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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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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加快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根據黨的全會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省關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性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的必然要求。正確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是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和投資積極性;有利于促進農村土地的有序流動和農業結構調整;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土地集約化經營,實現規模效益;有利于運用市場機制搞活土地承包經營權,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重要性,正確指導土地流轉健康發展。既要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積極加以引導,以提高土地規模效益,加快現代農業建設步伐。不能強制推行,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義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自主權,不能用收回農戶承包地的辦法擴大土地規模經營。要始終把尊重農民意愿、維護農民利益作為土地流轉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以黨的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基礎,以優化農業生產要素配置、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和服務機構為抓手,以培育規模經營主體、強化示范帶動為重點,以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為保障,正確引導,強化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創造條件。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尊重農戶的意愿和土地流轉主體地位,嚴格保護耕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不得損害農民的承包權益,不得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農戶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2.堅持穩定、分權、放活的原則。在穩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放活土地使用權,創新流轉機制。

          3.堅持集中、規模、增效的原則。立足于促進土地相對集中,推進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產出率,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4.堅持管理、規范、有序的原則。加強管理和指導,嚴格規范流轉行為,切實維護各方利益,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范有序進行。

          5.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主導產業發展條件、非農產業發育程度、勞動力轉移和社會保障狀況等,合理引導,分類指導,不搞強行推進。

          三、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

          (一)農村土地流轉范圍。農村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農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經營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轉。能夠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轉。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可以參照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執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土地不得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方式。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的方式流轉,農戶之間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聯合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以土地收益作價進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將土地量化為股份作為出資向企業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轉經營權及其地上設施作為抵押物貸款的,可以在金融機構指導下進行。進行其他流轉方式的探索創新,應遵循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轉讓方式流轉,但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

          (三)流轉期限與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流轉的期限由雙方根據經營項目合理確定,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發展林果業、設施農業等投資期長的項目可以適當長一些,其他應以短期合同為主。流轉期限超過三年的,應分段確定流轉報酬或合理約定浮動比率,也可采取實物折值方式。國家和集體有關涉農補貼、土地補貼和征收、征用土地補償由轉出方享有,受轉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各級政府不再向受轉土地經營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四)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應由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受轉土地再次流轉的,應由原承包農戶在流轉合同上簽字同意并依法備案。未經原承包農戶同意和備案,受轉方再流轉土地無效。受轉土地經營農戶享有同原承包農戶一樣使用集體公共設施的權利。企業受轉土地的,應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參與當地社區建設。應該由轉出農戶與受轉方直接協商土地流轉事宜。村基層組織作中介或者協調組織流轉的,應由轉出土地農戶出具委托書,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事項須經原承包農戶同意,未經委托和同意,不得強行代替農戶轉出土地。農業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和流轉程序監管,防止損害集體利益和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監管,堅決制止假借流轉之名非法買賣土地的行為,嚴禁借土地流轉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四、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化運作

          (一)規范土地流轉形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或其他組織,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確立的承包關系不變。轉讓,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同發包方確立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Q,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而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交換?;Q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二)規范土地流轉程序。(1)簽訂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有清晰的流轉意愿表達,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流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①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及住所;②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③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和土地用途;④流轉方式;⑤流轉價款和付款方式;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⑦合同的變更與解除;⑧違約責任;⑨約定的其他條款。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流轉雙方提供省農業廳印制的流轉合同書式樣,并指導簽訂。(2)備案或者報批。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應當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受讓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而來的土地再進行流轉,還應當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3)申請鑒證。流轉雙方可以向鄉人民政府申請流轉合同鑒證,由鄉人民政府依法對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鑒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鑒證,并指導其進行修訂。(4)申請登記。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流轉登記的,縣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規范土地流轉管理。各縣區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村,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指導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工作,妥善調解和處理土地流轉糾紛,促進土地流轉規范化發展。

          五、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措施

          認真落實中、省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種養大戶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興建農業設施用地作為農用地管理,對通過土地流轉形成的規模經營主體在安排有關項目時給予傾斜,強化對受轉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對在農村承包耕地、林地進行連片規模經營,用于發展設施蔬菜(設施花卉)基地、標準化養殖基地、果業(或農業科技園區)的,市、縣(區)財政給予一定的扶持。

          六、強化農村土地流轉指導服務

          (一)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職責。各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門,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承擔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各級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應當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傳、工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辦法制定、承包方案審核、承包及流轉合同簽訂指導、承包檔案和經營權證管理、承包及流轉糾紛調處、情況信息交流等項工作。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組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立服務窗口,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政策宣傳咨詢、土地供需信息溝通、流轉方式、價格和簽訂合同指導、抵押資產評估、流轉糾紛調處等服務。有條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更大范圍地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窗口,具體承辦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信息登記和溝通,做好指導、管理和各項服務工作。村級設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員,由村文書兼任,負責村內流轉信息的收集上報及流轉糾紛的查處等工作。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全額預算,實行窗口服務全免費。

          (三)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流轉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合同,對流轉方式、期限、面積、用途、報酬及支付方式、合同期滿相關設施處理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h鄉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簽訂合同的指導。

          (四)建立合同鑒證備案制度,加強檔案管理。當事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應由轉出方當事人或村組匯總送鄉鎮農經機構對轉出土地進行確權審核、對土地用途及經營能力等審查后鑒證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爭議的,先解決爭議再進行流轉。土地流轉合同應不少于一式四份,有關當事人各執一份,送發包方和鄉鎮農經機構備案一份。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土地流轉合同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并建立土地流轉狀態登記簿,隨時記載土地流轉情況。

          (五)及時處理和化解土地流轉糾紛。各縣區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疏通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處理糾紛渠道,以當事人協商和解和鄉村基層組織調解為主,及時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h級應根據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培訓聘任仲裁員,支持其按規定程序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處理工作。

          七、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工作領導

          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廣大農戶土地承包權益保障和發展現代農業大局,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以國家法律政策為指導,切實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把促進農村土地流轉作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重要內容,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主管部門責任,做好經常性的指導、協調、培訓、糾紛處理和項目扶持等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扶持措施,推動工作。

          (二)加強宣傳引導。要利用各類媒體和農村基層組織大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的法律政策,幫助農民形成共識并參與土地流轉。引導鼓勵種植業大戶、返鄉創業農民及其他經營者發揮優勢,積極利用農戶轉出土地發展現代農業。要及時發現好的做法,總結典型經驗,進行交流推廣。

          (三)加強檢查監督。要定期組織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檢查和調研,深入進行工作指導和協調。要將農村土地流轉納入農民負擔檢查范圍,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違法操作、強迫或者阻礙農戶流轉承包地、侵占截留土地流轉報酬等行為,由農業部門會同監察部門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實施辦法予以問責,保障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健康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