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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局強化文化服務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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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局強化文化服務管理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省委關于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掀起文化名縣建設新高潮,促進我縣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根據《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浙江省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綱要(20*~2012年)》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一)加強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1、把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城市規劃建設要重視提高文化品位,保證公共文化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對公益性基本文化設施建設項目,要確保資金投入,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符合國家劃撥目錄的,按行政劃撥方式供地,減免規費。對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改變其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經批準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按照規劃要求擇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模。遷建工作應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2、加強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把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確保新建、擴建小區配套建設高質量的公共文化設施,落實中央“關于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1%,用于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適時出臺*縣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收的建設費主要用于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的綜合開發、配套貼補、政策獎勵。

          3、加快農村綜合文化站設施建設。按照浙江省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建設好各鎮綜合文化站,站舍建筑面積不低于2000M2。對文化站項目,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并減免各種建設配套費用。新建站舍的,以2000平方米為基準,縣財政給予每平方米200元補助。經考核符合浙江省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各項標準的,給予5萬元獎勵。獎勵經費由縣宣傳文化發展資金中列支。

          (二)完善公共文化的財政投入機制

          4、加大公共財政對文化事業的投入力度,財政投入不低于縣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縣宣傳文化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建立穩定的投入增長機制。2009年縣財政安排宣傳文化發展資金300萬元,逐年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并延續到2011年。自2009年起,縣財政每年從服務業扶持資金中安排150萬元左右用于文化產業扶持資金,重點扶持我縣創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省級名牌產品、省級著名商標的文化創意企業,以及獎勵新建、改建、擴建的文化設施項目。

          5、征足、用好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37號)文件規定,加強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工作,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種營業性的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并征收。按規定返還地方部分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縣文化主管部門按規定使用,主要用于文化事業建設。

          6、加強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遺產保護專項經費,用于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費,重點用于資源挖掘整理和搶救保護。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業隊伍和非遺傳承人隊伍建設,構建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7、對政府興辦的公益性文化單位,包括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藝術館、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單位,各級財政要確保人員經費和業務活動經費,逐年增加圖書館購書和博物館文物征集的經費。

          (三)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8、支持、引導和規范非公有資本投資文化事業非營利性領域。社會力量興辦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公共體育設施等項目,可享受行政劃撥用地政策,并在稅收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對民營文化企業從事公益性文化活動給予資助。通過政策扶持、引導、鼓勵民間自辦文化。按照普遍服務的原則,運用市場準入、資格認定、價格調節、財稅優惠等政策,引導各類市場主體開發農村文化市場。

          9、鼓勵社會力量捐贈文化事業。對企業發生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包括新建)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對捐助者給予一定的社會榮譽。對協助捐贈的中介機構或中介人,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二、扶持文化產業發展

          (一)加強對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劃引導

          10、結合我縣產業結構特點和文化產業的發展現狀,加快制定出臺文化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定期《*縣文化產業投資指南》,制定《文化產業招商項目庫》。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統計制度及評價指標體系,及時準確地跟蹤監測和分析研究全縣文化產業發展狀況。

          11、加強文化產業用地保障。在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縣域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明確保障文化產業發展用地的措施;在制定年度用地計劃時,要根據文化產業發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產業用地比例;積極支持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現代文化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

          12、整合資源,提高集約化經營水平和產業集中度。把保護文化遺產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結合起來,集聚優勢人才和民間藝人,支持和鼓勵開發生產重點文化遺產相關的文化產品,進行市場化運作和產業化經營。

          (二)完善落實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稅費政策

          13、凡符合政府鼓勵發展導向政策的新辦文化創意企業,自經營年度起三年內,每年對企業新增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全額給予獎勵。

          14、對單位和個人在本縣從事文化創意產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5、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6、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17、鼓勵和支持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出口業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的出口,按照國家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18、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9、文化創意產業基地、困難文化企業,可報經地稅部門批準,酌情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連鎖經營超市,自新辦之日起1~3年內,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調整文化服務業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及收費政策。文化服務業用水、用氣價格實現與一般工業同價;改革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逐步實現商業用電與一般工業用電價格并軌。

          (三)健全文化產業的市場準入機制

          21、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對一般性文化企業降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外,一律降低到3萬元,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部分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允許境內自然人或境內企業以其在本省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向在本縣注冊登記的改制、重組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降低企業改制、重組成本,促進資本自由流轉。

          22、放寬企業冠名條件。轄區內實繳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的三產類文化企業和實繳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的一產、二產類文化企業,可以申請冠*市名。鼓勵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出版社、文藝場館、體育俱樂部、旅行社申請冠省名。

          23、擴大非貨幣出資方式。允許投資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比例放寬至70%。

          24、拓展文化企業融資渠道。允許企業按照《浙江省股權出質登記暫行辦法》和《浙江省股權質押貸款指導意見》的規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辦理出質登記,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獲得貸款,以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完善中小文化企業擔保機制,通過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等擔保機構為我縣中小文化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鼓勵本縣金融機構開展文化企業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大力推進文化創意產業風險投資,鼓勵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和各種民營資本投資、注資文化創意企業。

          (四)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25、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體系,鼓勵知識產權評價機構發展,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保證機制。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支持現代著作權保護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26、加大對文化創意產業自主創新成果進行專利申請的支持力度,對取得發明專利的文化產品予以適當的補助,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提高品牌經營意識。對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省知名商號、省級名牌產品、省級著名商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5萬元。

          三、推進文化人才隊伍建設

          (一)完善文化人才扶持獎勵機制

          27、縣文化人才專項資金。每年根據實際需要由縣財政安排相應的縣級文化人才扶持經費,用于文化人才引進,提供經費資助。

          28、設立文化創意獎,對評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獎項及對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專業人才定期給予嘉獎。對個人獲省政府、國務院部委及以上單位認可后發放的,對優秀博士后、歸國留學人員、浙江省特級專家高技術人才、特殊人才和優秀人才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做好文化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

          29、制定人才引進政策,對優秀和特殊文化人才,在戶籍、住房、職務聘任、家屬隨遷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建立文化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行“一事一議”制度。文化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在單位人員編制內可不受增人計劃的限制,滿編的文化事業單位情況特殊的還可以“先進后減”,在以后年度自然減員中沖抵。對引進到我縣文化單位工作并落戶的高層次人才,其住房補助和工資外津貼按照善政發[20*]29號文件規定執行。文化企業引進國家級科研機構、國家重點高校、海外知名大學、世界500強企業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0、探索智力引進、業余兼職、人才簽約等“柔性”人才流動方式,通過建立工作站、創業園區、課題組、特聘專家、學術顧問等形式,吸引各類優秀人才參與我縣公共文化建設。建立文化發展急需人才庫,積極探索和形成各類人才集聚的長效機制,提高與長三角區域高層次人才資源的共享度。

          31、鼓勵公益性文化單位和文化企業選送優秀員工參加高等院校和創意培訓機構組織的學習與培訓,對完成培訓課程或取得相關從業、畢業、結業證書的員工,給予一定的培訓費資助。加強對民間藝術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項目傳承人的保護,并對被公布為國家級、省級及*市級民間藝術家或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的,在其享有榮譽稱號的年度內補助一定的保護經費,經費在宣傳文化發展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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