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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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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方案

          為加強我區飲用水源保護工作,有效打擊危害飲用水源違法行為,整治存在污染隱患,確保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標

          清理垃圾堆放點、禽畜養殖點、砂帶作業點、違章建筑物,達到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或傾倒垃圾、養殖禽畜、砂帶作業和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目的,消除水污染隱患,確保飲用水水源安全。

          二、整治范圍

          本次整治范圍為全區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包括*外砂河、*河、*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

          三、整治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和《*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徹底消除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隱患:

          (一)外砂河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隱患:外砂河中央的東溪洲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未經批準而建設的違章構筑物、養殖牛蛙及飼養禽畜等;第二水廠取水口上、下游的輸砂帶、碼頭。

          (二)*河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隱患:*洲上飲食排檔;*鎮程洋岡段取砂點;*堤段煤炭輸送帶、石灰輸送帶、灰砂磚廠、廢品收購場。

          (三)*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隱患:東部水廠取水口下游約200米處游船碼頭,游船;*堤段涼果廠;*堤段“綠島”飲食排檔、廢品場、貝灰場、植絨廠(經整治已停止生產,但沒有拆除)、煤渣加工點等。

          (四)新發現的其它污染隱患。

          四、組織領導

          為保證全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隱患整治工作順利開展,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副區長任組長,由*(區府辦)、王文豐(環保局)任副組長,成員由水源保護區所在鎮(街道)、區環保局、**海事處、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農業局(林業局)、規劃與國土資源局、工商局、財政局等部門各一位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負責污染整治統一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由區環保局王文豐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五、職責分工

          水源保護區所在鎮(街道):全面調查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狀況并報告整治辦;按區人民政府有關限期自行拆除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存在的違法違規設施及生產經營場所的通告要求、督促業主自行拆除,組織對逾期未自行拆除的違法違規設施及生產經營場所的拆除工作;清除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垃圾及其它污染隱患,協助做好水源保護區標志樁、警示牌和圍網設置。

          區環保局:負責對全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隱患整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每月組織一次飲用水源水質監測;配合市環保局組織實施標志樁、警示牌和圍網的設置。

          **海事處:負責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船舶污染監督管理。

          區水利局:組織清理取締河堤上的輸砂帶、煤炭、石灰、水泥輸送帶等違法違規設施,組織清除河道管理范圍內未經批準的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負責取締河船違規采砂行為。

          區城市管理局:負責督促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垃圾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時組織清除堤岸上建筑垃圾堆放點。

          區農業局(林業局):負責取締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禽畜養殖點和農業種植點。

          區規劃與國土資源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用地的執法監管,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區工商局:依法吊銷對飲用水源水質有污染的建設項目、經營項目的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的依法予以處締。

          六、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

          各相關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和《*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促使群眾主動配合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整治工作,說服違法設施業主自覺拆除違法違規設施和違法行為主體自覺停止違法行為。

          (二)調查摸底階段(*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相關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成立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工作機構,制訂轄區內整治工作安排。組織對轄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隱患進行全面調查,并逐一建檔跟蹤,于12月10日之前將整治工作安排及摸查情況報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全面整治階段(*年12月11日至*年3月10日)

          1.限期自行拆除、停業、關閉:各相關鎮(街道)和相關部門在調查摸底基礎上,對違法違規設施和違法生產經營場所,由區人民政府通告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通告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停業、關閉。

          2.強行措施:對逾期未拆除、停業、關閉的,進行強行拆除、取締。

          3.防范措施: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加強巡查,防止“死灰復燃”,鞏固整治效果。

          (四)檢查驗收階段(*年3月11日至4月25日)

          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各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驗收小組,對全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隱患整治情況和執行《*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情況進行自評,并配合市做好整治驗收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本次整治工作是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的一項實際行動,在工作上應予以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合理安排,確保領導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和責任到位,務求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明確責任,加強協作。本次專項行動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屬地管理原則,根據部門的職能和管理范圍,由各有關單位負起責任,并將各自應承擔的任務予以層層分解落實;各單位應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確保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

          (三)保障經費,確保工作順利進行。各鎮(街道)財政部門要落實整治工作經費,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