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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創造公開、平等、競爭的政策環境和人才脫穎而出的運行機制,做好我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知識分子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性、創造性,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多做貢獻,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參照《省有突出貢獻專家選拔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行業、各學科的生產、建設、科研、教學等單位(包括中央、省在寶單位),在第一線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全市選拔、管理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工作,在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條件
第四條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人選,必須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政策,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恪盡職守,施展才華,自覺奉獻,熱愛,扎根,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近四年取得的成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引進、開發、推廣應用科學技術方面
1.獲省(部)級技術(農業)推廣成果一、二等獎的人員,三等獎的前兩位人員;獲市級技術(農業)推廣成果一等獎的前三位、二等獎的前兩位和兩項以上三等獎的首位人員。
2.獲兩項以上國家專利(其中一項為發明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人員。
3.獲省(部)級優秀產品獎、技術開發獎、名牌產品獎、產學研聯合開發成果獎,并獲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人員。
4.在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國內外新技術、新成果、新工藝,或者在企業技術改造中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成績突出,效益顯著,受到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的人員。
(二)在自然科學基礎理論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方面
1.獲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的人員。
2.獲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國際合作獎的一等獎前五位、二等獎前四位、三等獎前三位、四等獎前兩位人員。
3.獲省(部)級科技進步一、二等獎的人員,三等獎的前兩位人員。
4.獲市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的前三位、二等獎的前兩位或兩項以上三等獎的首位人員。
5.獲市級自然科學學術成果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
(三)在重點科研設計、攻關項目或在工程和工藝美術設計方面,獲國家設計獎或獲得兩項以上省(部)級優秀設計一等獎,并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人員,或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二等獎的前兩位人員。
(四)在支援中小企業、鄉鎮企業,領辦創辦國有、集體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或者在幫助貧困地區脫貧致富工作中,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受到國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獎勵的人員。
(五)在教學第一線教書育人,成績卓著,獲得省級以上優秀教師、教學能手、特級教師稱號的教育工作者。
(六)在醫療衛生第一線工作,醫療技術和臨床實踐效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特別是在診斷治療疑難疾病方面做出較大貢獻,居省內領先地位;或在預防保健等方面對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預防對策和防治措施,在省內外有影響的著名醫務工作者。
(七)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明確,學術造詣深,具有創造性研究成果,入選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的人員;獲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或兩項以上二等獎的人員;或市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在國家一級學術刊物上發表過三篇以上論文,或出版過一部以上有較大影響的學術專著,對兩個文明建設起到重大推動作用,被省內外同行公認在學術研究方面起著重要帶頭作用的人員。
(八)在文學創作、藝術表演、新聞出版工作中成績優異,對繁榮和促進我市的文化藝術事業做出卓越貢獻,獲“五個一工程獎”、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以及梅花獎、文華獎、華表獎、金雞獎、百花獎、金鷹獎、全國好新聞獎、范長江獎、鄒韜奮獎和百佳新聞工作者、中國圖書獎以及獲市級文學藝術成果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在省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作家、畫家、表演藝術家、工藝美術家、記者、編輯。
(九)在重點體育項目中,培養出多次獲得全省重大體育比賽冠軍的運動隊、運動員,對我市體育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教練員。
(十)在科學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較高推廣價值的現代化管理理論和經驗,對推動科技進步和促進生產力發展成效顯著,連續三年以上獲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所管理的單位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主要管理者。
第三章選拔原則與程序
第五條選拔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堅持民主、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以對社會的實際貢獻和政治表現為依據,不受身份、專業技術職務、學歷、資歷的限制,堅持好中選優,真正拔尖。
第六條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的選拔工作,采取定期申報、集中審批的辦法,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七條選拔評審市有突出貢獻技尖人才的工作,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按照專業特點,分別在市委宣傳部、市教委、市經貿委、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市衛生局、市委農工部歸口。設立六個評議小組,負責各口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的初評工作。每個評議小組由七至九人組成,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成員由領導干部、知名專家和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擔任,其中專家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議小組成員人選由各歸口主管部門提名,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市上設立拔尖人才評審委員會,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科協等部門的分管領導和各評議小組組長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委組織部分管部長擔任,副主任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科協分管領導擔任。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條選拔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辦法。選拔對象由所在單位推薦,也可由同行專家、學術團體推薦,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由主管部門提名推薦,并征求所在單位群眾的意見,經本單位黨委或行政領導集體研究通過,統一填寫《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呈報表》一式四份,并附證明本人主要貢獻的材料及獎狀、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各縣(區)和市級各部門的組織、人事部門,對本縣(區)、本系統擬推薦的人選進行初步篩選,提出推薦名單,連同上述有關材料、證件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對各縣(區)、市級各部門推薦的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的人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評審。
(一)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收到的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人選的材料審查核實后,按各人所從事的專業,歸口分送各評議小組。
(二)各評議小組根據選拔條件逐人進行評議,對符合條件的人選,按照各人的貢獻和事跡等,排列出名次,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提交市拔尖人才評審委員會評審。
評議小組的評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評議。評議時要充分聽取專家的意見。
(三)評審委員會根據各評議小組設定的人選,經充分醞釀、綜合平衡后,提出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人選名單,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條被批準為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的人員,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其所在單位落實有關待遇。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條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日常工作委托縣(區)、市級部門和專家所在單位具體負責。
第十二條對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實行動態管理,管理期限一般為四年。管理期滿,重新進行選拔調整。對在管理期間沒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實績者,或者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管理期滿后,原則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圍;對那些科研、生產周期較長,三、五年不易出成果的項目,只要有階段性成果或突破性進展,可繼續保留。對管理期限內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或者有違法亂紀行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拔尖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拔尖人才選拔程序逐級上報,經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取消其榮譽稱號和有關待遇。
第十三條建立考核制度和考績檔案,實行目標管理。每年年初,由拔尖人才根據各自科研、業務發展等情況提出本年度工作計劃,應完成的目標任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抄報縣(區)委組織部和市級主管部門備案。每年對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進行一次考核。具體考核工作,委托縣(區)委組織部和市級主管部門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考核內容,以年初擬定的目標任務為重點,包括本年度內的學術、業務和其他工作方面的實績。工作實績應有量的統計。考核結果于第二年一月底前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存入拔尖人才考績檔案和人才信息庫,作為實施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促進專家政治、業務素質的不斷提高。
第十四條建立與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聯系制度。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召開座談會、調查走訪、書信來往等方式,經常了解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等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所在縣(區)、部門和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機構要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學術活動和生活、健康狀況,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并及時向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有關情況。
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對市有突出貢獻技尖人才的調動、拔尖人才技術職務評聘和工資、獎懲、健康狀況以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應及時向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調往市外的,要報經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按管理權限辦理。
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退休后,原則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圍,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繼續保持與他們的聯系。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要注意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關心他們的晚年生活,為他們繼續發揮余熱提供條件。
第五章工作條件與生活待遇
第十五條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在閱讀有關業務文件方面,與所在單位領導享受同等待遇。對上級有關重要指示精神和本單位的重大決定,所在單位黨政組織要及時向他們通報。對拔尖人才違法違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須同時報告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積極為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改善工作、學習條件。
(一)優先安排他們急需的科研經費、圖書資料、儀器設備等。對拔尖人才申報的科研課題,在同等條件下,所在單位應優先申報,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優先安排,確保科研經費及時到位,專款專用。對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開發應用,所在單位和各有關部門在政策、經費等方面應給予支持和照顧。
(二)要保證他們所擔負業務工作的相對穩定,使用不當時應及時調整。減少不必要的社會兼職,以保證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業務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為他們配備助手,助手人選應征得拔尖人才本人同意。
(三)關心他們的知識拓展和更新,積極為他們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交流活動和出國進修、考察提供機會和條件。
第十七條被授予“市有突出貢獻技尖人才”稱號的,在享有此稱號期間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財政列入專項預算(該款項由市財政劃撥市委知工辦,由市委知工辦發放),每月發給5O元補貼。
(二)由市衛生局統一核發特約醫療證書,憑證就近在市內各指定醫院就診,需住院者,應安排在干部病房。
每年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組織集中對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市財政統一支出。
(三)每年不少于10天的休假或短期療養。
(四)夫妻兩地分居的,優先解決其配偶的工作調動、戶口遷轉等問題。配偶是在職人員的,由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負責調動,不受流向限制;配偶是農村戶口的,可安排在專業技術人員“農轉非”指標中優先予以解決。身邊無子女的,可調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邊工作。配偶和子女的調入原則上由拔尖人才所在單位解決。
(五)有待業子女的,由縣區勞動部門或專家所在單位優先照顧解決一名符合條件的子女就業。
(六)在住房、因公出差方面,應不低于高級科技人員待遇。如單位住房條件有限,應不低于本單位領導干部的住房標準。
(七)到退休年齡時仍享有“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榮譽稱號者,本人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八)因公、因病用車,由所在單位予以保證。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推薦省有突出貢獻專家人選,應從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中評選產生。
第十九條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宣傳媒介,應積極宣傳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的奮斗業績和精神風范,以擴大社會影響,進一步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二十條選拔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縣(區)和市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格選拔,寧缺勿濫。對在評選工作中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騙取榮譽的,一經查實,即取消榮譽稱號及有關待遇,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利用選拔機會進行壓制、誣陷、打擊報復者,要追究責任,由主管部門,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后果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1997年底以前,已經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市有突出貢獻拔尖人才”,仍按市上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