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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企業發展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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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稅收減免政策

          1、增值稅優惠政策

          (1)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

          (2)自年7月1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自年5月12日起,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自年5月12日起,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

          對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4、鼓勵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優惠政策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由企業、個人提供合法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由企業、個人提供合法憑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受災地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憑受災地區有權接受捐贈的部門和單位出具的財產(物品)捐贈證明,由財產所有人提供合法憑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

          (4)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憑交警和車船管理部門的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車船稅;對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能夠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5)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縣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以上優惠政策中,凡未注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年底。

          二、土地及資源配置優惠政策

          1、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原用地是劃撥用地的,收回其原有土地后實行劃撥用地;原用地是有償出讓用地的,辦理出讓用地手續,免收土地出讓收入。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延緩征收土地出讓金。

          2、可以行政審批方式批準設置災后重建急需砂石、粘土、石灰巖、塊石的采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可邊生產邊辦理手續。已設立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區域,經原礦權人同意,可以重復設置砂石、粘土采礦權。經行政審批授予直接保障于災后重建的采礦權,待重建任務完成后依法注銷。

          三、免收或取消各種規費

          1、地震災區地區的各類企業,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重新建設或遷至異地(本省內)進行重新建設的,需要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免收環境監測服務費和排污費;對運往地震災區抗震救災物資的運輸車輛憑縣政府所開運送救災物資證明免收車輛通行費;對地震災區的收費許可證年審費及餐飲、娛樂、修理業登記評審費予以免收;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免收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收費監督卡工本費、稅務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