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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地震應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災資源,確保地震應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開展,最大限度地減輕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市地震應急預案》、《市中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應急活動。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緊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損失;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人民群眾,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發揮地震志愿者在自救互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發揮各級緊急救援隊伍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擊隊作用;以先進技術手段為支撐,進行科學決策。
2.組織指揮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區防震減災領導小組負責全區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和部署。發生有感地震或破壞性地震后,區防震減災領導小組即轉為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地點設在*大廈11樓會議室(經八路122號)。
2.1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2.1.1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人武部部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科技局局長、區民政局局長。
成員: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人事局、區勞動保障局、區建委、區城管執法局、區環保局、區農業局、區衛生局、區安監局、區外經貿局、區統計局、國土資源市中分局、區政府法制辦、區房管局、區商貿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市政局、區信息產業局、區水務局、區規劃協調辦公室、區科協、區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
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情需要增加其他成員時,由總指揮隨時召集。
2.1.2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統一領導全區地震應急、抗震救災工作,部署和監督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向市政府、市地震局和區委報告災情和救災應急方案及救災中發生的重大問題;請求派遣搶險救災隊伍和緊急支援;統一震情、災情口徑;解決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中的重大問題。
2.2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
2.2.1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區科技局局長
成員:區人武部、區政府辦公室、區發改委、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建委、區衛生局、區交通局、區市政局、區信息產業局、市中供電公司和各街道辦事處(鎮)的負責同志。
2.2.2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策;負責與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區直有關部門保持聯系,協調各部門地震應急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震情、災情、險情,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負責接待上級機關慰問團和地震現場工作隊;具體安排區委、區政府慰問團的活動;處理區外援助、咨詢等事宜。
2.3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成員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應急機構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組織指揮地震現場應急和救災工作。
其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策,直接組織指揮災區搶險救災;根據震情、災情、險情提出實行特別管制、延長應急期及緊急救援的意見和建議;控制災情擴大、救助災民、平息地震謠言和維護社會安定。
2.4重要事項決策
區科技局根據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向區防震減災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建議啟動本預案,確定響應級別。必要時,建議立即召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主要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1)通報震情和災情,建議啟動本預案。
(2)經區政府批準,宣布地震災區進入應急期。
(3)決定派遣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
(4)派遣區公安、消防等搶險救災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
(5)組織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對災區緊急支援。
(6)組織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7)決定對重要目標實施警戒。
(8)請求派遣上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支援和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對口支援。
(9)建議區政府向災區派出慰問團。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地震監測與報告
區內各地震站(點)負責對宏觀地震信息進行監測,并對宏觀異常及時上報區科技局。區科技局負責對各地震站(點)上報的異常信息調查、落實和上報。
3.2預警預防行動
區政府根據市政府的防震減災工作意見,部署我區的防震減災工作,并按照省、市地震局的短期地震預報做好防震應急準備。
區科技局協助市地震局做好對短期地震預報區的震情跟蹤工作,并強化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加強對區內宏觀觀測點的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趨勢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提出應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時,建議組織避震疏散;督導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發現地震謠言或誤傳事件及時平息,保持社會安定。
3.3預警級別及
3.3.1預警級別
按照可能發生地震事件的嚴重性和緊迫程度,地震預警級別分為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表示。
地震臨震預警為Ⅰ級預警(紅色):就是對未來10日內可能發生M≥5.0級地震的區域作出預報。
地震短期預警為Ⅱ級預警(橙色):就是對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M≥5.0級地震的區域作出預報。
地震中期預警為Ⅲ級預警(黃色):就是對未來一年或稍長時間內可能發生M≥5.0級地震的區域作出預報。
3.3.2預警
在已經地震短期預報的前提下,如果發現明顯臨震異常,情況緊急時,區政府可以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同時向市政府、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報告。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4.1.1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按地震災害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較大地震災害和一般地震災害四個級別。
(1)發生M≥7.0級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發生6.0≤M<7.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重大地震災害。
(3)發生5.0≤M<6.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
(4)發生4.5≤M<5.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
4.1.2地震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條件
地震應急響應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和Ⅳ級響應。
Ⅰ級響應:啟動條件是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Ⅱ級響應:啟動條件是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Ⅲ級響應:啟動條件是發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Ⅳ級響應:啟動條件是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4.1.3確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的權限
Ⅰ級響應由省政府報國務院決定;Ⅱ級響應由省政府決定;Ⅲ級響應由市政府決定;Ⅳ級響應由區政府決定。
4.2信息報送和處理
4.2.1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災情報送和處理
區公安、安監、交通、水務、建設、教育、衛生、國土資源等部門迅速了解災情,及時報送區政府,并抄送區科技局。
區政府迅速核實災情,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部局。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中有外籍人員或港澳臺同胞,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并上報市政府及市外辦、臺辦和僑辦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向有關機構通報。
4.2.2震情災情公告
區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區政府辦公室、區科技局,按照市地震局的要求及有關震情和災情信息報送及新聞報道有關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公告。適時后續公告。
4.3指揮與協調
4.3.1Ⅰ、Ⅱ、Ⅲ級響應
當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地震災害時,區政府迅速調查核實災情,立即上報市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同時啟動本預案,在上級政府的領導下,參照Ⅳ級響應實施應急行動,開展本區地震應急工作。
4.3.2Ⅳ級響應
當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區政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領導本區地震應急工作,啟動本預案。
(1)了解震情、災情,迅速報告市政府,請求確定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區域范圍,并抄送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
(2)召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通報震情、
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研究、部署地震應急工作。
(3)立即派出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
(4)協調派遣公安、人武部等搶險救災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參加應急救援,請求駐軍派遣搶險救災部隊。
(5)請求上級機關提供緊急支援。
(6)指導各辦(鎮)迅速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
(7)統一把握震情、災情宣傳報導口徑。
(8)向災區派出慰問團。
4.4地震現場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4.4.1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
(1)溝通匯集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人員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2)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
(3)采取緊急防御措施,及時疏散居民。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后果。
(4)估計救災需求,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5)組織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
4.4.2救援隊伍的指揮與協調
(1)救援隊伍到達災區后向地震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
(2)各救援隊要及時參加地震現場指揮部召開的會議,報告救援工作情況。
(3)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及時報告新發現的情況和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4.5應急行動
4.5.1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區人武部:建立并保持調集部隊支援的申請、審批、通訊、協調渠道。搶救壓埋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并在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及時調整搶救和搶險隊伍。
4.5.2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區衛生局、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迅速組織急救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區發改委:迅速組織有關單位向災區提供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4.5.3交通運輸保障
區發改委、區交通局、區公安分局:必要時,可以調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民用的運輸力量,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暢通和災民的疏散,協助地震現場工作隊伍盡快抵達震中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宏觀考察、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
4.5.4通信保障
區信息產業局:協調組織相關單位優先保證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與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暢通;盡快協調恢復被毀壞的通信設施。
4.5.5食品、物資供應
區商貿局、區紅十字會:調運食品、飲水與救災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需品供應,盡早恢復商業經銷活動。
4.5.6災民安置
區民政局、區紅十字會:調配救災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轉移和安置災民,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妥善處理遇難者的善后事宜,統計災區傷亡人數。
4.5.7城市基本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區建委、區房管局、區市政局:協調組織相關單位對災區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設施進行搶險、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鑒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災民和抗震救災人員使用。
4.5.8維護社會治安
區公安分局: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區人武部:組織民兵協助公安、武警維護社會治安。
4.5.9重要目標警戒
區公安分局: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4.5.10消防與環保
區公安分局:嚴密監視和排除可能發生的火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
區環保局:根據環境應急預案,防止各類污染事件的發生。對重要化工、危險品生產企業、儲存庫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及時排除環境污染危害。
4.5.11次生災害防御與排險
區發改委、區建委、區環保局、區市政局、國土資源市中分局、區水務局、區信息產業局等有關部門:對本系統災區易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排除險情,并加強監視、控制,防止災害發生、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4.5.12地震監測與災害評估
區科技局:及時開展地震宏觀監測工作。
區民政局、區建委、區發改委、區統計局、區物價局:負責震災損失調查與評估工作。
4.5.1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區政府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參加人員搶救和其他抗震搶險救災行動,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
4.5.14呼吁與接受緊急援助
區民政局、區商貿局、區科技局等部門:在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安排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抗震救災信息,介紹震情、災情,呼吁社會和國內民眾團體提供援助,提出緊急救災物資種類、數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額。
區紅十字會:向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吁和急需藥品等物資的種類、數量;接收并安排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援助。
區民政局:接受并安排國際社會和國內各地政府、民眾團體提供的緊急援助。
4.5.15宣傳報道
區委宣傳部、區科技局:依據區政府和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和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并做好宣傳報道工作,鼓勵、動員民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言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
4.5.16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及時安排、撥付搶險救災的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
區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發放救災款。
4.5.17其他緊急事項
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負責。
4.6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在實施救援前,各部門要密切協同,積極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護,防止意外傷害,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4.7群眾的安全防護
各街道辦事處(鎮)要制定具體的群眾疏散撤離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8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
應急期間的有關緊急措施,由決定機關宣布解除。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2地震災害損失評定
區政府協同市地震災害損失評審委員會對地震現場災害評估結果進行評審,并報市地震局審定。
5.3調查和總結
區科技局協同有關部門對地震事件和應急響應工作進行全面調查和總結,上報區政府和市地震局。
6.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區有關部門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信息數據庫,并定期更新。
6.2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表: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人員搶救隊伍
地震救援志愿者隊伍
市救援隊當地駐軍部隊
工程搶險隊伍
災區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
災區公安消防部隊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
災區急救醫療隊伍
當地醫院的后備醫療隊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災區地震部門
現場應急隊伍
市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災區區級建筑物
安全鑒定隊伍
市地震局和建委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6.3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應急避難場所。
6.4技術儲備與保障
區科技局要配備必要的地震應急交通工具和應急通訊設備,完善群測群防網絡,建設、完善、更新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做到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決策科學,反應迅速,處置有力。
6.5宣傳、培訓和演習
宣傳、科技、教育、文化、紅十字會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區科技局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和志愿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適時組織社區居民和在校學生開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鄰里互助訓練。
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的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6.6監督檢查
由區科技局會同區發改委、區民政局、區安監局等部門對各街道辦事處(鎮)及其有關部門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地震應急預案的落實。
7.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7.1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區民眾普遍感覺到的但沒有造成直接災害的地震。當我區發生有感地震時,視震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區政府應急反應:
(1)區科技局要立即了解震感情況,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圈定有感范圍,向市地震局報告有關情況。
(2)根據上級部門震情和震后趨勢判斷意見,通過各新聞媒體信息。
(3)密切注意社會對地震的反應,發現地震謠言或誤傳及時予以平息。
7.2平息地震謠言
當轄區內出現地震謠言并對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時,由區科技局視情上報區政府,并派出工作組分析謠言起因,協助街道辦事處(鎮)做好宣傳工作;謠言發生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應采取措施,及時平息地震謠言,并將應急情況及時報區科技局。
7.3特殊時期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或根據震情需要,區科技局應進行應急戒備,強化震情值班。確定統一的宣傳口徑,并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區政府和市地震局。
7.4鄰近地區震災應對
地震發生在鄰近地區,對我區造成震災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時,根據初步判定的震災損失或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的響應級別。
8.附則
8.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地震震級:地震震級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種度量。文中M震級是指按國家標準(GB17740—1999)測定的地震面波震級。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淺源地震的震級。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政府批準。各街道辦事處(鎮)、區直各部門、大企業根據本預案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修訂)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區科技局備案。本預案報市地震局備案。
為不斷完善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應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修訂期限一般為5年。
8.3獎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和《*市地震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8.4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科技局會同區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制定的地震應急措施,適用于一般地區,重要軍事設施地區,需根據情況特殊處理。
本預案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預案實施后,*3年印發的《*市市中區地震應急預案》(市中政辦發〔*3〕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