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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局民工工資管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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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局民工工資管理意見

          一、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施工企業在招用民工時,應按照《勞動法》規定與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必須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在有關勞動報酬條款中應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及雙方約定的其它工資支付事項。

          二、實行建筑業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凡在本區范圍內的建筑工程項目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施工企業必須辦理欠薪保障制度,具體按《*市建筑業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臺政辦發[20*]10號)及椒建規[20*]150號《關于落實〈*市建筑業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補充意見》(試行)實施。

          三、施工企業應制定內部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編制企業工資支付表(清單)。工資支付應當載明發放單位、發放時間、發放對象的姓名、工作天數、加班加點時間、應發和減發的項目、月工資金額及日點工金額等事項。

          四、項目部(分公司)對民工工資發放應實行專人負責,每月如實記錄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對出勤天數、支付項目、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支付金額等內容,要每月實行歸檔整理,及時報公司做帳、備案,自留一份保存二年以上備查,并按時上墻公示。

          五、企業(總公司)、項目部(分公司)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民工本人,對委托代領工資的要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嚴禁發放給“包工頭”及分項目的所謂的“小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總公司、項目部要對每月的工資支付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檢查有無上墻公示,并設立投訴電話上墻,對虛領、冒領工資造成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到位,總公司、項目部要承擔責任。

          六、企業(總公司)、項目部(分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及相關規定每月支付民工工資,最少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支付標準。

          七、項目部(公司)開工前在工地現場辦公室及民工宿舍等處置柜窗,將每月民工工資發放單進行上墻張貼公布,各項目部設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政府12345的投訴電話給予公告,接受群眾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工資告示和舉報公示作為該項目檢查內容之一,對未實行二牌制度(工資支付公示牌,維權提示牌),未設立柜窗,每月張貼公布的工程項目經理和總監每次各扣3分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作為評定誠信示范企業一票否決的內容之一。

          八、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墊付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九、施工企業應切實抓好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高度重視拖欠民工工資投訴,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對拖欠民工工資及其他因工資糾紛引發的投訴,上訪事件,將根據《*市建筑業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實行辦法》(臺政辦發[20*]10號),和按照勞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及《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并記入建筑企業信用檔案,性質惡劣的記入黑名單給予媒體曝光。

          十、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民工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市建設規劃局*分局舉報電話:*、勞動保障

          部門舉報電話*)

          本辦法未涉及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辦發[20*]22號)及《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4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