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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稅局績效考評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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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全市地稅系統績效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地方稅務局績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適用于縣局對稽查局,各分局、科(室)所(以下簡稱各單位)的績效管理。

          第三條全局績效管理,要緊緊圍繞實現稅收現代化主題,牢牢把握“提升站位、依法治稅、深化改革、傾情帶隊”主線,以職能轉變、改進作風為出發點,以過程管理、強化執行力為著力點,以持續改進、提高效能為落腳點,建立完善績效評價和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貫徹落實,全面提升地稅績效管理水平。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績效管理,是指以考評為主要手段,對各單位圍繞稅收中心工作、服務大局、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等工作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綜合性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促進工作持續改進,提高行政效能的一種管理理念和方式。

          第五條本《辦法》所涉及的績效管理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通過建設應用績效管理信息系統,搭建起規范、透明、科學、智能的管理平臺、實現考評任務自動推送、按時提醒、全程跟蹤,確保考評結果公開透明,為全面建設“智慧地稅、數字機關”奠定基礎。

          第六條績效管理基本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二)結合實際,探索創新;

          (三)科學合理,客觀公正;

          (四)重點突破,整體推進;

          (五)過程控制,持續提升;

          (六)注重實績,激勵創新;

          (七)強化責任,防范風險。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七條縣局成立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在縣局黨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局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各綜合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績效辦),績效辦設在縣局辦公室。

          第八條縣局具有指導全局工作職能的以下8個科室為績效管理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考評科室):辦公室、人事監察科、計劃征收科、綜合業務一科、綜合業務二科、稅源管理科、社會保險費科、稽查選案審理科。此外,績效辦作為績效管理責任主體之一,兼有績效考評職能。縣局每個考評科室主要負責人為績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并指定一名專人專門負責本科室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溝通協調等具體事宜。

          第九條稽查局,各分局、科(室)所為績效管理執行單位(以下簡稱被考評單位)。

          第十條領導小組主要工作職責:

          (一)統籌協調、指導部署績效管理工作;

          (二)制定績效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制度規范;

          (三)審定年度績效計劃和考核指標;

          (四)審定績效考評結果;

          (五)聽取績效辦工作開展情況的匯報,確定提交縣局黨組審議的考評意見;

          (六)提出結果運用建議報市局黨組審定;

          (七)研究績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績效辦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實施績效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和監督;

          (二)擬制績效管理工作辦法;

          (三)組織編寫、修訂、初審考評指標;

          (四)按期對考評結果進行匯總、審核、和分析;

          (五)向領導小組報告考評結果和工作開展情況;

          (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復審;

          (七)研究分析考評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完善績效管理辦法意見,報領導小組審議;

          (八)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考評科室主要工作職責:

          (一)承接市局對應考評指標的分解落實;

          (二)制定本科室的年度工作計劃,按照規范要求制定科室相關工作的考評標準;

          (三)負責科室相關考評工作的過程監控、數據采集、考評匯總及工作分析。

          第十三條被考評單位主要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切實將縣局績效管理任務指標落實到所屬部門及責任人;

          (二)提供真實準確的績效考評數據,持續改進工作,提升績效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全局建立自上而下、目標明確、責任到人的績效管理考評體系。按照制定績效計劃、實施過程管理、開展績效考評、運用考評結果四項流程開展績效管理。

          第三章績效計劃

          第十五條全局績效管理內容確定為“改革發展、依法行政、稅務形象、滿意服務”四大類,實行千分制考評。同時設置年度加分減分項目和“一票否決”項目。

          (一)“改革發展”包括改革任務、收入任務和創新任務。

          (二)“依法行政”包括征管效能、執法效能和內管效能。

          (三)“稅務形象”包括干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四)“滿意服務”包括上級評價、基層評價和稅戶評價。

          (五)“加分減分”是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符合加分條件的事項進行加分,對發生重大責任問題事項進行減分。

          (六)“一票否決”是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發生違法違紀等重大問題造成嚴重影響或后果的被考評單位,績效考評結果直接確定為未達標等次。

          第十六條年度績效計劃包括年度工作目標和績效考評指標。年度工作目標是編制績效考評指標和實施績效管理的依據,包括年度工作任務和預期目標等內容。績效考評指標是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的具體化,包括績效內容、指標分值、考評標準、數據來源、指標屬性等要素,其中的指標屬性包括日常工作和專項工作兩項內容。

          第十七條績效考評指標量化計分,千分制考評,根據年初設定的指標內容,按照日常工作、省局專項工作、市局專項工作、被考評單位專項工作科學合理分配。另外,預留年度中間新增指標分值50分。當年若未發生新增項目或新增指標分值未全部使用,剩余分值直接計入總分。

          績效指標考評以得分制為主,扣分制為輔,扣分項目以扣完標準分為止。各被考評單位依據縣局考評指標分解落實,指標到崗,責任到人,確保縣局工作任務落實。

          第十八條根據市局、縣委、縣政府年度重點工作部署,績效辦組織編制績效考評指標。

          (一)指標初擬。考評科室依據市局對縣局的年度考評指標框架,初擬對被考評單位的績效考評指標,按照考評部門和被考評部門不同角色,區分“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并報績效辦初審。除保留并細化市局對縣局考評的相關指標,還應新增以下指標:全局稅務工作會議安排的重點工作,縣政府績效辦對地稅系統的考核指標,市局指標中沒有包含的日常工作指標,其他臨時性重要工作指標。

          (二)指標初審。績效辦對績效考評指標的目標一致性、要素規范性、設計合理性、內容全面性、操作可控性等方面進行初審。

          (三)征求意見。績效辦將初審后的績效考評指標下發被考評單位征求意見,并將征求意見反饋考評科室。考評科室根據反饋意見修改績效考評指標,經考評科室負責人、主管局領導審核后,報送績效辦。

          (四)審定執行。績效辦對考評科室報送的績效考評指標整理匯總,并合理調整考評科室間的指標分值,經與考評科室溝通后,報領導小組審定執行。

          第十九條績效計劃變更。績效計劃確定后,除市局、縣委、縣政府、縣局年度內新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務外,原則上年度內不作調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考評科室設定考評標準,報績效辦初審并分配變更分值,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四章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縣局績效辦和考評科室對績效計劃執行情況實行過程管理,具體環節包括節點管理、日常監控、月份通報、季度分析、半年自查、年度考評等。

          第二十一條節點管理。考評科室在擬制績效考評指標時,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工作節點,明確階段性目標和工作措施等,實施節點管理。

          第二十二條日常監控。考評科室要按工作節點和過程監控要求,督促工作落實,將有關監控數據及時報送績效辦和相關考評科室。

          第二十三條月份考核。考評科室對各被考評單位月份績效指標運行情況公正評價,量化打分,并按規定時間將考評情況報績效辦匯總,績效辦按月通報。

          第二十四條季度分析。考評科室應根據日常監控情況進行季度分析,掌握工作進度,對被考評單位績效計劃落實情況進行分析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將有關情況反饋績效辦,量化打分,并報績效辦匯總。

          第二十五條半年自查。被考評單位對績效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半年自查,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形成半年自查報告,并報送縣局績效辦。績效辦征求考評科室意見并結合季度分析反饋情況,形成績效計劃執行情況半年報告,報領導小組審定后予以通報。

          第二十六條年度考評。年度考評由縣局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縣局績效辦根據考評科室日常監控、考評情況,結合考評科室的分析報告、被考評單位的自查自評報告,提出年度考評結果建議,報領導小組審定,形成年度績效考評結果。

          第五章績效考評

          第二十七條績效考評方式。績效考評按照自查自評與檢查考評相結合、定量考評與定性評價相結合、計算機考評和人工考評相結合、平時考評與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績效考評數據來源。定量指標數據通過“金稅三期”信息系統以及配套的管理軟件自動提取和人工采集方式獲取,定性指標由考評主體采取測評、調查、評審等方式形成。

          第二十九條年終績效考評程序。年終績效考評按照被考評單位自評、考評部門考評、上級績效評價、績效辦復核、領導小組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被考評單位自評。被考評單位根據考評標準,對績效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年度終了時形成年度自評報告。自評報告內容包括自評得分、加分減分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原因分析、改進措施。自評報告及相關附表按時報縣局績效辦。

          第三十一條考評科室考評與上級績效評價。考評科室結合過程管理、日常考評及被考評單位年度自查自評情況,對被考評單位年度績效計劃執行結果進行審核、考評,形成科室考評結果建議,經主管局長同意后,報績效辦復核。上級績效評價,績效辦按照各科室在上級地稅系統績效評價排名情況進行量化計分。排名第一的得滿分,每遞減1個名次減10分。與上級績效管理工作沒有對應關系的科室得平均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排名靠后,相關科室可以提出申訴,由領導小組研究審定。

          第三十二條績效辦復核。績效辦對被考評部門的自評情況、考評部門的評價情況及上級績效評價等結果進行復核、匯總,提出被考評單位年度考評結果建議,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十三條領導小組審定。領導小組對年度績效考評結果建議及相關資料數據等進行審定,形成考評結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結束后無異議的通報考評結果。

          第三十四條申辯復查。被考評單位對考評結果若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書面提出申辯復查申請,連同相關證明資料一同報相應考評科室。考評科室自接到申辯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工作,并將復查結果反饋給申請單位。復查結果有變動的且雙方無異議的,經考評處室負責人、主管局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績效辦修改。對仍存在爭議的問題,報領導小組裁定。

          第三十五條被考評單位在績效考評中發生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相關指標不得分,并作為“減分項目”倒扣基礎分。

          第三十六條考評結果等次。被考評單位年度績效考評結果劃分為“優秀、達標、未達標”三個等次。按照“指標可比、總分一致、體量相似”的原則,全局被考評單位分3個系列進行績效考評。各系列劃分如下:

          A.綜合系列:辦公室、人事監察科、計劃征收科、綜合業務一科、綜合業務二科、稅源管理科、社會保險費科。稽查選案審理科。

          B.征收系列:茨于坨分局、開發區分局、冷子卜分局、滿都戶分局、朱家房分局、鎮所、執行科。

          C.稽查系列:稽查一科、稽查二科。

          各被考評單位年度考評基礎分達到700分(含)以上的為達標。基礎分達到700分(含)以上、未達優秀等次的為達標等次。基礎分700分以下或一票否決的為未達標等次。基礎分達到900分(含)以上的,可評為優秀等次:

          綜合系列、征收系列基礎分進入前3名的按總分數由高到低各選取2名為優秀等次。

          稽查系列基礎分進入前2名的按總分數由高到低選取前1名為優秀等次。

          在優秀等次評定過程中,如被考評單位基礎分或總分數完全相同,一并評定為優秀等次。如總分數相同,而基礎分不同,按基礎分由高到低確定優秀等次。

          第三十七條加分項目。被考評單位有以下加分事項的,由相關考評科室初審并提出加分建議,經績效辦復核報請領導小組審定。各被考核單位年度加分合計不超過50分。

          (一)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下同)黨委、政府及稅務機關表彰的;

          (二)得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及稅務機關領導表揚性批示的;

          (三)在總局、省局、市局及市委、市政府以上部門交流工作經驗的;

          (四)由領導小組研究審定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三十八條減分項目。被考評單位發生以下重大責任問題的,由相關科室向績效辦提供證明材料和減分建議,經領導小組審定予以相應減分處理。

          (一)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稅務機關領導批評性批示的;

          (二)被縣級以上審計部門通報批評的;

          (三)在安全、保密、信訪、輿情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發生嚴重責任問題的;

          (四)干部職工因職務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發生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六)由領導小組研究審定的其他減分事項。

          第三十九條一票否決。被考評單位發生以下重大問題之一的,經領導小組報縣局黨組審定,實行一票否決,確定為“未達標”等次。

          (一)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報批評的;

          (二)履行職責因重大過錯導致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三)本單位干部職工,因職務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領導小組報縣局黨組審定的其他一票否決事項。

          第六章結果運用

          第四十條年度績效考評結果作為評價業績、改進工作、提升績效和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主要運用于被考評單位評先評優、干部選拔任用以及工作問責等方面。

          第四十一條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被考評單位,確定為“績效管理先進單位”,連續三年為先進單位的,確定為“績效管理示范單位”。

          第四十二條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被考評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納入公務員優秀等次評定。

          第四十三條年度績效考評未達標的被考評單位,向縣局黨組作出書面情況說明,提出整改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對被考評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取消公務員優秀等次評定資格。連續兩年未達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被考評單位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調整,取消公務員優秀等次評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