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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推動和規范我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和《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規章,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政府實現對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場機制調節、企業自主分配、職工民主參與、國家監控指導的企業工資分配新機制的關鍵環節。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使職工共享企業發展成果,對于調動職工積極性,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積極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發展還不夠平衡,需要進一步指導和規范。各縣區政府和市級各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二、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目標任務
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長遠目標是實現所有企業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近期工作的重點是推動有一定規模、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力爭到2011年底,全市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比例達到70%,到2012年底達到85%以上;規模較小的企業,通過開展行業(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逐步擴大覆蓋面。
三、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具體措施
(一)建立健全企業工資分配機制。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要著力構建和完善三個機制。一是建立健全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工資分配問題進行協商共決的機制,集體協商要成為用人單位決定工資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職工工資合理增長機制,通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使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增長而調整,與企業勞動生產率、政府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的變化相適應;三是建立工資支付保障機制,企業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要通過職代會、廠務公開等渠道定期公布,接受職工民主監督。通過三個機制的建立,進一步理順企業分配關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加大非公有制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力度。各縣區和主管部門要以培育協商主體為基礎,以推動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設為重點,以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質量為主線,提高非公有制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覆蓋面。通過政府、工會和企業組織的協作配合,推動企業和企業工會通過平等協商自主調整勞動關系,指導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根據企業效益、當地及本行業工資水平等因素,參照政府的工資指導線,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確保工資集體協議的落實和兌現。
(三)大力培養工會方協商主體。各縣區和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作用,通過工會大力培育集體協商主體,特別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建立工會組織,進一步健全工會體制。在培育協商主體的方式上,努力推進規模較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工會組織;針對許多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規模較小的特點,要在相對集中的區域(如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和行業(如制造業和服務業),集中組建區域性和行業性工會組織。
(四)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各縣區和主管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指導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增長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重點就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資來源籌措、生活費發放標準等問題進行協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重點就勞動定員定額、計件工價等進行協商。國有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在國家允許的工資總額范圍內進行,重在協商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縣以下區域內行業集中度較高、產業特色鮮明的企業,可開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由行業工會(或工會聯合會)與行業內企業代表組織、行業內企業行政或企業方推薦產生的代表進行協商,協商的重點應圍繞工資標準、工資調整幅度、勞動定額標準、工時工價標準和工資支付辦法進行。對于職工人數較少、規模不大的企業,可以鄉鎮、社區等區域為單位,推行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人社部門和工會組織要主動組織和指導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幫助制定規范標準,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機制,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健康發展。
(五)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有關部門要通過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積極啟動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職工與用人單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協商要約的權利,“要約行動”要從工會和企業兩方面同步推進。工會方面要引導基層工會提出協商要約,凡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并未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基層工會應代表職工提出協商要約,并將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納入企業職代會議程;各級企業組織要積極引導企業提出或響應協商要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會方的協商要求。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通過擴大宣傳、舉辦培訓班等方式,培養企業和職工的協商意識;通過建立工資協商指導員制度和培養隊伍,指導企業開展集體協商,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水平和質量;通過選擇,樹立一批協商程序較規范、內容較全面、協商質量較高、履約較好的典型單位,示范帶動全面工作。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的監督檢查,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開展和執行情況列入勞動保障年審內容和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對職工一方提出要約后,企業不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要依法對其進行處理。凡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且未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企業,不得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企業和工會原則上不得參與縣級以上“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職工之家”等先進單位的評選。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將作為“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獎狀)”、“創業明星”評選的主要條件。企業要將工資集體協商情況向職代會進行報告。各級企業組織要積極引導企業提出或響應協商要約。要保護集體協商代表依法開展工作,嚴肅查處對協商代表尤其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打擊報復行為。
(六)加強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人社部門與工會組織,要加強平等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和對企業的監督指導,要系統、全面地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指導員和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建立一支法制觀念強、政策業務熟、談判技巧高的指導員隊伍和職工代表隊伍。通過培訓、組織協商代表現場觀摩、召開交流研討會等形式,對協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協商代表進行法律知識、工資政策、協商技巧、合同常識等培訓,提高協商代表的綜合素質和能力。企業工會一方面要加強自身建設,及時向企業行政方發出工資協商要約,同時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的培訓和指導,提高雙方代表的素質、法律水平和協商能力,努力建設一支素質優良、技藝高超的談判員隊伍和指導員隊伍,不斷提高協商水平。
四、切實加強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縣區和市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加強領導,形成“黨政重視、人社部門主導、工會力推、各方配合、職工參與”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格局,統籌安排好本區域、系統內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一)制定工作規劃和目標措施。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的相關部門應將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列入今后一個時期的主要工作。人社部門、工會組織、企業組織要明確職責,制定工作計劃,將工作落到實處。勞動關系三方要加強對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宣傳,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的認知度與認同感;建立企業向人社部門,企業工會向工會組織報告工資集體協議簽訂和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制度;及時協調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中出現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問題的研究解決;加強對協商代表尤其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保護,堅決糾正和嚴肅處理侵犯協商代表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資集體協商、違反工資集體協議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處理。
(二)加大對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力度。人社部門要加大對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力度,提高對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服務水平。加強對職工平均工資、企業人工成本、消費價格指數等指標的研究分析,進一步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定期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等相關信息數據,為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依據。做好工資集體協議審查備案工作,完善工資集體協議審核備案制度,明確審核備案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對于工資集體協商程序不規范、勞動報酬及勞動標準規定缺漏或不合法的工資集體協議,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補充、修改、完善;對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及時協調處理。
(三)加強對基層工會組織的指導和服務。工會組織要加大參與、服務和指導力度,切實維護職工的勞動報酬權益。要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尤其要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充分發揮基層工會作用,及時了解和掌握職工對工資分配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加強有關工資分配理論和政策研究,提高參與工資集體協商的能力,擴大職工群眾的參與程度,加強對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的群眾監督,促進企業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要加強對基層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為基層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指派工資協商指導員等服務。基層工會要在幫助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代表職工參與集體協商,簽訂好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并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各級企業組織與企業家聯合會要搞好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幫助他們了解國家有關勞動用工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依法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引導企業逐步建立和規范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加強對企業履行工資集體協議情況的監督,促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