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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地震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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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地震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援行為,使地震應急工作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地進行,提高對地震的快速反應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蘇省地震應急預案》和《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南通市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港閘區境內包括長江流域發生地震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區政府立即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實施地震應急,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災害事件。發生較大及以上地震災害事件,報請市政府實施地震應急。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地震應急工作的首位,建立政府主導、專家支持、群眾參與的應急救援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

          建立協調一致的應急救援體系,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強化監測、預警、預防工作。開展科學研究,提高地震應急救援水平。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志愿者隊伍的建設、培訓和演練。

          2災情分級

          2.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造成300人以上人員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區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2重大地震災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人員死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影響的地震;發生在人口密集地區4.0級以上地震、其他地區5.0級以上地震、周邊地區6.5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2.3較大地震災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員傷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4.0-5.0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2.4一般地震災害

          造成20人以下傷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和影響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3.O-4.0級地震,或其他有感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組織體系

          3.1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較大地震及其以上災害,經區政府批準,成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

          3.1.1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區政府領導

          副指揮長:區政府分管領導、區民政局主要負責同志,區人武部、區發改委、區安監局、區建設局、公安港閘分局負責同志

          成員:區委宣傳部、區商貿局、區教育局、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港閘分局、區農經局、區衛生局、區環保局、廣電港閘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

          3.1.2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在區政府和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下,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區地震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地震災害時,啟動應急預案,迅速了解震情和災情,分析判斷地震趨勢,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受災地區進行搶險救災;派遣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必要時提出采取緊急應急措施的建議;及時將震情、災情向上級政府匯報,并傳達落實上級抗震救災指示;指導和協調街道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展工作;配合街道、鄉鎮做好善后和災后重建工作;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大事項。

          3.2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立后,立即建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民政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成員為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全區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匯集上報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上級的指示和部署;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組織地震災害損失調查和評估;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組織新聞會,審核有關新聞稿件,開展抗震救災宣傳活動;起草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宜。

          3.3現場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地震災害后,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需要,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現場總指揮一般由區主要領導擔任,較大地震災害現場總指揮一般由分管副區長擔任。現場副指揮由區發改委、區民政局、區公安局、區建設局等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和災區所在街道(鄉)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震區應急指揮中心相關負責同志和相關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分析、判斷地震災害趨勢,確定并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方案;部署和組織指揮現場緊急救援工作;調動和調配各類應急資源,做好現場應急保障工作;及時匯報震情、災情,傳達落實上級抗震救災指示;接待新聞單位來訪,開展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的宣傳教育工作。

          現場指揮部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和若干工作組,分別負責災情評估、搶險修復、物資供應、災民安置、通訊保障、安全保衛、醫療防疫、宣傳報道等方面的工作。

          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宣傳部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溝通、聯系、協調工作。

          災情收集評估組。由民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調查人員傷亡和地震破壞情況,確定震區地震烈度,進行經濟損失評估。

          搶險與次生災害防治組。由人武部、公安、消防、環保、發改委、安監等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搶救被壓埋人員、國家重要財物、文物;預防和撲救火災;對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災害擴大。

          交通運輸與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組。由建設、農經、電力等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搶修遭受破壞的公路、橋梁、鐵路、港口及有關設施,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組織力量搶修震區受損重要水利、電力等設施及城市供水、供氣等市政設施。

          物資供應與災民安置組。由發改、商貿、民政、財政等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抗震救災物資(包括救災款)的組織調撥、供應和管理,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轉移和安置工作。

          通信保障組。由通信主管部門、電信運營企業等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力量搶修震區通信設備和線路,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安全保衛組。由公安、武警等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交通秩序;負責震區機關、金融、救災物資等的安全保衛。

          醫療防疫組。以衛生部門為主,負責醫療防疫隊伍的組織安排;部署、組建震區臨時醫院或醫療點;組織搶救、轉運和醫治傷病員;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和食品衛生等,指導和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救災捐贈與涉外工作組。由民政、外辦、旅游等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國內外捐贈物資、資金的接受和安排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涉外工作。

          宣傳報道組。由宣傳、建設、廣電、新聞等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道;按規定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

          4預警預防

          根據上級政府的臨震預報,區政府辦公室轉發各街道(鄉)、各部門單位,進入臨震應急期。預報區的各級單位做好防震動員,采取應急防御措施: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5應急響應

          5.1災情報送和處理

          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并抄送地震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區發改委、民政局、公安分局、安監局等部門對人員傷亡、財產、經濟損失、社會治安等情況迅速進行調查、統計;區建設、農經、文化等部門對建筑物、水利工程、文物等破壞情況進行現場踏勘、調查;交通、電力、通信等部門對工程破壞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各方面災害信息要及時報區政府辦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根據救災需要由區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通報各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單位。

          5.2震情、災情公告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依照有關信息規定,在地震發生1小時內公告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在地震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情況,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公告,并適時組織后續公告。根據需要,公告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形式。

          5.3指揮協調

          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區政府根據震情和災情,決定啟動I級響應;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區政府根據有關部門所報的震情和了解到的災情,決定啟動Ⅱ級響應;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區政府根據有關部門所報的震情和了解的災情,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地震應急I級或Ⅱ級響應啟動后,一般由區長擔任總指揮。指揮場所設在區民政局。Ⅲ級響應啟動后,一般由分管副區長擔任總指揮。指揮場所設在區民政局。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全區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地震應急I級、Ⅱ級或Ⅲ級響應啟動后,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地震現場搶險救災工作。現場指揮部所在地和相關單位負責提供現場指揮技術系統。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按職能分工開展工作,并相互協作。

          地震現場人員搶救、工程搶險、次生災害防御、重要目標警衛、災民轉移安置、地震監測、災害損失評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遇到困難時,通過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盡快協調解決現場的救援問題。

          為確保抗震救災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的聯絡暢通無阻,建立地震應急固定和移動指揮系統,固定指揮系統設在區民政局,配置地震應急指揮車,保障總指揮對地震現場實時監控指揮和全市地震應急處置資源的及時調度安排。

          5.4緊急處置

          地震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盡快溝通、匯集和上報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及時采取防御措施,消除次生災害后果,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筑物的安全鑒定;組織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

          5.5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現場指揮部根據災害種類和分布情況,迅速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搜救被壓埋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公安消防部隊撲滅火災,參與搶救被壓埋人員;醫療救護隊伍搶救傷員;各種專業工程隊伍搶修被破壞的道路、供水、供電設施等力爭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

          地震廢墟生命搜索與營救按照程序實施。一是現場快速展開。現場快速勘察,設置警戒線,建立救援基地。二是搜索行動。展開人工搜索盡快發現地表或淺埋的受難者,進行犬搜索找尋被掩埋于廢墟下的受難者對重點部位進行儀器搜索,以精確定位。三是營救行動。采用起重、支撐、破拆等方式開展營救,使受難者脫離危險。四是醫療救護行動。在現場安全區域設立臨時急救醫療站,由具有現場急救經驗的專業醫生,采取各種醫療救護手段對現場受難者進行救助,迅速轉送醫療站,傷病情復雜或較重的,迅速就近轉送醫院搶救。

          5.6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搶險救援中,現場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對震損的建筑物進行危險評估,確定搶險人員能否進出和破拆,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范圍,監測余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疾病傳染、滑坡、崩塌等災害,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7群眾的安全防護

          當地政府及時制定具體的群眾疏散撤離方式、程序、行動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并分區分片逐一落實。

          現場指揮部及時組織建筑工程、地震等方面專家對受損建筑進行安全性技術鑒定,分類定級,初步確定能否入住,或拆除、修復、加固,并及時通知當地政府和群眾。

          5.8次生災害防御

          根據現場指揮部對次生災害防治的部署,公安部門組織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區火災、爆炸等次生災害發生;農經、建設、通信等部門對易發生次生災害的水利工程、生命線工程、通信等設施采取緊急防御措施,加強監控;環保部門加強對飲用水源、環境監測,對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安全處理;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和預防;安監等部門對化工生產地區、行業和生產設施、倉庫等采取緊急措施,防御次生災害發生。對已發生的各類次生災害事故,要采取一切有效處置措施,防止次生災害蔓延。

          5.9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災區各級政府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動員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根據需要開展捐款、捐物活動。

          5.10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在各級政府組織協調下,區政府會同上級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的專家和技術人員,開展地震強烈度、影響范圍、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確定發震構造,并全面調查收集房屋建筑、工程設施、設備、物品等方面的破壞情況及地震社會影響,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5.11信息

          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地震災害信息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根據有關地震信息與新聞報道的規定和要求,以及本部門職責,本著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擬定信息和新聞報道方案確定內容和形式組織信息和新聞報道,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一般情況下,現場指揮部按有關要求在第一時間權威信息。

          5.12應急結束

          較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由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小組和專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應急達到以下條件: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已經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地震災區有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工作,為受災群眾提供臨時住所和應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現場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各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歸還相應物品,對傷亡人員、應急處置人員、征用物資等及時進行撫恤、補助或補償。

          6.2調查和總結

          區建設局積極配合市地震局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并提出改進建議,上報市政府。參與地震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各自應急工作的總結并逐級上報。

          7獎懲

          地震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江蘇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生命線設施: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電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熱力、燃氣、輸油系統以及公用設施。

          次生災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泥石流、滑坡、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等。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區政府批準,報市地震局備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區建設局承擔。

          區有關部門及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部門地震應急預案。

          為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8.3制定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