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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確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縣行政區水域內渡口渡船發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險情的應急救援工作,以及參與應急聯動的單位、船舶、車輛和人員:
⑴特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⑵重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⑶較大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⑷一般事故或險情:包括死亡(失蹤)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2.1.1成立*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⑴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⑵副指揮:縣安監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
⑶成員: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局長、縣監察局局長、縣交通局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各相關鎮人民政府鎮長。
⑷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交通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的業務骨干擔任。
2.1.2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⑴研究、審批、組織事故或險情的救援和排險方案,協助做好事故或險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⑵檢查督促本縣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工作。
⑶建立事故信息制度,保持與上級機關的通訊聯系,并及時、準確、全面地信息。
2.1.3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⑴落實縣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具體組織實施事故或險情的救援和排險方案。
⑵檢查督促本縣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⑷向上級機關、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⑸完成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⑴縣公安局負責加強事故現場陸路的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⑵縣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以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查處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行為。
⑶云浮六都海事處負責渡口渡船事故現場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調查取證工作,參與水上搜救工作。
⑷縣衛生局負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醫藥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救護所需藥品。
⑸縣委宣傳部負責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宣傳報道工作。
⑹縣交通局負責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⑺縣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事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
2.1.5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⑴水上搶救組:組長由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由縣安監局副局長、縣交通局副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副處長擔任,成員由縣安監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云浮六都海事處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事故或險情的救援、搶救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的救援、排險行動;及時向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⑵后勤保障組:組長由縣府辦主任擔任,副組長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調集事故或險情的搶救車輛、藥品等物資;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人員的后勤保障問題。
⑶醫療救護組:組長由縣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縣衛生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緊急調用用于事故或險情的各類醫藥物資、醫療設備和醫務人員;展開搶救工作;準確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⑷善后處理組:組長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各鎮鎮長擔任,成員由各鎮分管副鎮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做好對遇難者或遇險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落實遇難者家屬撫恤金和受傷人員住院費等問題;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⑸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擔任,副組長由海事處副處長擔任,成員由海事處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查明事故或險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實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應急準備
3.1各鎮人民政府、縣有關職能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應急處理預案,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并根據事故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3.2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預案中各項原則編制相應的應急保障方案,保證應急資金和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
3.3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本行政區有關成員單位開展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練。
4事故報告
4.1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當發生本預案1.3界定的事故或險情后,發生(發現)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同時向各鎮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必要時發生(發現)單位可以直接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下級向上級報告
各鎮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立即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接到,應當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如果遇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險情,應同時向省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⑴縣、鎮人民政府及其設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相關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⑵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5應急處置程序
⑴接到事故或險情后,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上報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并根據省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當事故或險情進一步加重,達到更高級別時,本預案安全事故或險情的級別自動升級,按升級后的程序處理。根據險情評估確認結果,報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應急處理措施、方案,趕赴現場成立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縣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⑵一旦本縣發生事故或險情報告時,各級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成員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救援、排險等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的總指揮由到達現場的縣政府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依次由縣安監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云浮六都海事處處長、事故發生地的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6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后,經啟動應急預案的人民政府確認后批準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險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部門須按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或家屬給予安撫、補償。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安全事故發生后,社會、個人和有關機構向受災人員捐贈資金和物質,統一由各級民政部門接受,并加強管理和監督。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須按規定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7.2事故通報和調查報告
事故處置過程中,事故調查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事故的有關情況,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縣或鎮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事故通報由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事故處置完畢后,事故調查組盡快完成事故的調查報告,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并將調查報告報縣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8附則
8.1責任追究
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未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⑵未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的;
⑶應急搶救、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⑷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⑸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8.1.2各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3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對重特大事故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當事人,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4在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5參加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8.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3本預案由縣交通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