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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集貿市場治理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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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集貿市場治理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堅持“精減、統一、效能”的原則,有效整合城市資源配置,建立功能齊全、結構合理、運轉協調、廉潔高效、服務大眾的市場建設管理運行機制,有力促進我區市場繁榮、穩定和發展,不斷擴大稅源,增加財政收入,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適用范圍和職責要求

          (一)本意見所指“集貿市場”是指提供經常性的蔬菜、果品、水產、蛋禽、服裝、百貨、建筑材料等群眾日常消費品的交易場所(包括各類專業市場、農村集日市場、攤群點、馬路市場)。

          (二)區市場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是全區農村集貿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所有農村集貿市場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其主要管理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市場建設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2、負責制定全區集貿市場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區市場的建設規劃、開發和立項、報批、籌資、擴建、改建等工作。

          3、負責全區農村各類市場的行政管理工作。

          4、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辦法、財政法規、稅收征管法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法規的規定,負責對全區農村所有市場執行市場統一收費和票據的管理工作。

          5、負責全區農村各類市場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并頒發上崗證;制定市場管理人員分級分類職責和制度,提高市場管理人員隊伍的整體管理水平。

          6、負責收取全區農村各類集會、馬路市場、攤群點的攤位費。

          7、負責全區各類市場的項目申報、專項補助資金的審核申請工作。

          8、負責全區農村集貿、集日市場綜合管理工作,取締占道經營,保證交通暢通。

          9、負責收取市場攤位費、棚亭租賃費、房屋租賃費及市場內的水、電、衛生服務費。

          10、負責貫徹執行《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市場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負責檢查落實。

          11、從事開發性經營活動。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各市場管理所負責對本轄區內集貿市場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

          三、設立和變更

          (四)集貿市場的開辦應先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后,報區市場建設管理服務中心,由區市場中心按照全區集貿市場的整體規劃和布局要求進行審查,經區市場中心審批后,申請人方可持批件到工商、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市場開辦方應向區市場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開設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報告;

          2、設立集貿市場的可行性報告;

          3、集貿市場的建設計劃、圖紙、實施方案;

          4、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市場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管理機構和交易品種等事項的,在區衛生、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需到所在市場管理所和區市場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四、商品交易

          (七)集貿市場以方便群眾生活為宗旨,遵循公開交易、平等競爭,管理有序、誠實信用的原則。

          (八)進入市場從事商品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配套的經營設施;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關行業還應持有衛生許可證;有關從業人員須持有衛生部門核發的健康證)。

          (九)市場內經營戶應遵循下列要求:

          1、按照指定的區域整齊有序的擺放貨物,不得出店經營,不得占道經營。

          2、市場內不得飼養貓、狗等寵物。

          3、所經營貨物必須上貨臺(架),不得落地經營;商品與個人生活用品、住宿分離。

          4、所經營的貨物,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衛生和檢疫等相關部門認可上市,且由具備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品牌(經營戶將進貨索證存放在經營場地,以備隨時檢查),嚴格執行索證制度。

          5、保持經營門店內外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特殊類經營品(如豆制品、肉類等)應配有防塵、防蠅、防鼠等“三防”設施。

          五、市場管理

          (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開辦、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市場開辦方負責市場內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市場開辦方須設立專門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市場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對交易商品的質量、計量、經營戶證照情況以及市場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市場內應設立公平秤、承諾牌。

          (十三)市場開辦方應定期向質監部門申請計量器具鑒定。

          (十四)區市場中心負責全區農村集貿市場、攤群點市場的設立、管理、收費和馬路市場的取締工作。

          (十五)不符合條件、未經審批擅自開辦的市場,由市場中心牽頭,會同工商、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取締。

          六、票據管理

          (十六)全區所有市場所收取的攤位費和房租費必須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據(由區市場中心提供,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

          (十七)票據由各市場統一在區市場中心領取。票據存根由區市場中心統一保管、備查。

          (十八)市場內不得使用自制票據。區市場中心聯合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區財政局及市場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檢查小組,定期對全區市場票據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擅自使用自制票據的立即勒令停業整頓,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