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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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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動物疫情對公眾健康和我市畜牧業以及相關產業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浙江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突然發生或傳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以及相關產業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根據突發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響應,高效運轉。發生突發動物疫情時,各級政府迅速作出響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動員一切資源,實行群防群控。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突發動物疫情組織指揮體系由應急指揮機構、日常管理機構、專家委員會、應急處置機構等組成。

          (一)應急指揮機構

          當我市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動物疫情時,市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轉為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部署我市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

          1.市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由市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市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農業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市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2.市指揮部職責

          貫徹執行省、市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突發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組織部署全市較大以上突發動物疫情的防控工作;負責對一般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進行監督指導等。

          3.成員單位職責

          (1)市農業局:負責制訂突發動物疫情的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動物疫情的撲滅和預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對相關區域實施封鎖和解除封鎖等建議;按規定診斷和報告疫情;負責組織實施突發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提出啟動、終止本預案的建議,組織對撲疫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2)市委宣傳部:協調組織疫情報道,正確引導輿論,加強與突發動物疫情有關的新聞報道管理;協調組織突發動物疫情及應急處置情況的對外新聞報道,必要時組織新聞會;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宣傳。

          (3)市質監局:負責動物加工產品的生產質量監督,打擊違法生產動物產品的行為,確保應急物資的產品質量,突發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4)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防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年度計劃的安排,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5)市公安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強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公共事件;密切關注社會動態,加強疫區的治安巡邏、防范和控制,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穩定。

          (6)市財政局:負責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疫苗、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物資儲備和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所需的經費。

          (7)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中履行職責情況,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8)市衛生局: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負責高危人群的預防、醫學觀察;負責病人救治。加強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9)市交通局:負責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的公路、水路運輸保障;協助做好臨時檢疫消毒、疫區封鎖等工作。

          (10)市工商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經營點)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突發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強制關閉相應范圍內的交易市場(經營點),依法打擊非法經營活動。

          (11)市經貿委:牽頭組織國家儲備藥品保障支援,協調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應急生產和市場供應;督促動物屠宰企業做好防疫工作,查處非法屠宰行為。

          (12)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相關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牽頭組織協調動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3)市檢驗檢疫局:負責做好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情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和提供境外動物疫情信息。

          (14)市林業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觀測,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快速有效地開展相關防治工作。

          (二)日常管理機構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市指揮部的日常管理機構,設在市農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農業局分管局長擔任。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按照市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協調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措施;承擔突發動物疫情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組織制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突發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技術培訓;指導各縣(市、區)開展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

          (三)專家委員會

          市農業局負責組建市突發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由獸醫官員以及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風險評估等有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為:

          1.對突發動物疫情響應級別采取的技術措施和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2.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3.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培訓;

          4.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響應、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5.承擔市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應急處置機構

          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機構由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檢驗檢疫局等應急處置力量組成,負責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

          1.市農業局:主要負責突發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病料的采集、送檢,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并監督落實。

          2.市衛生局:在發生人畜共患病時,負責做好疾病預防、監測、控制和撲滅工作。

          3.市檢驗檢疫局:發生突發動物疫情時,負責加強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五)縣(市、區)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政府參照市突發動物疫情指揮機構的組成,結合當地實際,成立縣(市、區)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明確工作職責,統一組織指揮行政區域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

          三、分級標準

          根據突發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圍等因素,將突發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動物疫情(I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內,本省連同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在數省內呈多發態勢;或省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內,本省連同相鄰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4.農業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二)重大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內,本省內有2個以上市發生疫情;或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內,本省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或發生。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繼續擴散趨勢。

          6.省農業廳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三)較大動物疫情(Ⅲ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內,市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內,市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市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市內2個以上縣(市、區)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6.市農業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四)一般動物疫情(Ⅳ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市、區)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暴發流行。

          3.縣級農業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四、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

          1.監測體系。市農業局負責全市動物疫情監測工作,各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的監測,其他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負責本系統、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的動態巡查監測。動物疫情監測信息由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規定逐級上報。

          2.監測內容。曾發生疫情地區的疫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動物疫病監測;養殖動物的疫病和強制免疫效果監測;自然疫源性動物疫病或野生動物疫病監測;疫情測報點的重點動物疫病監測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監測情況及時與衛生部門交流。

          3.監測方式。采取定期組織技術監測與日常動態巡查觀測相結合的方式。

          (二)預警

          市及各縣(市、區)農業部門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按國家有關動物疫情信息管理規定,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對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加工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動物疫情及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縣(市、區)政府,農業部門、林業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相關科研院校,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執行任務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科研院校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動物產品的人員。

          2.報告形式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各動物疫病監測站(點)、動物疫病監測實驗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涉及陸生野生動物的可疑疫情時必須同時向當地縣級林業部門報告)。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分析和臨床診斷,必要時可請市農業局派人協助診斷,認定為疑似較大以上突發動物疫情的,立即報所在地農業部門,并在1小時內將疫情報至市農業局。市農業局在接到報告后l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畜牧獸醫局報告。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市農業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畜牧獸醫局動物疫病監測診斷機構確診。

          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動物的種類、品種、動物來源、發病數量、死亡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實驗室檢測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初步調查情況(屬輸入性疫情的要報告調入時間、調出地、調出時間、檢疫證、檢疫員、運輸線路等)、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聯系方式等。

          五、應急響應和終止

          (一)應急響應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后,市政府立即啟動本預案,并請求啟動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當確認發生較大動物疫情后,市農業局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建議。市指揮部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1.市指揮部

          (1)指揮動物疫情發生地政府組織應急處置力量進行撲疫。

          (2)緊急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3)依據的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

          (4)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

          (5)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

          (6)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工作。

          (7)組織鄉鎮、街道和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8)必要時,請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置行動順利進行。

          2.市農業局

          在市政府啟動本預案后,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行動。組織開展突發動物疫情的調查、處置和評估。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負責對全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和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具體工作為:

          (1)組織開展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置;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相應處置方案。

          (2)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隔離消毒和藥物預防。

          (3)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4)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

          (5)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群防群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6)組織專家對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處置效果、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估及補償標準。

          3.縣(市、區)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

          疫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本級預案,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具體組織實施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

          當發生一般動物疫情后,市農業局負責對動物疫情發生地應急處置行動的檢查和督促,及時組織專家對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并向本市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二)非疫區的應急響應措施

          根據發生動物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市場等各個環節的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加強相關動物疫病的報告工作,必要時實施日報或零報告制度。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防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決定,農業、工商、經貿、交通、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對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監控措施,積極落實公路、鐵路、水運交通檢疫監督工作。

          (三)安全防護

          1.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針對不同的動物疫病,特別是嚴重威脅人體健康的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必須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接種相應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護裝置的特種防護服,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等,確保參與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

          2.疫區人員的安全防護

          發生突發動物疫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時,衛生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對職業人員和密切接觸人員的疫情監測,必要時對疫區有關人員進行緊急免疫接種。指定專門醫院對病人實行救治。

          (四)響應終止

          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相應的指揮部宣布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終止。

          六、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突發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農業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決策、應急保障、預警預報、現場處置等能力評估;針對本次疫情暴發流行的原因和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二)獎勵

          縣級以上政府對在處置突發動物疫情行動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

          (三)責任

          對在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災害補償

          按照各類動物疫病災害補償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動物疫病傳播,其畜禽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依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征用的,應當及時歸還并給予合理補償。

          (五)撫恤和補助

          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各級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與應急處置行動的人員要給予適當補助。

          (六)恢復生產

          突發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應急性措施。根據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七)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動物疫情后,民政部門按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應急保障

          (一)交通與通信保障

          縣級以上突發動物疫情指揮部應具備機動指揮和監測能力,配備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信工具的撲疫指揮車、疫情監測車,并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二)資源與裝備保障

          1.縣級以上突發動物疫情指揮部要建立撲疫工作預備隊,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置工作。預備隊伍由農業、林業、公安、衛生、工商、經貿、交通和武警、預備役部隊等部門和單位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2.交通部門優先安排動物防疫應急物資的調運。

          3.衛生部門負責開展人畜共患病的監測,做好衛生預防保障工作。農業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確保同時到達現場、同時開展調查、同時進行疫情處置。

          4.公安部門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將疫情監測車、撲疫指揮車納入特種車輛管理。

          5.農業、林業部門應按照計劃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物資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診斷試劑、獸用生物制品、消毒設備和藥品、防護用品、運輸工具、通信工具等。

          6.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每年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經費,財政部門要予以保障。

          (三)培訓和演練

          農業部門要在林業、衛生、公安等部門的配合下,對突發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置等措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市指揮部辦公室每年要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提高預備隊伍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縣(市、區)突發動物疫情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訓練。

          (四)宣傳教育

          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圖片展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動物防疫知識,指導群眾科學應對突發動物疫情。充分發揮科協等社會團體和農村中小學在宣傳、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方面的作用。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農業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隨著國家動物防疫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動物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市農業局應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市政府批準。

          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本部門職責制訂相應的預案和方案,并報市農業局備案。

          (三)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