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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人民調解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熟悉民情的特點和優勢,堅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礙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及時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原則
通過“消除誤解、加深理解、達到諒解、妥善調解”方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應堅持“調解優先”原則。有效化解醫療糾紛。
1.依法原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規定的依據醫學知識和道德規范進行調解。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
2.平等自愿原則。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保留訴訟權原則。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4.監督原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及社會有關部門的監督。
三、調解組織及工作職責
屬于醫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醫療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具有較強的中立性。第三方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已正式成立并設立了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調解機構)負責受理并承擔全省各級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調解工作。
醫療糾紛調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屬、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咨詢;
3.負責調處轄區內醫療機構中發生的各類醫療糾紛;
4.協助處理因醫療糾紛激化而引發的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5.向醫療機構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6.向司法和衛生行政部門反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情況以及存在困難與問題、意見與建議。
四、調解及理賠
1.受理、調解。醫療機構或患者應向調解機構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本市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后如需進行調解。調解機構受理登記,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評估,并根據醫患雙方的申請進行調解處理。調解機構受理、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
2.理賠。調解員根據賠償決定進行調解,調解機構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定性、定責、定損并作出賠償決定。醫療糾紛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承保的保險公司根據賠償決定以及調解協議支付保險賠償金。未參保醫療機構的賠償金由醫療機構支付。
3.爭議處理。認為有事實、責任、損失認定錯誤的可以向調解機構提請重新審議。當事人、保險公司對調解機構作出的保險賠償決定有異議。
4.調解未果的處理。經調解機構調解仍無法達成協議的調解機構應及時指導醫患雙方依法向醫學會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通過司法訴訟、仲裁以及行政調解等合法方式解決糾紛。
5.協商解決。如患方索賠金額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雙方當事人在征得調解機構、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同意的情況下,醫療糾紛發生后。可以自行協商解決。超過規定數額的醫院無權自行解決,必須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自行處理者將嚴肅追究醫療單位領導的責任。一方申請調解,另一方必須服從。
對不愿進行調解的當事人應當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解決。
五、保障措施
1.切實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為有效推進我市第三方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建立。根據國家、省上有關要求,市政府成立平涼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各縣(區)要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原則,成立領導機構,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推進本轄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建立。
2.積極推進醫療責任險統保工作。全市所有二級(相當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于年年底前全部參加全省醫療責任險統保,為保證我市醫療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有效運行。并鼓勵各民營醫院和向社會開放的駐平部隊醫院參加醫療責任險統保。參加醫療責任險全省統保的具體事宜,按省衛生廳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3.廣泛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各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宣傳,引導新聞單位堅持正面宣傳報道為主;宣傳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好典型;宣傳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特點、優勢和調解協議的效力,引導群眾理性對待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和醫療損害糾紛。
4.強化責任。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有效防范醫療糾紛和事故的發生,并督促、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調處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確保調解工作依法、有效開展。公安部門要加強醫院周邊環境治安管理,明確現場處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對既不進行人民調解,也不通過司法、行政等途徑解決而擾亂正常醫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堅決制止和打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聞媒體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發揮輿論引導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