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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措施
(一)救助對象
1、不宜實行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戶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殘破簡陋、不御寒冷和風雨、不具備基本居住條件的家庭;
3、因災倒房戶。即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不能居住、或急需搬遷,且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
4、列入下山脫貧或地質災害搬遷范圍且無力建造住房的對象(結合“安遷”工程進行實施)。
(二)救助方式
根據救助對象住房實際狀況、村鎮建設規劃以及救助對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置換、租用等方式實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設方案經建設規劃部門認定后,由鄉鎮(街道)組織有資質的企業或具備相應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進行施工,確保房屋質量安全。鄉鎮(街道)可采取收購可居住的閑置房,用于置換危舊房,或者通過租金補助的方式,由救助對象就地租用閑置房。
(三)救助標準
1、補助標準。新建和改建住房的計算標準:1-2人按20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4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造價參照每平方米350元。房屋調劑或置換的參照新建標準補助。修繕住房戶1-2人每戶補貼2000元,3人及以上每戶補貼3000元。區殘聯安排的殘疾人安居工程按原標準補助。
2、質量標準。以消除各類質量安全隱患為前提,確保救助住房“安全、實用、衛生、經濟”。新建、改建、擴建的救助住房應為一層或兩層磚混結構,設地梁、圈梁、構造柱及縱橫墻拉接,鋪水泥地面,粉刷內外墻,安全實用。修繕住房應鋪設水泥地面,粉刷內外墻,屋頂做防漏防滲處理。閑置房置換應為磚木結構或磚混結構。
(四)工作程序
1、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浙江省農村困難家庭住房救助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農村低保證明或殘疾人證明、現有住房情況證明以及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在申請表中明確其申請的救助住房的具體救助方式。
2、評議。村民委員會應在收到救助申請5日內,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初定救助對象,并公開張榜公布7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經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則在其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提出救助方式建議,加蓋公章后連同全部證明材料報鄉鎮(街道)匯總。
3、審查。鄉鎮(街道)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上報區建設、民政、殘聯、西部扶貧委等部門核準;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員會,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審查結果應在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
4、核準。區建設、民政、殘聯、西部扶貧委等部門按各自分工職責,對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標準,并根據住房困難程度,按先重后輕的原則列出分批救助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住房救助的申請、評議、審查、核準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完成,當年確定的計劃應在當年完成。
二、工作目標
按照建立覆蓋城鄉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的要求,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多方式實施救助,建立和實施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農村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依據市政府為民辦實事實施方案,20*年全區完成60戶農村困難群眾危房改造,力爭到2010年基本解決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困難問題。
三、資金保障和管理
(一)救助資金來源
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區民政部門救災和社會募捐資金;
3、“安遷工程”專項資金;
4、區財政救助資金。
(二)資金管理
1、住房救助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2、原區殘聯、扶貧委、民政等部門安排的殘疾人保障救助、安遷工程補助、災后倒房恢復重建的救災資金的救助,仍按原有渠道下撥使用。各類救助資金不得重復補助,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對農村住房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3、關于財政救助資金,區財政根據年度確定的計劃和建設、民政等部門核準的進度,按鄉鎮(街道)的救助數量、救助方式和建設標準,分期將救助資金核撥到鄉鎮(街道),落實到村,核算到戶,補助采取落實一戶補助一戶的辦法。
四、組織實施
(一)落實責任制。為加強救助工作的管理,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把它列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為民辦實事的重要日程。
每年市政府下達本區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計劃后,由區府辦牽頭,區財政、建設、民政、西部扶貧委、殘聯等部門進行商定分解落實。
(二)完善保障措施。區建設、民政、財政、國土資源、審計、公安、殘聯、西部扶貧委和農村工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落實各項對困難群眾的扶持政策,減輕救助對象負擔。對救助對象建房,要堅決執行農民建房收費的規定,減免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嚴禁亂收費。新建、擴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應給予優先解決。
(三)加強輿論宣傳。各鄉鎮(街道)要通過廣播、報紙、宣傳、標語等形式,宣傳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發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群眾以捐資、出物、投工等方式開展幫扶和互助,努力改善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