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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畜禽養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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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畜禽養殖方案

          為加快**生態城市建設步伐,優化農業產業結構,保護和改善滇池、長江、珠江(以下簡稱“一湖兩江”)流域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滇池保護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市“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禁止畜禽養殖的有關事宜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范圍包括:

          (一)**主城規劃控制區620平方公里范圍內;

          (二)呈貢新城規劃控制區160平方公里范圍內;

          (三)滇池水體及滇池環湖公路面湖一側區域(含湖面),即:廣福路(六甲立交橋至西福路段)、西福路(西福路至西華園段)、石安公路(西華園至高峣段)、環湖東路現狀與規劃路、規劃的環湖南路、高海公路輔道以內(含湖面)的區域;

          (四)盤龍江、新寶象河、大觀河、大清河、枧槽河、冷水河、牧羊河、采蓮河、烏龍河、船房河、洛龍河、中河、東大河、大河、金汁河、新運糧河、王家堆渠、馬料河、西壩河、金家河、南沖河、五甲寶象河、蝦壩河、姚安河、海河、撈魚河(含上游梁王河)、柴河、白魚河、茨巷河、老運糧河、古城河、小清河、六甲寶象河、老寶象河、老盤龍江、螳螂川36條出入滇河流及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

          (五)除主城規劃控制區、呈貢新城規劃控制區以外縣(市)區的城區規劃建成區范圍及流經縣(市)區城區的河流及河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

          (六)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

          (七)上述區域內的湖泊和水庫。

          二、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在“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戶)、小區。

          三、自**年12月31日起,在“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范圍內禁止散養畜禽。

          四、自2009年12月31日起,在“一湖兩江”流域保護區范圍內禁止規模畜禽養殖場(戶)、小區的畜禽養殖(能繁母豬存欄50頭以上或生豬常年存欄200頭以上;肉雞、蛋雞常年存欄5000羽以上;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欄50頭以上;羊常年存欄200只以上;鵝常年存欄500只以上;鴨常年存欄5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欄500只以上)。但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和環保、滇管部門審核驗收,達到環境保護、滇池保護要求的,可以申請逐步搬遷或者關閉。

          五、本規定由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東川區、安寧市、呈貢縣、晉寧縣、富民縣、宜良縣、嵩明縣、石林縣、祿勸縣、尋甸縣人民政府,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呈貢新城管委會、**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六、滇管、環保、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畜禽養殖的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七、農業部門做好禁養區域禁止畜禽養殖和扶持畜牧業實現圈養、規模化養殖的指導工作。市農業局負責按照本市畜禽養殖工作要求,重新編制全市畜牧業發展規劃,引導、鼓勵、扶持全市畜牧產業向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發展,并指導各縣(市)區修編畜牧業發展規劃,保持全市畜牧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保障畜牧產品市場供應,維護社會穩定。

          八、本規定自**年10月12日起施行。**年5月11日公布實施的《**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滇池流域范圍內限制畜禽養殖的公告》(**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