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見區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見區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見區

          為了完善我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進一步保障我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市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88號)精神和《*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甬政發〔20*〕89號)、《關于*市市區廉租住房管理實施指導意見》(甬建發〔20*〕13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區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廉租住房政策規定,充分發揮政府在住房領域的社會保障職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以“居者有房住”為目標,擴大廉租住房制度實施覆蓋率和受益面,實現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應保盡保,逐步解決全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努力構建和諧人居。

          二、保障對象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區民政部門簽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市城區社會扶助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以下簡稱最低收入家庭)。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齡在35周歲以上(含)的單身居民(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

          3.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以下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或其配偶、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以下簡稱其他家庭)。

          上述三類家庭申請廉租住房還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在海曙區、*區、*區、*區、*區、*區六區范圍內無房或擁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簽訂購銷合同并登記備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軍產、宗教產住房)以及在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前已實際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低于戶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內轉讓的,應當計算在內);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孫子女)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三、保障形式

          廉租住房實行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的保障方式。

          1.租金補貼。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一般采用發放租金補貼、自行租房的方式解決住房困難。對獲得租金補貼的家庭,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積乘以租金補貼標準確定租金補貼額度。保障面積不足建筑面積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計發租金補貼。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補貼標準為住房市場平均租金,低收入家庭租金補貼標準為住房市場平均租金的65%。

          2.實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配租住房:

          (1)夫妻雙方有一方年齡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積標準的最低收入家庭;

          (2)烈士遺屬、因公犧牲的軍人遺屬,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或其配偶;

          (3)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

          (4)無贍養人的老人(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5)主要勞動力為重度殘疾的。

          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如房源不足,則按上述租金補貼的有關規定發放租金補貼。

          3.租金減免。對現已承租國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實行租金減免。

          四、保障面積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8平方米,同時按每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不低于36平方米。

          五、資金籌措及使用管理

          1.資金籌措

          (1)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市、區共同承擔,分擔比例為7:3;

          (2)區財政預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3)動員社會力量捐贈廉租住房建設資金或捐建、捐贈廉租住房;

          (4)通過其他途徑籌集。

          2.資金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資金由區住房保障中心設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租金補貼、維修和管理。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廉租住房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六、廉租住房管理

          1.年審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須每年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填寫《廉租住房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況表》。區住房保障中心會同區建設(房管)、民政、街道辦事處每年對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總工會備案。

          2.變更取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面積超過或收入連續一年超過申請廉租住房規定的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戶籍所在地房管所。對享受類別變化或不符合繼續享受租金補貼或租金減免家庭,從次月起調整或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取消公房租金減免。對不符合繼續享受配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在6個月內騰退所租住房。對違反上述規定不及時報告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責令其退還所租住房,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之間的差額或追繳租金補貼資金、減免的公房租金。

          3.歸檔建檔

          廉租住房檔案應一戶一檔,并建立數字化檢索系統。檔案內容包括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復核等有關材料,并將保障變動情況及時在檔案中予以記載。同時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單清冊、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統計報表、實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繳情況清冊。

          4.配租住房管理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繳納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并不得將配租住房改變用途、改戶、轉租。配租住房前是承租公有住房且該公有住房已由配租住房單位收回的,可以按房改政策購買配租住房,原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部分按房改成本價購買,其余部分建筑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購買。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拖欠租金、改變住房用途或轉租他人且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因城市建設拆遷已承租的配租住房時,被拆遷住房的拆遷補償款根據房源來源渠道納入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原承租家庭的住房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另行調配。

          劃撥、購買、建設、捐贈和收回的配租住房的調配由區住房保障中心負責,住房產權屬國家直管公房的由區房管處負責管理。發生的修理、管理等費用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經費,由區住房保障中心定期劃撥給具體管理部門。

          5.違規處理

          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給予警告,追繳其騙取的住房租金補貼、減免的租金或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對收回廉租住房的,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補繳承租期間少繳的租金;情節惡劣的,按國家、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罰。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可提請有關部門對該單位直接負責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七、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廉租住房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街道、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高度重視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落實政策措施,把這項關注民生的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2.落實責任,完善機制。要把廉租住房建設納入各級各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區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區發改、國土、規劃、財政、民政、勞動保障、建設(房管)、公安、統計、監察、審計、信訪、工會和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統籌抓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落實。逐步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長效機制,確保此項工作公開、公平、有序地運行。

          3.加強宣傳,正確引導。廉租住房是有效解決我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具體措施,也是政府關注民生問題的充分體現。各街道、各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輿論,以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實施廉租住房的目的、意義和政策規定,使全社會都關注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4.嚴肅紀律,強化監督。區監察部門要會同建設、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籌集和實施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在廉租住房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和違規人員,要堅決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