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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促進自然保護區管理質量的提高,推動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從規模數量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自然保護區管理和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綜合管理評估考核范圍為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相關工作按國家環保總局2006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6號)執行。市縣級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評估考核由各市縣自行決定。
二、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評估考核工作小組
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評估考核工作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牽頭組織。綜合管理評估考核工作小組由省國土環境資源、監察、海洋與漁業、林業等省直有關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有關人員和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成員及有關專家組成。
三、評估考核要素和指標
評估要素分為自然保護區管理基礎和管理情況兩方面,評估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現狀及所形成的管護能力、發展潛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共設置評估考核指標21項,其中“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日常管護情況”、“管護基礎設施情況”、“規章制度建設與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管理目標與規劃計劃”和“保護對象恢復與繁衍情況”等7項,因其重要性而作為特定指標。
四、評估考核和賦分
評估考核采用打分法,每個指標有4個高低等的分值與其實際狀況相對應,評估考核賦分應恰當選擇其中一個。每個自然保護區20項指標評估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見附表1、附表2)。
優秀:評估考核總分為86分以上。特定指標須有4項得分為5分。
良好:評估考核總分70-85分之間。特定指標須有3項得分為5分。
合格:評估考核總分60-69分之間。特定指標須有1項得分為5分。
不合格:評估考核總分59分以下,或特定指標有1項得分為0分。
五、評估考核頻度
根據需要每次評估可以是全部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也可抽樣評估部分或某一類型的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評估考核工作一般為四年一次。
六、評估考核結果處置
評估考核結果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上報省政府。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整改意見應及時反饋給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商其他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被評估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國土環境資源廳申請復核,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應當及時組織審查核實。
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根據評估考核結果,對獲得“優秀”等級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進行通報批評,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商其主管部門根據考評的具體存在問題,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后,考核部門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考核部門可以向該管理機構的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監察機關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