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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籍普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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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籍普查方案

          我國古代文獻典籍是中華民族創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中華文明綿延數千年、一脈相承的歷史見證,也是人類文明的瑰寶。為了解我國現存古籍保存保護的現狀,加強對古籍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的規定,從2007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工作,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級圖書館、博物館等單位及民間所藏古籍情況,對登記的古籍進行詳細清點和編目整理,建立中華古籍綜合信息數據庫,形成中華古籍聯合目錄,以便國家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古籍保護工作,加強對古籍的管理。全國古籍普查是古籍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是古籍搶救、保護與利用工作的重要環節。這是建國以來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的調查,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善組織,積極開展工作。為做此次古籍普查工作,特制訂如下方案

          一、普查范圍和內容

          這次全國古籍普查范圍包括我國境內的國家圖書館、各公共圖書館、文博單位圖書館(藏書樓)、高等院校圖書館、科研單位圖書館、宗教單位圖書館(藏經閣)等;個人或私人收藏機構,也可以納入普查范圍。古籍普查對象為我國漢文和少數民族文字古籍,其他特種文獻,如甲骨、簡牘、帛書、金石拓片、輿圖等,暫不列入這次普查范圍。

          這次古籍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損信息和古籍保存狀況信息等。

          普查登記表由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制定。

          全國古籍普查工作的執行標準主要有《古籍定級標準》(WH/T20-2006)、《古籍普查規范》(WH/T21-2006)、《古籍特藏破損定級標準》(WH/T22-2006)、《古籍修復技術規范與質量要求》(WH/T23-2006)、《圖書館古籍特藏書庫基本要求》(WH/T24-2006)等。其中漢文古籍的定級,依據《古籍定級標準》執行;少數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級標準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制定并頒布實施。

          二、工作機構與任務分工

          全國古籍普查工作由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規劃,由文化部領導實施。設立專家委員會,聘任有關專家負責珍貴古籍的定級審核和普查咨詢工作。國家圖書館設中國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為全國普查登記中心和培訓中心,負責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和培訓工作,研制標準,編寫教材,培訓普查人員,匯總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華古籍綜合信息數據庫,形成中華古籍聯合目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各省級古籍保護分中心,負責本地區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和培訓工作,按照統一的標準和教材培訓本地區的普查人員,匯總并向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報送古籍普查報表,建立地方古籍綜合信息數據庫,形成地方古籍聯合目錄。

          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在本系統成立古籍保護分中心,統一開展本系統的普查工作,將數據匯總后報送國家古籍保護中心;也可由各古籍收藏單位分別報送國家古籍保護中心或各省級分中心。中央其他各有關部委及所屬單位按統一要求開展普查工作,直接向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報送古籍普查報表。

          民間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級古籍保護分中心進行登記、定級、著錄。

          三、工作步驟

          2007年普查的工作重點是組建古籍普查相關機構,開展普查軟件平臺的研發工作,開展人員培訓,確定古籍普查試點單位,開始對一、二級古籍進行普查,建立中華古籍保護網和中華古籍綜合信息數據庫等工作。到2009年7月底前,初步掌握現存一、二級古籍狀況。分批次《全國重點古籍保護名錄》及《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名錄》。從2009年8月-2010年底,開展二級以下古籍普查工作,匯總古籍普查成果,逐步形成《中華古籍聯合目錄》。各地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機構,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因地制宜開展本地區的普查工作。

          普查采用紙本表格或電子表格登記,也可在普查網絡平臺上進行登記。普查流程如下:基層收藏單位填寫表格并校對后,匯總提交到省級分中心。省級分中心對基層收藏單位提交的數據進行審校、匯總,對古籍進行定級,并制作成規范的數據格式文檔,提交到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對省級分中心提交的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和。專家委員會協助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對數據進行審核。

          四、工作要求

          這次全國古籍普查工作是我國第一次開展此類普查,對全面、準確地掌握我國古籍的數量、價值、分布、保存狀況等基本情況,有針對性、有計劃地開展古籍保護工作意義重大。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全國古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要積極開展普查宣傳工作,廣泛動員和組織各有關方面力量,使廣大古籍工作者及民眾理解開展古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義,調動各方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各級普查機構應健全機制、配備普查人員和設備,建立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和工作細則,對普查工作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嚴格按標準和程序開展普查登記工作,提交普查數據。普查登記工作中,各級普查機構須對下級的普查數據采取隨機抽樣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質量檢查。

          人員培訓事關普查工作的質量。為保證全國古籍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和各省級分中心應盡快成立普查隊伍,認真籌備、組織培訓工作。應結合本地普查任務、人員素質情況、實際工作需要和面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培訓計劃。普查培訓應注意對普查人員進行工作責任心和專業知識等的培訓、教育。集中各地優秀師資力量、專家力量參與、指導培訓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本地區古籍普查、修復、出版及數字化等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鼓勵、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支持古籍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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