范幼兒用書和教輔資料,堅決克服幼教“小學化”傾向。
3、檢查督促各類幼兒園依法治教,依法辦園,嚴格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浙江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制度》,規范辦園行為。要求各幼兒園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幼兒園的各項收入均用于幼教事業,且每年收取的保育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設備添置和園舍日常維修。
4、加強新建幼兒園的審批與管理。新辦幼兒園必須符合城建(村鎮建設)規劃和學校布局規劃,縣教育局必須根據所在鄉鎮(街道)的學前教育布局規劃進行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對擅自辦園、擅自招生、擅自制定收費標準,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非法幼兒園,由教育、衛生、民政、物價、工商、公安和鄉鎮(街道)組成聯合執法組,依法取締,切實保障兒童和家長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督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1、建立學前教育專項督導制度。縣政府督導室要加強對學前教育工作的督導,將學前教育工作納入對各鄉鎮(街道)年終綜合考核,督促鄉鎮(街道)落實政府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學前教育加快發展。要強化幼兒園的督學,開展幼兒園發展性評估,指導學前教育科研工作,引導幼兒園上等級、創示范、成名園,全面提升辦園質量,最大程度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就近“入好園”的需求。
2、要加強對各類幼兒園的考核獎勵,凡不符合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關于幼兒園接送車、安全管理及衛生保健等有關規定的,一律取消對幼兒園的評先和獎勵資格。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桐政發〔20*〕95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