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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財縣管鄉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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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財縣管鄉用管理方案

          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巧政發〔*〕19號)文件精神,為做好預算編制、集中支付管理操作辦法及相關會計核算辦法等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機構上劃

          鄉鎮財政所上劃為縣財政局的派出機構,人、財、物由縣財政局垂直管理,具體辦理鄉鎮政府交辦的各項收支業務。

          鄉財政所人員調整變動由縣財政局提出申請,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縣勞動和人事社會保障局發文執行。

          二、人員設置

          為確保鄉財政所機構有序運轉,按照以崗定員,以崗定責的

          原則,鄉鎮財政所人員編制確定為5名,具體崗位及職責如下:

          (一)所長1名:負責所內全面管理、各項審核(稽核)及票據管理工作。

          (二)行政事業單位統管會計1名: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三)專項資金管理會計2名:負責扶貧資金、退耕還林資金、抗震救災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四)出納1名:負責本鄉鎮所有資金銀行存款、現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三、預算編制

          鄉鎮年初預算由統管會計根據鄉鎮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及工資等情況,按照“零基預算”的要求和縣確定的定額標準,編制所屬鄉鎮當年單位支出預算,經財政所所長初審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上報縣財政局。

          四、集中支付管理操作規程

          (一)賬戶設置

          1.“工資專戶”,專門核算和辦理工資代轉業務,待信用社網絡開通后取消該賬戶。

          2.“支出專戶”,專門核算和辦理半供養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專項公用支出業務。

          3.“結算賬戶”,專門核算和辦理項目資金支出(扶貧資金、退耕還林資金、抗震救災及其他專項資金)、部門劃撥的臨時性資金。

          4.“村級資金專戶”,專門核算和辦理屬于村組干部、村宣傳員補貼及村級公用支出的收支業務。

          (二)審批權限

          為了更好地規范鄉鎮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鄉鎮要認真審核財政所的財務報表,鄉鎮財政所負責人對各類財政資金的來源、支出等情況要隨時向鄉鎮主要領導匯報。對所有支出必須由鄉鎮長一支筆審批,否則,一律不予列支。個人報銷費用在500元以上、項目資金在1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支出屬大宗支出。對大宗支出必須經鄉鎮領導班子共同研究,并有會議紀要方可列支。

          (三)收付業務的操作

          年初縣財政局根據各鄉鎮上報的支出預算,經審核后批復(下達)各鄉鎮全年支出預算。鄉鎮財政所要將所有財政性資金和代管往來資金的收付全部納入財政所集中收付管理。

          1.統發工資的業務處理

          納入縣級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工資,由縣財政局按月匯入鄉級“工資專戶”,實行工資直發。統管會計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資花名冊后,由出納開據等額資金支票,直接將工資轉到單位職工工資賬戶。統管會計平時作“暫存款”處理,年終根據縣財政局提供的工資數據,按照預算支出款項作收、支賬務處理。

          人員變動、死亡及工資調整,各鄉鎮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巧政發〔2004〕62號)文件執行,并在每月6日前將變動情況書面上報縣財政局。

          2.公務費、預算資金及其他資金的業務處理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資金全部納入財政所相關賬戶,進行統一管理、統一集中審核、統一集中支付、統一集中核算。

          收到縣財政局匯入預算資金時的記帳處理方式為借:銀行存款,貸:財政補助收入——款項。賬務處理以鄉鎮為單位設立總賬和明細賬,支出時分部門并按照款項設立明細賬。

          收到縣級部門匯入資金時的記帳處理方式為:借:銀行存款,貸:撥入專款——某單位。納入結算賬戶處理,設立總賬和明細賬進行核算。

          3.印章的管理

          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含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人的簽章)和在開戶行的預留印章,為該單位財務用章。結算憑證和印章必須由二人以上分別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4.備用金的核定和使用

          為保證鄉鎮日常工作需要,核定備用金1000元,用于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日常工作發生的小額現金支付。所有會計原始憑證必須經過鄉鎮長審批簽字,財政所進行真實、合規、合法性審查后,方可支付現金和作賬務處理。凡經審查失真、不合規、不合法的會計憑證一律退回原單位;超過備用金限額以及鄉鎮大額支出,由勞務或商品供應者出具經鄉鎮長簽字,具備原始憑證要素的真實、合法的有效憑證,并經財政所審核后,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鄉鎮財政所出納員應建立“現金日記賬”,核算備用金日常收支。現金支付必須符合現金開支范圍,不允許白條抵庫。凡因公事借支現金的需經鄉鎮負責人審批后辦理,并于公事完畢七日內報賬結清欠款。因私一般不能借用公款,特殊情況須經鄉鎮負責人審批后借支,但應限期歸還。財政所長要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出納員的庫存現金,保證賬實相符。出納員出現短款的,由自己負責補足所差欠款。年終出納員的庫存現金應全部繳存相應賬戶。

          出納員每10天要對所發生的原始憑證進行分部門分類整理,填制《收支憑證結算單》,由統管會計和出納員相互簽字,作為憑證報銷交接依據。

          五、會計制度的使用

          為規范全縣各鄉鎮會計核算工作,財政所統一使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六、本辦法自*年1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