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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續深入貫徹執行經營性用地(含工業用地)百分之百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房地產用地百分之百拍賣出讓的規定。各類開發建設用地,不得改變土地利用條件進行開發建設,確需改變土地利用條件進行開發建設的,必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足額補交相應的出讓金,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2、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原出讓年期達到規定的最高年限的,須在原使用期屆滿前一年提出申請,符合城市規劃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手續;原出讓年期達到規定的最高年限,因土地使用權轉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可由開發人提出申請,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手續;原出讓年期未達到規定的最高年限且在申請時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報經批準并按規定補交出讓金后,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使用期限屆滿,若不符合規劃經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應對地上建(構)筑物給予補償。逾期未申請及不符合城市規劃和因債務糾紛被法院查封的,一律不得辦理續期手續。
3、土地使用權人依法申請改變土地用途的,應先征得土地出讓人和規劃部門同意,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并以辦理時批準的用途按市場價評估減去辦理時原用途按市場價評估的差價交清土地出讓金后,辦理改變用途手續。凡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規劃調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剩余年限的市場價評估協商并經批準,對原土地使用者予以補償后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凡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原則上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儲備庫,按原用途的市場評估價(包括其它資產)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不納入土地儲備的,按辦理時原用途市場價和改變用途后市場價評估的差價繳清土地出讓金,辦理改變用途手續。未開發利用的劃撥土地申請改變用途,一律由政府收回后公開出讓,其劃撥土地取得成本退還給原土地使用者。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轉讓的,必須達到法定轉讓條件,并繳清相關稅費,經審核后辦理轉讓手續。因法院和仲裁裁決引起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依法辦理轉讓手續,未繳清土地出讓金的,由受讓人足額繳納后方可辦理轉讓登記。
5、嚴格土地使用權抵押管理。凡依法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在繳清土地出讓金和稅費辦理土地登記后,可辦理土地抵押手續。劃撥土地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可隨地上建筑物設定抵押,但必須報經原土地登記機關批準后辦理抵押登記。以優惠價格取得的各類用地(含工業用地),不得以土地單獨設定抵押,確需抵押的,需報經政府批準,且設定抵押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原以優惠價取得土地時繳納的土地價款。對改變土地利用規劃條件的項目,在未完善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之前,一律不得辦理抵押。
二、進一步規范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
1、劃撥供地的對象:符合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
2、劃撥供地的價格:縣城鄉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存量土地和新征建設用地,符合劃撥供地政策的按15萬元/畝(含政府應負擔的失業保險部分)收取劃撥供地地價,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部分另行據實收取。縣城鄉規劃區以外的國有存量土地和新征建設用地,以當地實際征地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基準地價等因素核定地價。
3、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
4、強化節約和集約用地。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增量,積極盤活存量,把節約用地放在首位。符合劃撥供地政策的用地項目,必須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和城市、集鎮規劃的總體要求,合理確定用地規模。
5、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修建經營性設施。確有必要修建的,應符合規劃并經政府批準,其經營性設施對應的分攤土地面積由政府收回作公開有償處置。如因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符合劃撥供地政策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6、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受讓人按評估的市場價與劃撥成本價的差額部分補交使用權出讓金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三、依法妥善處理土地遺留問題
1、對劃撥土地轉讓并申請改變用途的,報經政府批準改變用途的,按國土資源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要求辦理出讓手續,并按規定補交出讓金。對20*年以前因城市規劃調整、企業改制、法院裁決未予及時辦理出讓及用地手續的,按照省政府《關于規范土地出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通知》(川府發〔20*〕23號)文件中關于“劃撥土地轉讓為有償使用的,按評估基準日的出讓價格與劃撥土地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但政府收取的出讓金最低不得低于40%”之規定辦理,以“差額部分的40%”由劃撥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2、對城鄉規劃區已經確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補辦出讓手續的,經規劃部門審查確認不在拆遷改造區域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辦理出讓手續。經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部門共同確認,不能以宗地單獨出讓的,利用原房前屋后零星空地而增加土地使用面積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辦理出讓手續。
3、20*年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前,已由相關部門收取土地出讓金或地價款,但未簽訂出讓合同如所繳出讓金已達到當時應繳出讓金標準,予以補簽出讓合同。如所繳出讓金未達當時應繳出讓金標準,應按當時標準補足出讓金后予以補簽出讓合同。未明確土地性質的,均按綜合用地確定,并自原繳納出讓金或土地價款時間計算土地出讓年限。不符合城鄉規劃和防洪安全要求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4、對未經政府或規劃建設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依法查處后,責成當事人限期辦理改變用途手續,完善超占土地手續。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不予辦理,由規劃建設部門作為違法建筑查處后,對可以不予拆除的建筑物的占地按相關規定補辦改變用途手續,并按辦理時的市場價評估,繳清出讓金后辦理分戶登記。
5、對已合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各類項目,其已形成的地下建筑物包括停車場和商業設施,按地上建筑物辦理分戶登記,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6、城鄉規劃區內居民已建住房未予確權辦證的或檔案資料不齊的,經規劃建設部門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由當事人申請,經地籍調查、權屬調查,按規定程序予以完善檔案資料并予辦理土地初始登記。
四、優化土地配置,推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1、加強安居房、廉租房供地保障。按安居房、廉租房年度建設計劃,合理確定安居房、廉租房用地規模,制定年度供地計劃,保障安居房、廉租房用地需求。安居房、廉租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開發建設中配建安居房和廉租房的,可在應繳納的土地價款中扣除安居房和廉租房分攤土地的出讓價款和還建房價值,開發商應優先開發配建的安居房和廉租房并無償交由政府安排使用。開發商將存量土地用于安居房和廉租房建設的實行土地等價置換。
2、加快城市棚戶區、城中村和老國企成片危舊房改造力度。要實事求是地確定改造范圍,科學制定片區規劃,將改造范圍內拆遷安置、市政設施配套和公共配套建設與居民住房改造統一規劃、立項和實施。在符合規劃許可的前提下,鼓勵棚戶區、城中村和老國企成片危舊房居民聯戶改造,居民聯戶改造的必須實行業主招標、專業施工。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城中村和老國企成片危舊房改造,在確保拆遷還房(實物還房或貨幣還房)后剩余面積也可公開對外銷售。經政府批準改造的區域,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業主,改造區域內的拆遷由項目業主負責。個別情況復雜,拆遷難度大的改造區域由政府組織拆遷安置。以凈地采取拍賣方式選擇改造業主。投資業主按招標或拍賣確定的應繳納的土地價款扣除拆遷還房所占土地的價款及還建房價值或對被拆遷戶的現金補償后,剩余部分可向政府交回等值住房資產進行抵扣。
3、加快城鄉結合部危舊房屋改造。在城鄉建設規劃控制區內,原則上不再實行劃地自建。
4、激活房地產交易二級市場。對只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改房允許上市交易,國有土地使用證可直接辦給買受人。
五、加強土地開發利用容積率管理
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容積率,確需改變容積率的應經規劃部門同意并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對以拍賣方式獲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符合規劃提高容積率增加投資強度的,提高容積率后樓面地價每平方米在600元(含600元)以上,且在規定期限內開發建設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超容積率的部分拉通算帳,樓面地價低于每平方米600元的,應補交相應出讓金。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并經規劃部門同意增加容積率的,以新容積率條件下與原容積率條件下按市場價評估的差價補交土地出讓金。
六、嚴格土地登記管理
以各種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在全額繳清出讓金后(包括逾期欠繳出讓金應計收的滯納金),方能給予登記發證。因被法院查封或設定抵押未解除以及改變土地利用條件未完善手續和繳清土地出讓金前不得辦理土地登記(包括分戶登記發證)。封閉式住宅小區在辦理土地分戶登記時,原則上要對小區總土地使用面積一次性分完,不得按房屋投影面積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