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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民事審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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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民事審判意見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就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而人民法院及其法庭則是確保全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就是通過審判、執行等司法活動的開展,為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民事審判與構建和諧社會密切相關;和諧社會理念下的民事裁判;和諧社會理念下的民事調解;做好訴訟調解工作,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工作;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應當也必須有人民法院的參與、隨著社會改革的深入,各種利益群體的利益沖突更加突出,需要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民事審判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法律并不是“書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動中的法律、民事案件審理分兩個階段,即先對事實進行認定,然后適用法律。法律適用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了判決結果、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下,裁判民事案件時法官如何適用法律、解釋法律呢、民事審判要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充分發揮社會矛盾調節器、減壓閥的職能作用、民事審判應加強調解工作,要注意以公正、誠信、親和的形象扮演好調停人的角色,以充滿人文關懷的司法理念,激發、感動當事人尋求和解之路,從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整合各階層利益,整合社會資源,避免矛盾激化,維護法律秩序,增強社會公信力、積極、全面履行釋明義務,為訴訟調解打好基礎、實行速裁審理,打大訴訟調解效果、把握調解時機,抓住訴訟調解的關鍵等,具體材料詳見:

          在新的形勢下,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堅持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構建和諧社會,從政治學角度看,就是執政黨要保護人民的基本人權,保障社會多元化、防止社會分裂化;從社會學角度看,就是執政黨要調節各社會成員間不同利益群體的關系,縮小社會收入貧富差距。

          總之,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就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而人民法院及其法庭則是確保全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就是通過審判、執行等司法活動的開展,為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試就和諧社會理念下如何開展民事審判活動,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職能作用進行粗淺的探討。

          一、民事審判與構建和諧社會密切相關

          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應當也必須有人民法院的參與。在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中,民事審判是大頭,是基礎。“民事無小事”,民事審判工作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民事審判工作做好了,就會消除很多隱患。

          隨著社會改革的深入,各種利益群體的利益沖突更加突出,需要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民事審判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據統計,近年來,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占總數的90%左右。從我院去年審結民事案件的數量來看,民事案件占全院案件總數的68%。民事案件除了傳統的婚姻家庭、民間借貸等案件外,房屋買賣糾紛、醫療損害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案件也不斷上升并出現新的特點、難點。此外,涉農案件、拆遷糾紛、企業改制糾紛、征地糾紛,無不因牽涉面廣、處理難度大,而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建立和諧社會理念息息相通,公平、平等在實現社會和諧中是至關重要的。公平是從利益均衡角度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分派的要求。關于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如弱者的保護、利益的調整等,在民事法律中也多有規定。只有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才能充分發揮出來。

          二、和諧社會理念下的民事裁判

          法律并不是“書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動中的法律。”民事審判參與和諧社會的建設,最終是通過正確履行審判職能,通過對每個具體案件的正確審理來實現的。判決是經過法官思想過濾后的法律,法官的素質、水平,在判案中極為重要。為此,最高法院作出了增強司法能力的決定,通過增強司法能力和提高解決問題能力,最終通過問題的解決推動積極參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民事案件審理分兩個階段,即先對事實進行認定,然后適用法律。法律適用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了判決結果。我國是不發達的成文法國家,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很多的漏洞和空白,法律規范中又存在不確定的、過于籠統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遇到的許多疑難案件,其實就因為存在法律漏洞或法律概念不明確,需要法官進行法律解釋。同樣在法律有規定的情形下,法官也可能面臨不同法律之間的選擇適用,甚至可能根據社會效果突破某些法律的束縛而裁判案件。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下,裁判民事案件時法官如何適用法律、解釋法律呢?筆者認為這里就有個利益衡量問題。從法律角度講,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審理案件,在案件事實查清后,綜合把握本案的實質,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狀況、價值觀念等,對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作比較衡量,做出本案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保護的判斷。筆者認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為我們利益衡量找到了判斷標準,一是關注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二是正確解決社會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問題;三是關注改革中利益受損的困難階層,切實保障所有社會成員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四是推進社會公平,調和窮富差距過大、分配不公的問題。根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進行利益衡量而審理民事案件,特別關注判決的社會后果,在理論上是可行的。羅爾斯曾說過:“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會成員”,筆者認為法律也一樣。

          三、和諧社會理念下的民事調解

          民事審判要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充分發揮社會矛盾調節器、減壓閥的職能作用。尤其是在目前社會矛盾凸現期,以調解方式結案更具有現實意義和重大的社會經濟價值。可有些法官存在忽視調解工作的傾向,認為調解耗時費力,影響辦案效率,不愿做調解工作,喜歡一判了事,這是極其錯誤的。訴訟調解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一種好方式,可以及時化解矛盾,有利于社會和諧的構建。

          和諧社會重在“和”字,中國古代對“和”的涵義有多種解釋,其中《廣韻》把“和”解釋為“順也,諧也,不堅不柔也。”在中國古代文化中,長期以來占主導地位的思想也是“和為貴”、“求同存異”、“化干戈為玉帛”等。中國人一直有自己維護社會秩序,保持社會和諧的傳統方式,并可以為我們今天構建社會和諧所借鑒,即主張中庸、調和、對立統一、相輔相成。對立的雙方相輔相成,相互依存,這是一種尋求共存和共同發展,有可能導致“雙贏”的哲學。通過調解,使原本對立的各方握手言和,既解決了案件,又融洽了關系,這種“雙贏”的結果自然各方都歡迎。民事調解在構建社會和諧的新主題下,應賦予新的思維并重新予以定位。

          民事審判應加強調解工作,要注意以公正、誠信、親和的形象扮演好調停人的角色,以充滿人文關懷的司法理念,激發、感動當事人尋求和解之路,從而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整合各階層利益,整合社會資源,避免矛盾激化,維護法律秩序,增強社會公信力,努力達到構建“權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糾紛可訴求、人民安居樂業”的和諧社會目標。通過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方針,逐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就民事審判而言,構建和諧社會,應當發揮訴訟調解功能,把大量的各類矛盾運用調解方式予以化解,全面消除不穩定因素,使案件雙方當事人公干弋為玉帛,實現“雙贏”,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積極條件。

          四、做好訴訟調解工作,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工作:

          (一)積極、全面履行釋明義務,為訴訟調解打好基礎

          現階段,由于群眾治法律缺乏,法律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往往缺乏必要的訴訟能力。因此要求法官在辦案中,積極履行釋明義務,完善力推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舉證責任告知制度,收取證據清單制度。一是在案件受理后向當事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時一并送達舉證通知書,履行釋明義務,全面告知當事人應自己的訴求或抗辯必須提供證據,講明不舉證或舉證不力將否承擔的法律后果,促使當逼供積極、全面履行舉證義務。并且進一步具體指導當事人如何舉證、舉何種證。二是全面做好庭前準備: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副本分別發送對方當事人,必要時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使當事人就對方的手段,方式做到心中有數,不按“突然襲擊”。盡量避免雙方當事人因為訴訟而產生對立情緒。三是在庭審中認真做好舉證、質證、認證工作,并及時歸納案件爭點,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在,分清各自責任。

          (二)實行速裁審理,打大訴訟調解效果

          對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采取簡繁分流,對簡單的、爭議不大的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采取靈活、高效多變的方法和方式審理,盡量縮短審理周期,提高辦案效率。一是以評選“調解能手”等方式,樹立調解典型。二是召開訴訟調解工作研討會,進行案例評析,定期召開調解經驗交流會,有效地提高素質和調解水平。三是通過長期摸索調解,總結出各類案件相應的調解技巧,形成一套各類案件調解的思路,并整理出來供法官在調解中參考適用。

          (三)把握調解時機,抓住訴訟調解的關鍵

          一是完善調解網絡,搞好業務指導。積極支持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并指導和幫助基層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二是把握調解時機,注重環環緊扣,根據當事人訴訟的具體情況,對癥下藥,庭審前,庭審中和庭審后均抓住時機組織調解。庭審前,堅持自愿和解原則,實行庭前調解與審前程序相結合。案件受理后,在擬定開庭時間前,先行征詢各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并適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注重中,注重在審理中調解,不僅注重程序,更注重講述法律,辯法析理。尤其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的質證、認證過程中,依法行使釋明權,使當事人對各自的訴求、抗辯有充分、清醒地認識。對一些當事人當庭表示不愿調解的案件,不輕易放棄調解,而是積極把握庭后調解的時間和大候,營造一種平等、寬松、和諧的調解氛圍。三是找準案件“切入點”,有效提高調解率。找準案件爭議的焦點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有針對性地將當事人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四是注重“四個環節”,全程進行調解,將調解工作貫穿案件始終。即庭前準備疏導敦促工作,履行期間執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