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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學校教師教育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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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學校教師教育管理意見

          各中小學、幼兒園、成人學校,區教師培訓中心:

          為建立科學規范的校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激發校長進取精神,努力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的校長隊伍,以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根據教育部關于《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教人〔*〕38號)和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的若干意見》(浙教人〔20*〕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充分調動廣大中小學校長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校長隊伍建設帶動全區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推行素質教育,促進教育公平,為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任職條件與資格

          (一)校長任職的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先進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2.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工作勤奮,實績明顯,在教職工中有較高的認可度。

          3.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民主。

          4.遵紀守法,勤政廉潔,為人正派。

          (二)校長任職的資格:

          1.具有教師任職資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經驗。

          2.首任正校級干部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副校級干部一般在40周歲以下。

          3.接受校長任職資格培訓、并獲得培訓合格證書。

          4.身心健康,能勝任工作。

          三、選拔與任用

          選拔任用校級領導干部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任職的干部必須服從局黨委統一安排,接到通知后(口頭或書面),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任。對不服從者,在免職或降職后重新安排工作。

          (一)選拔任用校級領導干部實行考察制、公示制、試用制、聘用制、離任制和經濟責任審計制。

          考察制。對校級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位的職責要求,采取群眾民主測評、座談等形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綜合情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察由局黨委指派兩名以上人員進行,其中一名必須為黨委委員。

          公示制。對擬提拔任職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天。

          試用制。對新選拔任用的人員的試用期原則上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聘任制。校長由教育局發文聘任。每屆聘期為3年,任期屆滿,經考核稱職的可以繼續聘用。

          離任制。距退休年齡前2年,一般不再擔任學校行政正職;距退休年齡前5年,一般不再擔任學校行政副職。經考核稱職的仍可分別享受正校級和副校級有關待遇。退下來的校級(副校級)干部一般不再進入學校班子,根據需要可兼任區級教育督學,并仍然擔當學校的具體課務。

          經濟責任審計制。建立校長在任和離任審計制度,每年隨機抽查部分學校,對在任校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在任校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對離任校長進行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

          (二)實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過直選制、競聘制等形式產生校長人選,淡化行政委任制。要切實擴大民主,保障教職工對校長推薦選拔工作的參與權和監督權。

          直選制。直選制是通過召開教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校長,不設定校長候選人,學校內部教師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基本程序:

          1.召開學校教職工大會,局黨委成員說明直選制規程;選舉意義和公布校長任職基本條件、資格;

          2.通過校長直選的選舉辦法;

          3.確定監票人、計票人;

          4.正式選舉;

          5.公布選舉結果,對擬任人選公示;

          6.提交上級黨組織討論通過后正式任用。

          競聘制。競聘制是指在本區域內出現校長崗位空缺時,采用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的形式產生校長。其基本程序:

          1.確定并公布職位及競聘條件;

          2.公開報名、資格審查;

          3.筆試、面試答辯;

          4.考察、民主測評;

          5.確定擬任人選并公示;

          6.提交局黨委討論通過后正式任用。

          四、權利和義務

          (一)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學校全面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1.依法制定和完善學校章程,明確學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及運行機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擬定學校發展規劃(一般三年一輪)、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改革目標,并組織實施;

          3.按規定擬定校內機構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校內中層機構負責人。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校各類資產;

          4.貫徹執行教育方針,組織教育、教學、教研和教改活動,組織德育工作和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對學生實施獎勵;

          5.構建和諧平安校園,制訂學校安全應急防范預案,對學校突發事件進行決策和處置;

          6.代表學校,對外簽訂有關協議和合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接受社會教育捐贈,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7.行使上級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接受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堅決制止不規范的辦學行為,遵守和執行學校章程;

          4.維護學校、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5.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

          6.推進教育公平,接受社會監督。

          五、校務工作的組織實施

          1.校長主持校務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學校重要事務提交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嚴禁一言堂。層級管理分明,給下級管理層以最大的自主權,充分發揮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增強學校凝聚力。對緊急突發事件,校長可視情況先行處置,但在事后應及時通報。

          2.學校按黨章的規定設立黨的基層組織。學校黨組織應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教育教學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在學校的貫徹執行;配合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教代會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加強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3.完善校務公開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明確學校行政部門作為校務公開工作的執行主體,工會組織作為校務公開工作的監督主體。將廣大師生和社會關注的重點問題、熱點問題、學校重大發展問題,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作為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

          4.學校要按有關規定建立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討論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審議學校重大決策和事項,聽取校長年度工作和個人述職述廉報告;討論通過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有關規定并監督執行,可以就有關問題對校長提出質詢;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對校長獎勵、處分、解聘和罷免的建議。

          5.做思考型、創新型、學習型的校長,養成踏實的工作作風,圍繞學校實際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校長應具有較強的教學能力,且能擔任規定的課時量,經常深入課堂聽課,親自參與學校的教科研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

          六、考核

          1.考核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平時考核重點是階段性專項工作;年度考核在學年末進行,由教育局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由學校教職工和局中層以上班子成員共同參與考核;任期考核主要與發展性督導評估相結合。

          2.實行校長聘期目標責任制,校長受聘后,根據當地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結合本校實際,提出學校三年發展目標,經學校教代會討論通過并報局審批后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室對三年規劃實施情況和最后目標達成度進行跟蹤督導和考核。

          3.各類考核按以下基本程序進行:

          ①校長述職;

          ②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

          ③學校主管部門(包括局中層班子成員)評議;

          ④反饋考核意見;

          ⑤校長提出整改措施。

          4.考核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街道、鎮(鄉)領導、社區代表和學生家長參與校長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等級將記入校長個人檔案,作為校長任免、獎懲、續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據。

          七、獎勵

          建立重能力、重實績、重貢獻的校長激勵機制。對實施素質教育、提高辦學水平、改變薄弱學校面貌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校長,結合年度考核實績,教育局給予精神和物資上一定的獎勵。對貢獻突出、辦學特色顯著、在省市級有一定影響的優秀校級干部,推薦參與市級名校長的評選和推薦其它省、市級榮譽稱號的參評。

          八、交流、回避

          實行校級(含副校級)領導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對象主要是:(1)在同一所學校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2)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實行校級領導干部回避制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原則上不得在同一學校擔任校級領導、中層干部、財務人員和其他非教學人員。

          九、辭職與免職

          校長本人提出辭職的,應提交書面申請,教育局將在三個月內予以審批。在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校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免去現任職務:(1)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2)受黨紀、政紀記大過以上處分的;(3)經教職工民主選舉落選的;(4)經年度考核認定為不合格或連續兩年確定為基本合格的,或教職工民主測評合格以上票數達不到70%的;(5)達到任職年齡界限且無特殊要求的;(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

          免職人員(或解除處分后)在新的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選拔任用條件的,可以重新擔任校級領導職務。

          十、后備干部

          建立校長后備隊伍“人才庫”,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后備干部的推薦應本著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素質精湛、具有組織管理才能和開拓創新精神的原則,從群眾公認的中青年優秀教師和管理人員中選拔。

          各類學校必須至少配備一名40周歲以下的副校長或校長助理,一名35周歲以下的中層正職或副職。注重培養女干部,學校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干部。加強后備干部培養力度,包括理論研修和到名校掛職鍛煉。

          十一、其他事項

          本意見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公辦的全日制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師進修學校、成人學校。民辦學校可參照執行。

          本意見由*區教育局人事科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實行,原侖教〔20*〕107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