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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全市企業技術創新工作,鼓勵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新產品開發,促進工業結構調整,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強市建設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設立*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每年由市財政安排一定的創新資金,專項用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建設,產學研合作,新產品開發,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及專利申請、專利實施等方面的獎勵和補助。
二、大力發展科技型企業。積極支持企業申報金華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省、金華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分別給予企業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被認定為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化示范企業、專利示范企業的,獎勵企業5萬元。
三、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機構。
1、鼓勵、支持各級高新技術企業和優強企業建立研發中心或技術中心。研發中心或技術中心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分別補助20萬元、10萬元和3萬元。市級研發中心與技術中心由市科技局與市經貿局聯合認定,省級研發中心和技術中心以省科技廳和省經貿委認定為準。
2、要求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費達到銷售收入的5%及3%以上,其他規模以上企業達到1%以上,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計提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四、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1、積極支持和鼓勵企業實施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包括高技術產業化及專項項目、重點技術創新項目、火炬計劃項目、星火計劃項目、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及各類科研計劃、技術性貿易壁壘攻關項目、重點產品質量趕超計劃項目等)。對列入上述項目無上級資金補助的,根據項目實際給予補助,國家級項目補助5-20萬元,省級項目補助2-5萬元。
2、列入省級以上新產品經鑒定或評審確認的,國家級新產品補助5萬元,省級新產品補助2萬元。上述新產品被認定為省高新技術產品的,再補助1萬元。
3、重點培育現代植物藥、新型紡織、新材料、電子信息、有色金屬延伸、綠色化工、裝備制造等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上述行業企業優先申報各級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化示范企業和專利示范企業等。支持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每年組織5-10項傳統產業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每項給予5-10萬元的資助。
五、支持企業開展與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積極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為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撐。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科技合作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項目及金華工科會簽約項目。每年從工業企業與高校院所科技協作項目中,評選5-10項產學研合作優秀項目,每項按合同實際付款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對產學研合作開發并列入省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視項目性質和具體情況給予補助。以上單只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
六、積極支持研發自主知識產權。積極支持企業和科技人員研發專利技術。對獲得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限*、*、*)、國內發明專利、國內實用新型專利、國內外觀設計專利分別獎勵1萬元、5000元、2000元、1000元。鼓勵專利技術產業化,對引進發明專利或自主專利技術(除外觀設計)形成產業化,首次實現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的給予2-5萬元的獎勵。
七、推進技術標準化工作。加快建立優勢產業技術標準體系,引導和扶持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對企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分別給予一定的獎勵。
八、鼓勵創建公共科技服務平臺。對以骨干企業牽頭建立的市級以上行業公共科技服務平臺,給予專項支持。支持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區域行業檢測中心和以行業科技服務為重點的中介機構建設,對經有關部門確認的中介機構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
九、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由市科技局牽頭負責。項目申請單位根據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條件向市科技局、市經貿局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有關部門初審后統一報市科技局匯總。市科技局審核后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十、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見多項資助的,原則上按“就高不重復”給予獎勵和補助。
十一、加強領導,逐步建立完善科技考核指標體系。市科技局、市經貿局要加強對鎮鄉、街道、開發區自主創新項目的相關政策宣傳及申報工作,實施業務知識輔導。各鎮鄉、街道、開發區要積極實施自主創新工程,為企業科技研發、科技合作、科技服務、科技創業做好服務,認真貫徹落實各項科技政策,為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
十二、本意見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原政策與本意見相抵觸(重復)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