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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規范店面招牌設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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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規范店面招牌設置意見

          規范城區店面招牌設置,維護市容整潔,保護建筑風貌,體現文化內涵,提升城市品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城區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本意見管理范圍為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商業街區內店面招牌的設置。

          二、本意見所稱的店面招牌是指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在其經營、辦公場所的建筑物立面上或利用公共場所設置與其注冊登記相符合的全稱、簡稱、字號、標識的固定式招牌。

          三、店面招牌的設置應辦理相關手續,經縣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局窗口統一受理,由縣城管執法局牽頭、縣規劃局和縣建設局聯合辦理,縣城管執法局負責店面招牌設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

          四、可設置店面招牌的建筑物其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用地中行政辦公用地、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文化娛樂用地及居住用地中的商業服務配套設施用地。

          五、城區店面招牌的設置應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規劃等城市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凡設置在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內相連或相鄰的店面招牌,應統一基調、統一規格和標準,做到前后一個面,上下一條線,左右相接,整齊美觀,在高度、造型、規格、色彩、材質等方面達到比例適當、和諧統一的要求。

          六、店面招牌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并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層建筑應設置于所使用建筑底層門楣或檐口以下且平行于建筑物外墻立面貼墻敷設(橫牌),外沿離墻體不得超過0.5米。

          (二)二層以上建筑應在整幢大樓的入口處或大廳內統一設置。確需在二層以上墻面設置店面招牌的,應在外墻面留白處布置,不得破壞建筑立面風貌。

          (三)根據實際確需設置垂直于建筑物的固定豎牌,固定豎牌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豎牌設置原則上每幢樓不超過兩塊,并應設置在大樓的兩側;

          2.豎牌底部離室外地面的凈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過檐口;

          3.沿路建筑緊貼或者壓占道路規劃紅線的,豎牌外挑距離不得大于1.5米。沿路建筑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在退讓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豎牌外挑距離由縣規劃局核定,但最大外挑距離不得超過3米;沿路建筑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不足1.5米的,豎牌外挑距離不得大于1.5米。

          七、招牌設置單位須處理好四鄰關系,設置店面招牌占用他人建筑物立面的,須事先征得該建筑物產權人同意。設置招牌占用公共場所的,須由縣規劃局事先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方可辦理手續。

          八、凡城區重要地段的建筑物以及新建成的大型商廈、辦公樓立面上的店面招牌,其設置位置、尺寸、材質、形式等需由建筑物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核驗后,進行統一設計、統一報審;單塊店面招牌的使用單位在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必須提供經批準的建筑物整體設置方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店面招牌: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妨礙交通安全與暢通的;

          (二)損害市容市貌,破壞建筑和街巷空間風貌的;

          (三)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影響居民生活的;

          (四)擬設置招牌的建筑物已列入動遷范圍的;

          (五)利用公共場所設置可能造成不利影響或引起糾紛的;

          (六)在危房上設置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七)在坡屋頂建筑物或具有藝術特色的建筑物頂部的;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不符合有關城市規劃要求的。

          十、店面招牌設置前,申請人向縣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局窗口提出申請,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擬設置店面招牌所在位置建筑立面及周圍環境現狀照片;

          (二)店面招牌設置的設計方案,注明尺寸大小、外凸外挑、色彩、亮化、材質等內容(包括晚間亮化方案);

          (三)重要地段的建筑物、新建成的大型商廈、辦公樓及其他整幢建筑立面的店面招牌設置方案,需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提供店面招牌設置的立面圖紙(包括電子文檔);

          (四)店面招牌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權證或租賃證明,屬租賃的還應提供場地使用協議;如申請人為廣告公司,需提供與要求進行外部裝修業主之間的有效合同;

          (五)安全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十一、縣城管執法局與縣規劃局、縣建設局建立快速溝通機制,及時互通信息,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違法設置招牌的行為。

          十二、店面招牌所有者或管理者應負責招牌的養護管理工作,做到整潔、美觀、安全,同時應配套安裝亮化設施,保證亮化設施正常使用。縣城管執法局對城區街道兩側店面招牌設置及維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等影響市容市貌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店面招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業主限期整修、加固或拆除,確保市容整潔。

          十三、本意見自之日起試行,之前已經設置的店面招牌通過使用單位申請更新和結合整治活動逐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