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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了有效監測和控制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糧食市場異常波動,保證糧食應急狀態下的有效供給,健全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體制和工作機制,保持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確保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達州市糧食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糧食應急狀態,需要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或者參與處置的對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油,統稱糧食,下同)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地域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第三條級別劃分
按照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原則,本預案規定的糧食應急狀態分為國家級(Ⅰ級)、省級(Ⅱ級)、市級(Ⅲ級)和縣級(Ⅳ級)四級。
(一)國家級(Ⅰ級):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超過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二)省級(Ⅱ級):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范圍或省會等大中城市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省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省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三)市級(Ⅲ級):在市轄區域較大范圍或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市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四)縣級(Ⅳ級):在縣(市、區)轄區域較大范圍或縣(市、區)政府所在城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按照縣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
第四條工作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對不同等級的糧食應急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糧食事權各負其責。
(二)科學監測,預防為主。要提高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出現前兆及時預報,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三)反應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要立即做出反映,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縣糧食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糧食局局長。
成員:由縣糧食局、發改委、財政局、物價局、工商局、農發行、質量技術監督局、交通局、公安局、廣播電視局、民政局、農業局、電力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應急指揮部職責
(一)領導、組織、協調縣糧食應急工作。
(二)負責縣糧食應急重大事項的決策。
(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態發展變化情況、負責相關的重要新聞信息。
(四)審議批準縣糧食應急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方案。
(五)對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查指導。
(六)提出終止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
(七)完成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縣糧食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糧食局,由縣糧食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業務的副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內設糧源供應協調組、資金協調組、加工協調組、市場、價格和質量監控組、宣傳和信息監控組等5個工作組,工作人員從相關部門抽調組成。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承擔以下職責:
(一)根據應急狀態下全縣糧食市場動態,向縣糧食應急指揮部提出相應的行動建議。
(二)根據縣糧食應急指揮部指示,聯系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應急工作。
(三)負責糧食應急狀態下的糧源安排和調撥,糧食加工的安排與協調,糧食供應的資金調度與協調,市場糧食供應的質量監控。
(四)負責組織完成縣委、縣政府及省、市糧食局下達的其它糧食調控、加工和特殊供應任務。
(五)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態發生、發展、變化情況,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意見和動用國家儲備糧的建議。
(六)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糧價、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和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七)綜合有關情況,代縣政府起草平抑糧食市場,穩定糧食供應秩序的有關文件。
(八)協助有關部門核實實施本預案應急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九)完成縣糧食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內設工作組職責
(一)糧源供應協調組由縣糧食、發改委、財政、農發行、交通、公安等部門組成。負責糧源的組織、安排、調撥,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初步意見和動用國家儲備糧的建議。由糧食局牽頭負責,其中糧食調撥的車輛調度和交通保障分別由交通、公安部門負責。
(二)資金協調組由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組成。負責糧食供應的資金調度和保障。由農發行負責。
(三)加工協調組由糧食、電力公司、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組成。負責糧食加工的安排調度,糧食加工質量的監控。由糧食局負責。
(四)市場、物價和質量監控組由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糧價、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由工商局牽頭負責。
(五)宣傳和信息監控組由廣播電視局、糧食、發改委、財政、物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組成。負責糧食調控政策的、宣傳,糧食市場信息的收集與市場動態的監控。由糧食局牽頭負責。
第三章預警監測
第九條市場監測
建立糧食市場信息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制度。在縣城和鄉鎮確定2-3家糧食銷售量較大的網點,實行信息報告制度。
第十條應急報告
各市場信息監控點在發現市場糧食價格超過平常銷售價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動,或出現群眾排隊搶購糧食等非正常情況的1個小時內,應向當地糧食主管部門報告。當地糧食主管部門在及時核實情況后的1個小時內,向縣政府和上一級糧食主管部門報告,并根據市場出現的情況,提出是否啟動本級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在啟動糧食應急預案期間,各信息監控點和執行糧食應急預案的銷售網點必須每日向當地糧食主管部門報告當日的庫存量、銷售量和市場價格等情況。對拒不執行信息報告制度的網點,將取消糧食應急預案銷售網點的資格,并由糧食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糧食經營資格。
第四章應急預案啟動及終止
第十一條應急措施
出現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糧食應急指揮部應立即進行研究分析,指導有關部門迅速采取措施穩定市場。確認出現縣級糧食應急狀態時,要按照本縣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由總指揮長下達應急指令,預案立即啟動,對應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第十二條對國家級(Ⅰ級)、省級(Ⅱ級)、市級(Ⅲ級)糧食應急狀態的響應
出現國家(Ⅰ級)、省級(Ⅱ級)、市級(Ⅲ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縣應急工作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并服從國家和省、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指揮。
第十三條縣級(Ⅳ級)應急措施
(一)出現縣級(Ⅳ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縣糧食應急指揮部必須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在接到有關信息報告后,立即向縣政府上報有關情況(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請示啟動本預案,并采取相應措施,對應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二)縣政府批準啟動本預案后,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由領導帶班,確保政令和信息暢通。并每日向縣政府和上級糧食主管部門報告當地糧食的庫存量、加工量、銷售量和市場價格情況,不得漏報、瞞報、遲報。
(三)啟動本預案后,縣糧食應急指揮部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本單位的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1)糧源的組織與安排。在安排市場應急供應糧源時,首先應安排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庫存商品糧。商品糧源不足時,向縣政府以電話和書面報告形式申請動用縣級儲備糧。如當地商品糧、縣級儲備糧糧源供應不足時,向市糧食局申請就近調入商品糧。當本市無法滿足調運計劃時,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動用省級儲備的申請,以電話和書面報告的形式同時進行,由市糧食局轉報省糧食局,并經省政府批準。省級儲備糧由縣糧食局在全縣儲存庫點內調度安排。在緊急情況下,可按照省政府的授權,由省糧食局同意,先行動用省級儲備糧,然后補辦報批手續。當本縣省級儲備糧不足全縣非農業人口10日供應量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使省級儲備糧調撥難以落實時,申請動用國家儲備糧。動用國家儲備糧必須逐級上報,由省政府轉報國務院批準。
(2)糧食的調撥。用于應急調控的糧食,無論使用商品糧或者使用儲備糧,均實行調撥令。調撥令由縣糧食局以正式文件下達,特殊情況下以電話通知形式下達(以電話形式下達的,應隨后補發正式文件)。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儲備糧承儲企業必須無條件服從縣糧食局下達的調撥令,按時完成調撥任務??缈h調撥糧食時,原則上由調入方到調出方取貸;調入方有困難時,可與調出方協商,調出方應予支持。
(3)糧食加工。由糧食局選擇1-2家生產條件好,并獲得準入資格的糧食加工廠作為應急調控糧食的加工定點企業,并上報市糧食局備案。在特殊情況下,非定點加工企業也應接受政府指令,加工應急糧食。
本預案啟動后,縣糧食局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和政府的指令,對定點加工企業下達應急調撥指令性加工任務,加工企業必須服從加工指令,開足馬力生產。定點加工企業因人員、資金、原糧等問題暫停產的,由當地糧食主管部門協調,盡快恢復生產。定點的國有糧食加工企業可與糧食購銷企業簽訂合同,接受委托加工,由糧食購銷企業為加工企業提供原糧,加工企業加工成成品糧后,由糧食購銷企業批發銷售至各零售網點。
(4)市場供應。應急糧食供應要充分發揮國有糧食系統現有零售網點的作用。國有糧食企業網點不足的,糧食局可選擇主體合法,經營規模大,衛生環境好,守法經營的大型商場、超市及私營糧食零售點,作為應急糧食定點供應店,委托其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定點供應點按照市場價或縣有關部門核實的價格敞開供應成品糧。必要時,經縣人民政府決定,可實行最高限價或憑有關證件限量購買的辦法。具體限量標準由糧食局根據糧食庫存和市場供應情況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批準執行。
(5)應急糧食供應價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庫存的商品糧,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作價出庫。不得虧本銷售,也不準借機牟取暴利。儲備糧按照儲存成本加出庫費用(含運輸、包裝、裝卸費用等)作價。糧食加工企業按照合理的原則核算加工費用。零售企業按照進價加微利的原則供應成品糧。對其它自行組織貨源的品種(包括面粉、面條、粉干、食油等),必要時實行進銷差率控制,以不超過10%為限。糧食出庫費用、加工費用和零售費用標準,由當地縣糧食局會同物價、財政、農發行核實,經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市糧食、物價、財政、農發行備案。
第十四條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要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終止實施縣級(Ⅳ級)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批準后,及時終止實施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第五章應急保障
第十五條糧食儲備
(一)增加中央和省級糧食儲備規模。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要求,要進一步爭取上級支持,完善中央和省級糧食儲備制度,保持必要的儲備規模,增強對我縣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二)完善縣級糧食儲備。在穩定我縣現有中央、省級儲備糧規模的基礎上,完善縣級糧食儲備制度,縣級儲備糧由糧食購銷企業代收代儲,定期輪換。儲備費用、利息和輪換費用參照國家儲備糧標準,在縣級政府財政預算中列支,確保我縣糧食應急能力。
(三)保持經營企業周轉庫存量。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都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糧食周轉庫存量,并承擔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義務??h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企業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應急保障系統
(一)補貼資金。凡是執行應急預案調運、銷售和經政府決定執行限價銷售的糧食,其價格低于成本價而產生的差價部分及其它相關的合理費用,經有關部門核準后,應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補貼。
(二)糧食調撥資金。糧食購銷企業因執行應急預案調撥糧食所需資金,經當地糧食主管部門審核認可后,向有關開戶銀行申請應急調控糧食貸款,開戶銀行應及時給予支持。
第六章后期處理
第十七條評估和改進
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應急終止后,要及時對應急處理的效果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應急經費和結算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應急預案動用各級儲備糧和企業在加工、供應、運輸糧食,發生的價差、利息、費用及合理利潤進行審核后,及時進行結算。
第十九條應急能力恢復
根據應急狀態下對糧食的需要和動用等情況,有關部門要及時采取促進糧食生產,增加糧食收購等措施,補充中央和地方各級儲備糧及企業周轉糧庫存,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第二十條獎勵和處罰
(一)對參加應急工作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通信、加班等補貼,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縣糧食應急指揮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4)、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要求采取應急措施的。
(2)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
(3)拒不執行糧食應急指令,指定加工企業和銷售網點不接受糧食加工和供應任務的,不按指定供應方式供應或擅自提價的。
(4)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
(6)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預案自縣政府批準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