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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確保城市困難群眾的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現就建立我市與物價變動相適應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與物價變動相適應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的重要意義建立與物價變動相適應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將其調整的依據、執行等納入日常管理軌道,既是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源頭、機制上保證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調整科學性、規范性的制度創新,也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保民生”的戰略部署,落實國家民政部關于“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要求的具體舉措,不僅有利于確保低保對象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受到影響,維護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而且對于保證城市困難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此項工作給予高度重視、認真落實,積極推進、務求實效。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與物價掛鉤、動態調整的原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僅僅是特定時期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實物。要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確保城市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
(二)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根據低保標準具有剛性和兜底功能的特性,要本著既能滿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需要,也要從實際出發,根據地方財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則,科學確定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實現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求的目標。
(三)堅持互相銜接、整體配套的原則。調整城市低保標準時,要保證與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合理銜接,充分發揮“最后一條保障線”作用,切實保障城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四)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原則。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把做好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調整工作作為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內容,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合作,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的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調整工作機制。
三、工作程序
(一)測算城市低保標準與人均消費支出情況。每年一季度,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情況進行測算。當現行城市低保標準占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比例低于30%時,啟動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二)制定城市低保標準調整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0%—35%的比例進行測算,并在統籌考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物價指數、社會保障相關標準、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確定城市低保調整標準。其測算公式為:
城市低保調整標準=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0%—35%)±調整數
其中,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主要依據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的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數據;調整數,主要依據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資標準、失業救濟金標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恩格爾系數、地方財政收入等社會經濟發展指標綜合平衡后得出。
(三)報批執行城市低保調整標準。城市低保調整標準報經市政府批準、省民政廳和財政廳審定同意后(或按省統一部署),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行文公布實施。
(四)調整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非農業戶口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應在市政府批準、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審定同意后(或按省統一部署)的城市低保調整標準基礎上上浮20%確定。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行文公布實施。
(五)關于啟動物價補貼工作。每年第二季度開始,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國家統計局調查隊的CPI情況,即我市CPI持續3個月同比增長超過3%時,提出增加物價臨時補貼及其標準(具體補貼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聯合行文公布實施;當CPI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回落到3%以內時,提出停止發放物價補貼的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聯合行文公布執行。
四、分工協作,全力推進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對象情況統計、相關數據測算,以及綜合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政策,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調整所需資金的預算、安排落實及監督檢查。同時,要配合市民政部門做好城市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方案的制定和報批工作。
市物價局負責提供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物價指數;配合市民政、財政等部門做好啟動與物價補貼相關的各項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及時向市民政部門提供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等情況。
市統計局負責提供恩格爾系數等情況。
國家統計局調查隊負責向市民政、財政等部門提供每月的CPI等基礎數據信息;抓緊編制“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經論證后,替代CPI作為低保標準調整的測算依據,提高低保標準調整的可靠性和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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