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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進民間投資發展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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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進民間投資發展工作意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交通運輸部、民航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列在首位的為牽頭部門或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先由鐵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編辦、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意見報國務院。

          3.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

          4.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

          5.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

          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補貼。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建立收費補償機制。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

          7.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加快推行競價上網,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積極推進電價改革。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

          8.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絡。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

          9.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

          10.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1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采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

          12.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

          1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參與棚戶區改造。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1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準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

          15.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

          1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

          17.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制作、網絡文化、動漫游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制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

          18.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游資源。從事各種旅游休閑活動。旅游局、發展改革委負責)建設旅游設施。

          19.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體育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20.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21.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制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絡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臺。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22.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23.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并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

          24.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依法妥善安置職工,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八)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25.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26.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搞好技術人才培訓。增加技術儲備。

          27.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攻關。

          28.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臺。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29.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淘汰落后產能,爭創名牌產品。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加快技術升級。

          30.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藥、信息網絡、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

          九)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31.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開發戰略資源。開拓國際市場,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建立國際銷售網絡。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32.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等。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十)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34.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35.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簡化環節、縮短時限。

          37.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十一)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38.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

          39.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及時向社會公開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臺建設。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負責)

          40.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

          二、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精神。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細化,按照上述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二)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對貫徹落實中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部門間要密切協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各地區在貫徹落實工作中要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銜接溝通工作。

          三)督促檢查。跟蹤落實。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并按年度將工作完成情況匯總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將對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及時跟蹤各項工作的具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