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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目標,進一步健全養老服務體系
要堅持“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養老服務業準入制度,積極支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興辦養老服務業,形成能滿足各類老年群體多層次、多樣化需求的養老服務新格局。
(一)加大投入,加快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各鄉鎮(街道)要從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出發,把老年社會福利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點,在增加財政投入的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參與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為困難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償服務。到“十一五”期末,全市要基本形成覆蓋全體老年人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政府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為示范,其他形式為補充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全市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床位數實現每千名老人擁有床位20張以上。加強敬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在滿足集中供養需要的前提下向社會老年人開放,使其成為區域內城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中心。各鄉鎮、街道按照“一場(所)一會一家”的要求完善養老服務設施,即:各鄉鎮(街道)建成一個可容納50人的室內活動室和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老年文體娛樂場(所),各村(社區)成立老年人協會和組建一個“星光老年之家”;各鄉鎮(街道)要力爭建成1-2所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進一步加強81890社區服務求助中心及加盟企業、“星光老年之家”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等社區為老服務體系建設。
(二)加強規劃,大力發展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在城鄉規劃、建設和舊城(村)改造中,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增長和養老需求提高的實際,將老年公寓、養老院、敬老院等養老機構建設納入規劃,落實建設用地或提供相應的場所,鼓勵民間組織、企業和個人,采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租賃等方式創辦養老機構。同時,各鄉鎮(街道)要重點辦好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集中供養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會福利養老機構。要穩步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引入市場機制,開展低償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不斷吸納其他老年人入住敬老院,提高敬老院床位的利用率。
(三)加強引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務。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以老年人為主要對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以及臨終關懷的服務機構,加大對以康復護理為主要服務內容的養老服務機構和服務業的扶持力度;支持醫療機構發揮優勢,開展老年護理、臨終關懷服務。
二、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意義
人口老齡化是當今世界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之一。我國已于2000年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據預測,今后30年全國人口老齡化將會呈加速趨勢。而我市則早于全國13年進入了老齡化社會,到20*年末,全市老年人口已達84810人,占人口總數的14.46%,呈現出老年人口基數大、增長快、高齡化、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比例高等特點,廣大老年人對社會化養老服務的迫切需求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相對滯后的矛盾日益凸現。
為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力度,社會福利和養老服務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長期以來,養老服務業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存在資金不足、服務設施缺乏、受益面小、社會化服務水平低、民辦養老服務業發展不快等問題,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要。為此,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三、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養老機構工作的登記管理。養老機構按其機構性質劃分,可分為福利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養老機構。福利性養老機構(即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營利性養老機構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鼓勵各公辦社會福利機構重點興辦非營利性的養老機構。各有關登記機關要認真做好養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二)改革和完善養老機構收費制度。除政府性投資的養老機構的收費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外,其他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設施條件、服務項目和標準,自行確定收費標準。養老機構接收的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人員,其費用由政府按規定支付或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接收符合分層分類救助的其他困難老人,收費應適當減免或由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三)加大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認真落實國家對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扶持政策,免征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權限,報經稅務部門批準,可給予減免照顧;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準,予以減免照顧。
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并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凡收費標準設置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額度收費。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
(四)優先安排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養老機構建設一般采取劃撥的方式供地,對符合規劃要求并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機構用地,國土、建設部門要優先予以保證;對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也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但應嚴格審批,確保土地真正用于養老事業。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閑置的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五)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要加大對養老服務業投入,在繼續安排好養老機構建設資金的同時,根據需要適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養老機構補助、購買服務和貸款貼息。對社區成立的養老服務機構,經驗收合格并正常運行1年后,每家一次性給予1萬元的補助。要因地制宜,抓好試點,逐步推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
(六)鼓勵金融部門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金融機構要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并提供優惠利率。
(七)加強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對轄區內申請認定社會福利性質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市民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和《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對建筑設計、消防安全、床位設置、服務設施、服務從業人員配備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驗收,并向社會進行公示,符合規定條件方可認定為社會福利機構。
(八)放寬市場準入。放寬社會福利機構注冊資本限制,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不得低于3萬元,其余部分應在注冊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鼓勵社會民間資本以合資、控股、購買和租賃等形式參與公有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經營。支持專業化連鎖經營,培育、鼓勵大型民營集團提供養老服務。
(九)建立健全年檢年審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民發〔20*〕24號),市民政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進行定期和年度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不執行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變功能設置的,停止享受社會福利機構的各種扶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對盜用社會福利機構名義騙取各種扶持政策的,應中止并追回相應的減免資金和資助經費,違反法律法規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加強養老服務人員隊伍建設。民政和勞動部門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國家養老護理員職業標準(試行)》,開展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培養老年學、管理學、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
四、加強領導,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將發展養老服務業列入議事日程,進一步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提高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民政、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制定養老服務行業有關設施建設、服務規范的標準和分類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斷提高養老服務業的規范化、標準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