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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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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通知》(辦字〔**〕84號)精神,盡快完成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圍繞實現**更好更快發展、構建和諧**兩大任務和“富民、強縣、興市”目標,改善廣大干部職工住房條件,確保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穩步、快速、健康發展。

          (二)統一管理和精簡、效能原則。通過機構調整,建立全市住房公積金“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縣(市)管理部更好地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服務、保障、運營的職能。

          (三)積極穩妥原則。既要保證按時完成機構調整工作,又要保證隊伍不散、思想不亂、工作不斷。

          (四)資產安全原則。資產的清理和移交必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債權債務清楚、還款責任明確,確保住房公積金的資產安全,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

          (五)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二、組織領導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要求,成立**市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組織、監察、人事、編辦、財政、審計、市政府督查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等部門領導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機構調整的具體工作,市公積金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從市相關部門抽調,辦公地點設在市公積金中心。

          各縣(市)政府要成立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市)領導小組),常務副縣(市)長任組長,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負責組織落實本方案的相關要求,協調解決機構調整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各縣(市)領導小組對市領導小組負責。

          三、機構設置和職責

          縣(市)管理部機構設置及職責

          1、縣(市)管理部機構設置。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編辦、國家經貿委、監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中華全國總工會九部委《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房改〔2002〕150號)文件精神,按照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的原則,撤消各縣(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組建隸屬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經辦機構,名稱統一確定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XX縣(市)管理部”。橋東區、橋西區、大曹莊管理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不設經辦機構,由市公積金中心直接管理。

          2、縣(市)管理部職責。縣(市)管理部為市公積金中心駐縣(市)經辦機構。各縣(市)管理部根據市公積金中心法人內部授權,負責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建制、提取、使用等具體管理業務。

          四、人員編制、招錄與安置

          (一)人員編制

          縣(市)管理部人員編制,根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邢機編辦字〔**〕14號文件規定及各縣(市)在職職工規模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的需要,**縣、沙河市、南宮市、寧晉縣、隆堯縣、威縣六個縣(市)管理部各定編4人,其他各縣(市)定編3人。各縣(市)管理部分別設科級領導職數一名。

          (二)人員選用與安置

          1、管理部負責人的選用

          縣(市)管理部負責人一般由當地黨委組織部門在符合條件的人選中推薦1名候選人,為保持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連續性,可優先從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符合任職條件的負責人中產生。市公積金中心會同市組織部門進行考核考察合格后,由市公積金中心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任用。

          2、一般工作人員的招錄

          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所需工作人員根據各縣原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區別對待,已經縣編制部門批準設置管理機構的,由縣(市)領導小組從原管理機構管理此項工作并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進行推薦,市領導小組考核后擇優選用。其余缺編人員由市公積金中心會同市人事部門向社會公開招錄,同等條件下,原從事住房公積金工作的人員可優先選用。

          3、未選用人員的安置

          各縣(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或委托管理部門未被錄用人員、已退休或提前離崗人員,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及建設部等九部委《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房改[2002]15號)的有關精神和規定,由原主管部門或委托管理單位負責妥善安置。

          (三)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經費來源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市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和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市)管理部作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經辦機構,與市管理中心實行統一決策、統一人員編制管理、統一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根據**實際,各縣(市)管理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全部用于本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住房需要,縣與縣之間一般不作調劑。機構人員經費由市公積金中心統一管理,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五、資產凍結、清理、審計和移交

          (一)資產凍結

          根據建設部等九部委《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房改〔2002〕15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號)文件規定,對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產的處置按“凍結、清理、審計、移交”四個環節進行。自發文之日起,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歸集的前提下,各縣(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資產(含委托部門管理的住房公積金資產,下同)一律凍結。

          (二)資產清理

          各縣(市、區)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本地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資產清理工作。

          1、清理主要內容:(1)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是否真實準確,住房公積金的總賬、單位賬、個人明細賬是否相符;(2)住房公積金存款和委托貸款是否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并辦理業務;(3)住房公積金存款余額是否真實、準確,與開戶銀行的賬目是否相符,未達賬項是否真實等;(4)是否有委托貸款或項目貸款,貸款是否合規,數額是否真實、準確,貸款手續是否齊全,逾期貸款是否如實反映,呆壞賬貸款的核銷是否符合規定等;(5)購買國債的品種、數額是否真實、合規,入賬價值是否準確等;(6)往來款項、計提項目列賬是否合規、真實、準確,有關手續是否齊全,對賬是否相符;(7)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貸款風險準備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數額是否真實、準確;(8)原管理機構的財產、債權和債務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9)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資產有無全部入賬,賬實是否相符,實物資產有無建立臺賬,產權是否明晰等;(10)市領導小組認為有必要清理的其他資產項目。

          2、資產清理具體要求:各縣(市)領導小組要組織有關部門重點清理核實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各項債權、債務和凈資產,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沒有遺漏。在清理的基礎上,編制“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產及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報告”,并附相關資料。

          報告的主要內容: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產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時間、地點和各項工作的組織情況;資產負債的總體情況和分類情況;各類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資產及債權債務清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需要反映的情況、建議。

          附件的主要內容:資產負債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表,公積金貸款情況表,未歸還的項目貸款、單位貸款情況表,購買國債情況表;銀行開戶情況及余額明細表;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余額表;實物資產明細表;各項資金掛賬情況及說明證明材料;財務收支真實合規性情況自查表;年初審計部門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其他有關重大事項的專題說明。

          資產清理過程中要如實反映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對發現已被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和違規使用增值收益、違規運用資金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收回”的原則確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限期回收。對清理階段暫時不能回收的資金由原管理機構上級部門先期墊付,對確實不能收回的資金,由原管理機構的上級部門負責彌補。對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違規使用增值收益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資產審計

          縣級審計機關要對“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產及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報告”進行全面審計核實,并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時要重點核查各縣(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產、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及業務管理的規范性,并對資產清理是否完成情況做出明確界定。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按要求完成資產清理,沒有追回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和沒有糾正違規運用資金和違規使用增值收益的,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四)資產移交

          1、市領導小組根據資產審計報告和有關建議,作出是否“同意移交”的批復。各縣(市)根據批復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由各縣(市)負責公積金管理的經辦機構或委托管理單位移交到市公積金中心,各縣(市)審計機關對移交工作進行監督。

          2、各縣(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清理日與交接日期間發生業務應詳細記載,作為資料移交。

          3、各縣(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列出移交清單,移交會計檔案、歸集檔案、信貸業務檔案、印章、實物明細等,雙方簽字認可。

          4、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獨立辦公用房的,隨同資產一同移交,沒有獨立辦公用房或委托部門管理的,由縣(市)政府協調為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

          5、在當地就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撤消、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成立向社會進行公告。

          六、時間安排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關于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整改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的通知》(辦字〔**〕84號)要求,為確保我市縣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時調整到位,嚴格按以下規定時間完成各個階段工作。

          第一階段:**年4月下旬,各縣(市)完成本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工作并開始履行職能,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職務及聯系電話上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各縣(市)開始對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資產進行清理。

          第二階段:**年5月上旬,各縣(市)領導小組完成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資產清理工作,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市領導小組。

          第三階段:**年5月中旬,縣(市)審計機關對清理結果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提交市領導小組。

          第四階段:**年5月下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將資產移交資料抄送財政部門一份,同時市公積金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對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的選拔任命工作。

          第五階段:**年6月上旬,市政府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進行全面驗收。

          七、工作紀律

          (一)在機構調整工作中,各縣(市)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和維護穩定的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顧全大局,積極穩妥地落實機構調整工作。

          (二)機構調整工作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各項調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資產清理、移交工作有關的資料和情況說明,不得妨礙調整工作的進行,對故意拖延、阻撓機構調整正常進行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

          (四)嚴格執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中編辦六部委《關于嚴禁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機私分財物、濫發現金和實物,不得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賬目、憑證和報表,不得通過內部調賬、補簽、修改合同等方式掩蓋違規使用資金及違規開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