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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管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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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管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意見

          *、*、*三區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甬政發[20*]87號,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購房申請規定

          (一)購房原則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誰申請誰購房的原則,即房屋產權人姓名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上的姓名應一致,夫妻可以共同申請購房。

          申請購房的家庭需參加工作的子女貸款,要求作為共同購房人的,應提供以下證明資料,經核準可以共同購房:

          1、共同購房的子女必須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登記表中的家庭成員,并提供本戶的居民戶口簿和家庭成年人的身份證;

          2、申請購房人與家庭成年人共同簽名,同意子女作為共同購房人的申請;

          3、共同購房子女工作單位的證明。

          售房單位驗證后,可直接辦理增加共同購房人的有關手續。若原購房人購房合同已辦理網上即時備案的,原購房人可持該戶準購證和原購房合同,與開發企業共同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的變更手續,有關證明資料由售房單位存檔備查。

          (二)房源套型選擇

          1、限購小套型住房的申請家庭,只能申請購買小套型住房。

          2、不屬于限購小套型住房的申請家庭,可以任選一種套型(含小套型)住房申購。

          (三)家庭收入核定

          申請購房的家庭年收入核定按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購房申請時間

          申請購房人應在公示限定的購房申辦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指定的受理處辦理登記手續。

          (五)申購對象的評分標準

          符合購房條件的申請人按住房面積、落戶時間、家庭結構、婚齡等方面進行評分,具體評分標準見附件。

          (六)準購證時效

          區住房保障部門簽發的準購證適用購買當批推出可供住房的房源,逾期作廢,未購而剩余的房源作為今后住房保障房源使用。

          二、戶和落戶時間的認定

          (一)戶的認定

          以*、*、*區(以下簡稱市三區)非農業戶口簿、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結合以下條件認定:

          1、已婚無房家庭,以結婚證和非農業戶口簿為一戶認定;

          2、現住房建筑面積戶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租住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房、軍產房、宗教產房)的,以租賃合同為一戶認定;居住自有住房(含*年12月17日前已實際承租私有住房)的,以非農業戶口簿和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為一戶認定;租住落實政策私房的,以落實政策前認定的租賃戶為一戶認定;

          3、年滿35周歲及以上單身居民,以一戶認定。

          (二)落戶時間的認定

          1、市三區非農業戶口的落戶時間以公安部門戶籍檔案資料記載的登記時間起算;

          2、原戶籍在市三區以外,但讀書時戶口在市三區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單身居民,按畢業后正式落戶之日起算,其戶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體戶籍證明;

          3、原戶籍在本市,因支援內地建設、上山下鄉到外地,后返甬定居且戶口遷回的,本人原在甬戶籍登記時間可連續計算。因政策性照顧其子女戶口入甬的,子女戶口在甬時間從出生時間起算;

          4、因參軍、讀書、勞動教養或服刑和組織需要,戶口遷出市三區,而后又遷回落戶的,本人原在甬戶籍登記時間可連續計算;其他原因戶口遷出的落戶時間應予以扣除。

          三、家庭人口和建筑面積的計算

          (一)家庭人口計算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孫子女)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且在*、*、*、鄞州、鎮海、北侖六區(以下簡稱市六區)內無住房的,可作為家庭人口計算。

          2、購房申請人的配偶戶口雖不在市三區,但生活居住在市三區的,可將該配偶計入家庭人口數。

          3、雖屬非農業戶口,但在申請截止日止未滿18周歲的寄居、寄養、寄讀人員不計算在家庭人口內(列入原遷出地計算);申請截止日止已滿18周歲的,列入現戶口所在地計算家庭人口。

          4、原屬非農業戶口,但因下列情況之一,現無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家庭人員,可將其計入家庭人口:

          (1)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2)未婚現役軍人;

          (3)勞動教養、勞動改造人員;

          (4)臨時出境,仍要回市三區居住的人員。

          5、離婚家庭未成年人子女歸屬以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為準;子女已滿18周歲的,以居民戶口簿為準。

          6、購房申請人中的一方或雙方,戶口在市三區的,戶口注冊與常住地不一致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計算家庭人口,另一方要在購房前補辦好戶口遷移手續;

          7、原屬市三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且有住所的,至申請截止日戶籍遷入申請人處不滿12個月的,除出生、結婚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入外,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如原遷出地符合申購條件的可列入原遷出地家庭人口計算;

          8、已申請登記的家庭成員,不能重復計算家庭人口。

          (二)建筑面積計算

          房屋建筑面積包括自有建筑面積和公攤建筑面積,具體按下列分類計算:

          1、已明確建筑面積的,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載明的建筑面積計算;住房結構屬磚混三等按磚混二等規定(即按房改房建筑面積計算規則)計算;結構屬磚木、木結構的,若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比例系數在1.35以上的按1.35計算,小于1.35的,按實計算;共有產權的房產建筑面積,按產權證載明的份額計算,產權證上未明確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額計算;市六區農村自建房無房屋產權證,但有批地建房資料或土地使用權證的,按自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非住宅房產視同住宅建筑面積計算。

          2、建筑面積未明確的,申請人應提供由測繪機構測繪的建筑面積。

          3、離婚時間至申請截止日已滿12個月的方可申請購房,離婚戶原住房建筑面積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計算:

          (1)離婚前已購買房改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中將住房產權歸一方所有,且不足10年的,應把離婚前購買的該套住房的50%面積計入另一方核定建筑面積。

          (2)離婚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單位自管公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中將承租的住房使用權歸一方,另一方居住到再婚或另有住房時止的,應按實際建筑面積或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如有住房補償金的應折算相應的建筑面積計算。

          (3)離婚前夫妻雙方共有的自有住房,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將產權歸一方所有,且不足10年的,另一方應按50%建筑面積或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產權份額的,建筑面積按份額計算;未明確的,按50%的建筑面積或按離婚前人均建筑面積計算。

          4、申請截止日止,自有住房在10年內轉讓的,其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積應當計入。

          5、*年6月1日至20*年7月15日在市三區城市實施拆遷項目時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拆遷補償協議記載的建筑面積認定。

          20*年6月30日以后,在市三區城市實施拆遷項目時享受拆遷低限安置的,其低限部分建筑面積按50%認定。

          6、申請截止日止,10年內將一套住房出售,一年內為改善居住條件另購一套住房的,以兩套住房中面積大的一套計算建筑面積;至申請截止日,10年內將兩套住房中的一套轉讓,或承租兩套公房將其中一套改戶的,應合并計算兩套住房的建筑面積;如轉讓或改戶給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應計入受讓或現承租人家庭。

          7、現承租軍產住房、宗教產住房及落實政策私有住房的購房申請人,若與房屋產權方約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將原住房騰空歸還產權方,并提供簽訂書面協議的,上述住房可不計算建筑面積。

          四、房產登記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應在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按商品房產權登記相關規定,持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等資料,辦理房產交易過戶手續,申領房屋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發證部門應按《辦法》第七點規定的要求做好權證注記。

          購房人選定新購住房后,尚未申辦房產證前,因多種原因需要與其他購房人相互調換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必須是同套型且辦妥公證手續后再辦理產權變更相關手續。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需要轉讓經濟適用住房,需向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并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提交備案證明。

          五、相關規定

          (一)協查與建檔

          1、區住房保障部門將需要核查的房產檔案名單清冊送相關房產檔案管理部門或房產交易中心,相關房產檔案管理部門或房產交易中心應積極配合,認真核查購房戶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的房產檔案和預售商品房備案登記檔案。

          2、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確定的準購家庭按戶建立規范的檔案,將核準申購家庭的有關證明資料按戶歸檔并制作名單清冊備查。

          (二)拆遷問題處理

          1、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已經列入城市房屋拆遷范圍的,應按拆遷規定辦理,安置前不再受理購房申請,安置后若符合申購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申請。

          2、*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遷,*年1月1日前住房調換、私房落政、住房解困舊房騰退、公房改戶等原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戶口遷出地住房證明的,可由申請人出具具結書。

          3、*年6月1日后房屋拆遷貨幣安置且尚未購房的申請購房人須提供拆遷時的安置協議和附件(復印件,蓋拆遷單位公章)。

          對于*年6月前拆遷貨幣安置“套取現金”的歷史遺留問題,申請購房人應提供承辦單位出具的證明。承辦單位已不存在的,要出具房屋拆遷安置協議,購進房屋時限在6個月內再轉讓的可視為“套取現金”。

          *年6月1日至20*年7月15日期間拆遷戶貨幣安置或*年6月前“套取現金”安置后轉給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購買一套住房并一起居住的,無房一方可申請登記。

          (三)其他事項

          1、申請購房人居住集體宿舍、集資建房、承租自管公房等須由房屋產權方出具產權性質證明。

          2、已取得購房資格及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若有舉報不符合申購條件且經查證屬實的,即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按原購買價格收回或補交與同地段商品住房的價格差。

          3、本指導意見適用市三區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也適用洪塘1#、3#、6#、8#地塊普通(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管理。

          4、本指導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