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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行政事業銀行賬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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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行政事業銀行賬戶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市本級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決定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現有銀行賬戶進行全面清理、撤銷,單位所有支出均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清理賬戶的范圍

          (一)這次清理賬戶的單位范圍為市本級財政預算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其他收入納入財政國庫或預算外財政專戶管理的單位,掛靠上述單位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以及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專項資金管理機構等(不含醫院)。

          (二)這次清理的賬戶為以上各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所有賬戶(含以單位名義、以單位所屬機構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等各類賬戶。

          二、撤銷和保留賬戶的原則

          (一)各單位在國庫集中支付銀行開設的零余額賬戶作為其基本賬戶(零余額性質不變)。符合條件尚未開設零余額賬戶的單位,及時向市財政局和市本級國庫集中支付銀行申報有關開戶資料,銀行及時送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審批、備案。

          (二)清理后,除零余額賬戶外,單位的其他賬戶全部撤銷,并將資金劃繳到市財政局相關賬戶。

          (三)對確需開設銀行賬戶進行資金核算、管理的單位,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政策依據,報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銀行賬戶清理辦公室”),并由單位向市委常委會作具體匯報;市委常委會研究批準后,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重新開設的賬戶要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擴大核算范圍。

          (四)各單位銀行賬戶撤銷后,積極推行銀行公務卡,代替現金結算。

          三、實施步驟

          清理、撤銷銀行賬戶工作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查登記階段(8月20日—26日)。除醫院外,凡經市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都必須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銀行賬戶清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掛靠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全面清理登記;并由部門負責統一填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及有價證券自清自查匯總表》(附件一)、《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明細情況表》(附件二)、《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存單存折情況表》(附件三)、《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價證券情況登記表》(附件四),并附截至*8年7月31日單位銀行存款對賬單、暫存(暫付)款(行政單位)、應付(應收)款項明細表(事業單位),經單位財務負責人審核確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報市銀行賬戶清理辦公室。

          第二階段:資金歸集及銷戶階段(8月27日—9月1日)。各單位一律將銀行賬戶資金轉入市財政局指定的賬戶,并將本單位所有的銀行賬戶予以銷戶。然后,攜帶銷戶資料、銀行已轉訖的轉賬單、單位定期存單(折)及有價證券等,及時到市銀行賬戶清理辦公室核對轉入的資金數額,與市財政局辦理單位定期存單(折)及有價證券交接手續,由市財政局登記造冊、保管。

          第三階段:界定及轉賬階段(9月2日至9月20日)。市銀行賬戶清理領導小組對各單位性質及報送的自查登記表進行審查界定,按以下原則下達書面通知并由市財政局配合單位辦理資金的相應劃轉:

          (一)對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及其他政府非稅收入,劃繳到市財政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二)對屬財政撥款的專項資金結余,項目未完工的,仍由單位繼續用于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市財政局根據單位資金支付申請及項目實施進度審核撥付資金;項目已完工的,資金由市財政收回。結余資金超過一年未使用的,視同已完工項目處理。

          (三)對經批準設立銀行賬戶管理的資金,轉入單位開設的銀行賬戶。單位申報開設銀行賬戶的截止時間為9月1日。

          (四)對屬于單位歷年滾存凈結余、上級主管部門撥給的補助資金及往來結算資金,轉入市財政局在銀行專門開設的往來結算總賬戶(并為各單位進行明細分戶核算),由單位在國庫集中支付體系內進行資金往來結算和賬務核算,結余和補助資金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階段:督查驗收(9月21日—9月30日)。由市監察局、審計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財政局抽調人員組成督查組,對單位賬戶清理、撤銷、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督查驗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專人負責,落實工作責任,嚴格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每一階段的工作任務。嚴禁不按規定報送自查報表,嚴禁拒不撤銷賬戶,嚴禁拒不劃轉資金,嚴禁賬戶撤銷后私設賬戶,嚴禁借機亂發獎金、津貼,嚴禁突擊花錢、揮霍浪費。

          (二)各單位要認真、準確、及時地填報自查報表。對自查報表填報不實的單位,一經查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表中“賬戶類別”、“資金性質”欄填寫不明確、不具體的,界定時一律視同應繳財政預算資金處理。

          (三)各單位清理撤銷賬戶前要將大額現金繳存銀行,并對有關財務事項進行清理和處置,核對無誤后,連同銷戶的結息款及時一次性劃轉。

          (四)對應撤銷未撤銷賬戶和應劃轉未劃轉資金,以及弄虛作假、虛報結余項目、改變資金用途的,一經核實,撤銷其賬戶,賬戶資金余額予以沒收,上交財政,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未經市委常委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開設賬戶。對已向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申報、備案的賬戶,不得隨意變更,如有違規,從嚴處理。

          (六)清理撤銷單位銀行賬戶期間,單位急需使用原賬戶額度內資金的,提前3個工作日向市銀行賬戶清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支付相關資金。

          (七)各金融機構應顧全大局,嚴格執行清理撤銷賬戶的有關規定,對各單位按規定銷戶、劃轉資金應給予積極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拖延;嚴格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監督單位按規定劃轉資金,防止違法轉移資金等現象的發生。對不予配合或違反清理撤銷賬戶工作規定的金融機構,市財政局將取消其各類財政性資金的銀行資格,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