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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優化我市人才結構,促進科技創新和科技創業,著力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現就引進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引進對象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進入國家“千人計劃”、省“百人計劃”的科技創新領軍人才。
2、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帶頭人。
3、擁有處于國內領先、國際先進的發明專利,且產業化開發前景廣闊,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能力強,對我市產業轉型升級推動作用大的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及團隊。
4、在汽車及零部件、鈦及鈦合金、機床工具、石油裝備、煤化工、酒類、軌道交通、航空安全裝備、太陽能光伏等九大產業集群和國家、省確定的新興產業領域內,我市高新技術企業、中小民營科技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急需的具有正高以上職稱,具有科研開發能力的科技創新人才。
5、自帶科研成果的海歸或海外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
6、具有理工科博士學位應屆畢業的專業技術人才。
二、引進方式
堅持單位自愿,政府鼓勵,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為”的原則,實行靈活多樣的引進方式。一是辦理正式調入手續,在我市落戶的剛性引進方式;二是聘用、兼職、咨詢、科研與技術合作等柔性引進方式;三是我市企業與高校或科研院所聯合引進方式。
三、主要載體
高新區、蔡家坡開發區,現有和建設中的各類產業園區、縣區科技工業園,高新技術企業、中小民營科技型企業,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重大科技平臺。
四、扶持政策
1、薪酬納稅獎勵。用人單位對引進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協議薪酬制,報酬和待遇應與其能力、貢獻掛鉤,并隨其貢獻大小調整。正式調入我市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前5年予以全額返還獎勵。聘用、兼職及企業與高校或科研院所聯合引進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原則上不少于3年,每年在我市工作時間累計不低于6個月,在我市工作期間所取得的薪酬,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前3年予以全額返還獎勵,后2年減半返還獎勵。引進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在我市得到的政府獎勵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技術攻關支持。引進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圍繞產業發展,在我市企業領銜承擔國家、省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新產品開發項目的,給予10—50萬元的項目資金配套支持。
3、科技創業扶助。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帶資金、帶成果、帶項目,聯合或獨立在我市新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經專家評審,在產業化生產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的,根據項目資金投入總額,可給予不低于100萬元的資金擔保。依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產生的效益,按產品投放市場當年銷售額的1%,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4、科研成果獎勵。對博士工作站引進的科研項目牽頭負責人或項目主要研發人員(課題組前三名),并進站工作2年以上的博士,給予2萬元生活補助(分年度補助);按合同完成科研開發并小批量試產的、科研成果批量生產的,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財政資金補貼。引進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是國家“千人計劃”、省“百人計劃”和市“2155計劃”的,按照《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寶市辦發[]4號)規定執行。引進的海歸或海外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但沒有進入“千人計劃”、“百人計劃”和“2155”計劃的,參照市“2155計劃”高層次人才政策,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視同政府獎金)。其他引進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含企業與高校或科研院所聯合引進的教學研究在高校或科研院所、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在我市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其引進費用按照《市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寶政發[]44號)規定執行。
對與企業正式簽訂合同工作不低于3年的應屆博士畢業生,給予3萬元生活補助(分年度補助)。
6、人才公寓居住。由高新區建設人才公寓,作為周轉用房,用于安置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用人單位確實無法提供住房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3年內免收租金。引進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子女入學入托、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等優惠政策按照《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寶市辦發[]4號)規定執行。
7、工作環境保障。用人單位必須為引進的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生產場所。特別是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在我市獨立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根據本人意愿,由高新區、蔡家坡開發區或縣區科技工業園區提供必要的科研生產場所(孵化場所),3年內免收租金。
對本政策涉及的所有獎勵、配套支持、補助資金等,按有關規定從市高層次人才引進專項基金和市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引進程序
由用人單位或高端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個人申報,市科技局受理,市級相關部門和專家聯審,市主流媒體公示,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并批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