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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股票規模、證券自營業務規模分別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200%,其中自營規模是按照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證券公司執行新準則后,凈資本是在公允價值基礎上計算出來的金額。為此,在計一算自營規模時有按成本價、按公允價值、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等三種可選擇的口徑。
其中,成本價固定不變,按成本價計算易于操作、便于公司控制自營規模;在公允價值不斷上升、高于成本價的情況下,公司凈資本也在上升,按成本價計算規模會減弱對證券公司自營規模的控制。公允價值波動較大,按公允價值計算不便操作,對證券公司加強凈資本和自營規模動態監控的要求較大;在公允價值不斷下降、低于成本價情況下,按公允價值計算規模不利于從嚴控制公司自營規模。
考慮到目前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大,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風險加大,為督促公司從嚴控制自營規模、加強動態監控,要求證券公司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自營規模。因此,將《管理辦法》第21條有關“按成本價計算”的表述修訂為:“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托管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總額的3%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應當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規模的1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未進行風險對沖的證券衍生品和權益類證券分別按投資規模的30%和2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已進行風險對沖的權益類證券和證券衍生品投資按投資規模的5%計算風險資本準備。證券公司違反規定超比例自營的,在整改完成前應當將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的10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包銷再融資項目股票、IPO項目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金額的30%、15%、8%、4%計算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承銷金額時,承銷團成員通過公司分銷的金額和戰略投資者通過公司簽訂書面協議認購的金額不包括在內。計算股票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時,證券公司應當自發行項目確定詢價區間后,按詢價上限計算。同時承銷多家發行人公開發行的證券,發行期有交叉、且發行尚未結束的,應當分別計算各項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在報送月報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當月某一時點計算的風險資本準備最大額填報月末承銷業務風險資木準備。證券公司由于時點差異導致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低于規定標準的,應當提供風險控制指標當月持續達標的專項說明。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專項、集合、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8%、5%、5%計算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證券公司應當按集合計劃面值與管理資產凈值孰高原則計算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按管理本金計算專項、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分別按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對分公司、證券營業部,分別按每家2000萬元、500萬元計算風險資本準備。證券公司應按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的10%計算營運風險資本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