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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28號)和省、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現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指導思想與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全縣礦產資源規劃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規劃為依據,按照國發〔20*〕28號、浙政發〔20*〕62號及杭政函〔20*〕33號文件要求,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整治,著重規范,立足治本,注重實效,不斷完善適合我縣礦產資源特點和經濟發展狀況的礦政管理模式,推動我縣礦業經濟健康發展,確保全縣基礎設施建設順利開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平安*發揮積極作用。
(二)總體目標。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得到全面遏制,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采礦權有償使用更加規范,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充分發揮;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機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顯成效;礦山布局進一步合理,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各項制度健全,監管到位,基本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二、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等違法行為。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的項目以及關停礦山進行排查。對未按規定實施勘查的,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采礦或者在被責令停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的,要依法嚴厲打擊、從重處罰。拒不停止開采,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無采礦許可證或已吊銷、注銷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吊銷或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機關要停止審批其購買爆破器材,電力部門要停止供電,其他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或者注銷其相關證件。
(二)嚴肅查處無證選礦等違法行為。國土資源、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要對轄區內的單獨選礦活動進行全面檢查。對無選礦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的選礦許可證從事選礦活動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對不及時辦理選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的,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選礦許可證。對無合法礦石來源、無有關部門批準的采礦或選礦許可證的軋(碎、磨)石廠(點),視為無證選礦,要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三)全面查處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全縣范圍內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開采的,責令退回其本礦區范圍,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進行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非法占用耕地建磚瓦窯的,有關部門要依法予以關閉、拆除;對有合法用地手續,但未按規定范圍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或以各種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要堅決予以關閉。
(四)全面檢查探礦權、采礦權人履行法定責任的情況。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期進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對吊銷許可證的,要及時責令其依法注銷工商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采礦權人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進行開采、開采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要責令其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對非法轉讓或變相買賣探礦權、采礦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依法予以處罰。對采礦權人不交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或交納備用金后,沒有依法履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沒有及時治理的,要責令其限期足額交納備用金,限期履行治理義務;對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礦許可證。對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及建設單位未履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義務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批準其勘查開采許可證,不得批準建設用地。
(五)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在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檢查。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或已做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但未落實環境保護措施,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環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已經投入生產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并限期整改,有關部門暫扣其所有證照;對拒不停產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責令其注銷相關證照,或者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并予以關閉。對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無尾礦庫或未經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建造的尾礦庫、污染環境、破壞耕地、破壞河道、造成地質災害的選(洗)礦廠,要責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取締。
(六)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依法嚴肅查處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入股參股等方式參與辦礦的,一經查實,一律先就地免職,再視情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優化礦業布局。20*年啟動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工作;依據規劃繼續減少限采區的礦山企業數量,明顯降低限采區內的開采強度。推廣集中開采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案編制和實施,提高開采區礦山的規模化和集約化程度,全面提升礦產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使全縣礦山布局進一步合理,礦業結構更加優化。
(二)進一步規范采礦權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審批采礦權,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設置采礦權。凡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資源不能綜合評價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準。需要開山挖石的工程建設項目按要求設立采礦權,依法納入礦產資源管理。進一步完善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協議出讓辦法,完善采礦權各項管理制度。要嚴格依據規劃和年度計劃指標,實行采礦權總量控制,促進礦山企業的規模化和集約化經營。
(三)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新機制。要切實抓好《*縣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實施工作。嚴格按標準收取治理備用金,進一步落實采礦權人的治理責任。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研究制定鼓勵廢棄礦山整治政策,積極探索廢棄礦山治理新路子。開展“綠色礦山”建設,逐步形成全縣礦產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良性互動機制。
(四)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體系。國土資源、發改、經貿、林業、環保、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各個環節的監管并承擔相應責任。要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的檢查力度。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正常秩序。要積極探索對儲量進行動態監管的有效辦法,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四、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規范工作以自查自糾為主。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20*年9月—20*年12月)。按照統一部署,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秩序的宣傳和發動,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成立組織機構,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工作經費等保障條件。同時,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營造治理整頓輿論聲勢,為全面整頓和規范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
第二階段:整頓規范階段(20*年1月—20*年10月)。整頓和規范工作雙管齊下,一方面集中力量全面查處無證勘查、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清理、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參與辦礦、違法批礦等違紀違法案件。另一方面,按照規范的主要任務及要求進行整改,重點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生態治理行為。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20*年11月—20*年12月)。在整頓和規范工作基本結束后,組織相關部門檢查整頓和規范工作,并將檢查結果上報杭州市人民政府。
五、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國家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的系統工程之一,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確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重大意義,正確處理好整頓與發展、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圓滿完成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任務。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任務重,要求高,涉及面廣,持續時間長,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各鄉鎮(街道)要成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把維護轄區內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強化考核。要按照統一部署、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要充分發揮基層工作特點和優勢,積極配合做好整頓和規范的各項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整頓和規范工作。
(三)強化督查,力求實效。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既要講進度,更要求質量,在取得實效上下功夫,按要求做好自查和互查工作。要建立違法案件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