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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庫畜禽養殖場禁建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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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庫畜禽養殖場禁建區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水庫污染綜合整治,有效改善*水庫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結合庫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劃定方案。

          一、*水庫畜禽養殖場禁建區劃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4、《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

          5、《福建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6、《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批復》閩政文[*4]24號

          7、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晉江、洛陽江水域水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及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洛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水庫污染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泉政辦[*7]279號、泉洛政辦[*7]186號)

          二、本劃定方案所稱畜禽養殖場是指:畜禽養殖場規模為常年存欄量*頭以上的豬,50頭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雞(鴨、鵝),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養殖場,以及達到標準規模的其他各類畜禽養殖場。

          三、本劃定方案適用于洛江所轄行政區域內

          四、*水庫畜禽養殖場禁建區劃定

          1、*水庫畜禽養殖場禁建區:即*水庫洛江區所轄庫區最高水位線以上500米內,以及上游后坂溪、新生溪兩岸外延500米范圍內。

          2、新建畜禽養殖場邊界與禁建區域邊界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0米。新建的畜禽養殖場與水庫周邊的各類功能地表水體距離不得小于400米。

          五、具體實施措施

          1、嚴禁審批禁建區內的新、擴、改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

          2、在禁建區劃定前地處上述區域內已審批建設的畜禽養殖場必須于*7年12月完成治理,達標排放,逾期仍不能達標排放的,限期責令搬遷或關閉。

          3、依法取締禁建區內未經環保、工商等部門審批建設的畜禽養殖場。

          4、在禁建區以外的區域新、擴、改畜禽養殖場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凡沒有配套土地消納畜禽糞便或不具備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條件的畜禽養殖項目,不得予以審批建設。

          五、本劃定方案由泉州市洛江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六、本劃定方案自*8年1月3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