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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用柴油補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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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用柴油補貼方案

          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年度石油價格改革財政補貼工作通知》(粵財工〔*〕202號)和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印發《*年廣東省漁用柴油補貼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海漁函〔*〕497號)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領導小組,落實責任

          市海洋與漁業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副局長、紀檢組長、漁政支隊長為副組長的漁用柴油補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漁政支隊長兼任主任,支隊政委、副支隊長以及計財科、漁業科、監察室的負責人任副主任。全市柴油補貼工作由漁政支隊牽頭負責,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柴油補貼工作。各區縣海洋與漁業局也要相應成立以局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切實做到責任落實到人,確保漁用柴油補貼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補貼原則

          (一)捕撈漁船應以捕撈許可證登記的主機功率為測算依據。養殖機動船以漁業船舶登記證書的主機功率為測算依據。

          (二)捕撈漁船應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證件(即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舶登記證、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漁業船舶檢驗證),養殖機動船(養殖機動船是指為漁業養殖生產服務的漁業船舶)應當持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漁業船舶登記證、漁業船舶所有權證和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

          (三)補貼原則應體現國家漁業產業政策。

          1、使用禁止捕撈作業方式的漁船不予補貼。

          2、無漁業船舶檢驗證、無漁業船舶登記證、無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三無”漁船不予補貼。

          3、漁業船舶檢驗證、漁業船舶登記證、漁業船舶捕撈許可證等,三證不齊的漁船不予補貼。

          4、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但漁船實際不存在的不予補貼。

          5、非法審批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捕撈漁船不予補貼。

          6、不按規定配備安全設施的漁船不予補貼。

          7、未持有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的養殖機動船不予補貼。

          8、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

          三、補貼范圍和對象

          (一)補貼范圍:持有合法有效證件的機動捕撈漁船和養殖機動船。

          (二)補貼對象:以漁船為單位,按證件登記內容直接補貼給船舶所有人。

          四、補貼依據和標準

          (一)補貼依據。海洋捕撈漁船以*年農業部確定的廣東省海洋漁船換證數據庫為基礎,結合*年、*年合法審批變動實際情況確定。海洋養殖機動船以*年全省海洋非捕撈機動漁業船舶摸底調查的統計數據確定。內陸捕撈漁船、內陸養殖機動船以*年8月上報的統計數據確定。

          (二)補貼標準。為體現補貼政策的合理和公平,海洋捕撈漁船、養殖機動漁船、內陸捕撈漁船的柴油補貼實行統一標準。根據省下達我市補貼資金5939萬元,全市漁船補貼標準平均約為320元/千瓦/年。各地根據政策規定,結合當地實際,補貼標準在全市平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

          五、時間安排

          全市漁船柴油補貼資金發放工作在11月10日之前完成。

          六、補貼資金發放程序

          (一)申請

          1、捕撈漁船申請。漁業船舶所有人填寫《廣東省漁用柴油補貼申請表》,經所屬的漁業管理區(漁委會或村委會)加具意見并簽字蓋章后,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區縣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龍湖、金平區的漁船證件審核由市漁政支隊協助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核時申請人應交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和身份證的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申請人還應提交漁船的近期照片一張,照片要清晰地顯示出該漁業船舶規范的船牌號。

          2、養殖機動船申請。漁業船舶所有人填寫《廣東省漁業用柴油補貼申請表》經所屬的漁業管理區(漁委會或村委會)加具意見并簽字蓋章后,向船籍港所在區縣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龍湖、金平區的漁船證件審核由市漁政支隊協助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審核時申請人應交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和身份證的原件、并提交復印件、養殖船近期照片一張,照片要清晰地顯示出該漁業船舶規范的船牌號。

          (二)受理。船籍港所在地的區縣級漁政部門代表同級漁業部門對漁民提出的申請進行受理。龍湖、金平區的漁民向其所屬的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受理。

          (三)審核。各區縣成立漁用柴油補貼工作審核小組,審核小組從漁政隊伍和漁業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其中龍湖、金平區的審核小組以區海洋與漁業局為主,市漁政支隊協助審核。漁政部門負責審核《廣東省漁用柴油補貼申請表》、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身份證,漁業部門負責審核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審核人員對漁船和漁船相關證件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總責,并在《廣東省漁用柴油補貼表》內簽名確認。經審核符合補貼條件的漁船,由審核小組匯總,報本單位柴油補貼領導小組領導審批。

          (四)前期公示。要認真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發揮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作用。經本單位領導小組審批同意送區縣財政部門的補貼對象名單和補貼金額,各區縣要在漁民群眾相對集中并容易看得見的公共場所(如漁村村委會、漁港水產品交易市場和漁政辦證大廳)張榜公示。公示有效期不少于7天,并同時公布省、市、區縣海洋與漁業主管機關監察部門舉報電話,每次公示的文件需由經辦人和相關負責人簽名后存檔保管。

          (五)報批。經公示無異議后,以區縣海洋與漁業部門的名義將擬補貼對象的名單和補貼金額匯總報送區縣財政部門,由區縣財政部門報同級政府審批。經當地政府有關領導審批后,再由財政部門委托銀行將補貼款直接打入漁業船舶所有人的銀行帳戶。

          七、后期公示

          財政部門將補貼款下達給漁業船舶所有人的銀行帳戶后,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要再次將補貼對象的名單和補貼金額按本方案第六款第(四)條的要求,在規定的地點、時段進行公示,每次公示的文件由經辦人和相關責任人簽名后存檔保管。

          八、保障措施

          (一)廣泛宣傳。國家對近海捕撈漁船、養殖機動船實行漁用柴油補貼政策,切實解決廣大漁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困難問題,是黨中央“惠漁”政策的集中體現。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廣泛宣傳漁用柴油補貼的基本原則、范圍、依據和標準,使漁用柴油補貼政策家喻戶曉,讓廣大漁民群眾深切感受到黨中央給予的關懷和溫暖。

          (二)市、各區縣要根據補貼的政策規定,按照《廣東省漁用柴油補貼發放軟件》的要求,全面如實將補貼對象的名單和金額錄入,確保柴油補貼工作的健康順利開展。

          (三)建立檔案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柴油補貼檔案,做到一船一檔,以備今后審計檢查。檔案材料應包括:廣東省漁用柴油補貼申請表、漁船所有權人身份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復印件和漁業船舶照片等。

          (四)市、區縣要在公示文件上公布省、市、區縣三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的舉報電話,充分發揮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作用。省、市海洋與漁業局舉報電話為020-84234134、0754-8566224、0754-8566249。

          (五)加強監督檢查。市海洋與漁業局將定期和不定期聯合市有關部門組織檢查,各區縣也要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切實保證財資金專款專用,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整改。對涉嫌經濟違紀和違法行為的,要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六)做好總結工作。自9月29日起,各區縣每7天向市漁政支隊報一次補貼資金發放進度情況,市漁政支隊匯總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并在今年11月10日前將柴油補貼工作總結書面報送市漁政支隊,然后由市漁政支隊匯總報省海洋與漁業局。

          (七)審核工作采取誰審核、誰簽字、誰負責的崗位責任制。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審核人員應如實填寫在《漁用柴油補貼漁船審核意見表》中,交審核領導小組集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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