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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深化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逐步建立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機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穩定低生育水平為目標,以計劃生育綜合改革為動力,以優質服務為重點,依靠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按照民主管理要求,加快建立社區居委會“兩委抓導向,協會唱主角,群眾做主人,計生上水平”的基層計劃生育工作機制,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水平,為建設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實現居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民主決策權、民主管理權、民主監督權,使群眾在計劃生育中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居民自治點低生育水平穩定,群眾的計劃生育參與率達到90%以上,無計劃生育違法行政行為,群眾對計劃生育的滿意率達到85%以上。
三、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等,其內容、形式、產生程序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確保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做到依法建章、依法建制、依法治居。
(二)群眾性原則。以計劃生育協會為主要載體,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作用,廣泛、深入地發動居民參與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并在參與自治的過程中充分享有民主決策權、民主管理權和民主監督權,真正成為計劃生育的主人。
(三)分級負責原則。推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街道辦事處要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等工作;居委會要通過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切實履行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四)穩步推進原則。推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必須結合實際,辦點示范,以點帶面,穩步推進。
(五)服務原則。繼續以創建優質服務先進社區、“婚育新風進萬家”、“關愛女孩行動”等活動為載體,圍繞群眾生產、生活、生育開展全方位的優質服務。
(六)創新原則。尊重居民首創精神,在居民自治形式和內容上積極探索新的方式和做法。
四、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示范創建標準
一、社區“兩委”高度重視人口計生工作,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把創建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發展的重要內容,認真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各項人口計生目標任務。
二、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組織機構健全。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計生協中心戶長、居民門棟小組長等職責、任務明確,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網絡健全。
三、計劃生育居民公約或自治章程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體現大多數居民的意志,實行合同管理或協議,其內容合法、合理、互約,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
四、能較好地落實居民公約或自治章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和措施。社區集體資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能較好保護實行計劃生育的個人和家庭利益。
五、經常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服務活動。育齡群眾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和生殖健康知識的知曉率達到目標規定要求,個人隱私權得到保護。
六、組織開展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重點幫扶、救助活動,并有較明顯效果。
七、全面、真實、及時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落實情況等重大事項。
八、多數育齡群眾參與民主評議本社區計劃生育工作情況。評議結果與居民委員會及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報酬待遇掛鉤。
九、能及時妥當處理居民通過各種渠道反映的問題。沒有違法的收費和罰款。近三年(示范社區為近五年)無因計劃生育問題引起的居民集體上訪和嚴重違法事件。
十、近三年(示范社區為近五年)已婚育齡婦女綜合避孕率達到80%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率達到目標要求,沒有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無溺、棄女嬰事件,無大月份引產。
十一、近三年達到規范化建設、生育文明建設、計劃生育優質服務以及示范人口學校建設的標準和要求。
十二、近三年流出、流入育齡婦女管理服務到位率、信息登記上報及時準確率達到目標要求,無孕情非正常消失。
十三、與轄區單位(包括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建立經常性的協調、協作關系,形成了人口計生管理服務工作“一盤棋”,經常性工作制度、措施完善,長效工作機制已經形成。
五、社區居民自治計劃生育居民自治規范
一、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社區計劃生育組織機構。社區黨支部、居民委員會負責領導社區計劃生育工作。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具體負責社區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建立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網絡,經常性地組織開展計劃生育活動。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經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理事會聘任,可兼任協會秘書長。各居民小組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中心戶長、門棟小組長等。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按照章程聘任協會會長、秘書長和會員中心戶長。
社區計劃生育組織機構由居民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街道辦事處的要求,結合本社區的實際,提出方案,由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二)選舉或選聘社區計生專(兼)職干部。作為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社區專干,應按《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通過民主選舉或民主協商的程序確定;各居民小組計劃生育中心戶長或門棟小組長等,由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根據各居民小組多數育齡群眾的意見提名,由居民委員會聘任。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人員在一定時間內不得提名、聘任為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及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會長、秘書長,以及各居民小組計劃生育中心戶長、門棟小組長等。
(三)制定章程公約。制定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公約,或在居民自治章程中單設計劃生育一章。章程公約的主要內容有:居民計劃生育權利和義務,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的組織和活動,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民主管理和監督社區計劃生育事務的主要事項及程序,實施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獎勵優待措施,外出人員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等。章程公約應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簡明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或修改章程公約的基本程序是:宣傳發動群眾,提高居民的權利意識和參與意識;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有關人員起草;征求社區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廣大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報街道辦事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召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四)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或協議。實行計劃生育合同(協議)管理的社區應分類指導,按需組織實施合同(協議)管理。
首先,由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提出本社區需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的對象戶名單。然后,有針對性地草擬合同或協議書文本。合同或協議書文本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不得違法增加群眾的義務;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但不得設定違法收費和罰款的條款;明確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最后,由對象戶與居民委員會自愿簽訂。
(五)民主決策計劃生育事務。建設計劃生育基礎設施、制定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措施、開展規模較大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活動。落實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報酬待遇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要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事項可“一事一議”。
計劃生育重大事項原則上要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協會、1/10以上居民聯名或1/5以上居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召開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對需要提交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計劃生育事項,應及時向居民公告,廣泛征求意見;召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會后應及時公布表決結果。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計劃生育“一事一議”由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或委托社區計劃生育協會,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交居民委員會討論決定。
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有關計劃生育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六)評議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對象(戶)。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關愛女孩行動、生育關懷行動、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以及各類計劃生育幫扶、救助工作的對象,應根據政策的具體要求,進行群眾評議。
具體程序是:公開、深入地宣傳有關政策或項目,讓廣大群眾充分知曉;群眾根據要求和本人的具體情況,提出申請;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或委托社區計劃生育協會按要求組織部分有代表性的群眾進行資格評議,對群眾提交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并提出意見;居民委員會根據群眾評議意見提出審議意見;將審議結果及時向全體居民公示;公示期滿,及時將符合項目或政策要求的對象(戶)以及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報送街道辦事處有關辦事機構。對提出申請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反饋情況并說明原因。
(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服務活動。因地制宜設立社區計劃生育服務室、人口學校及協會會員之家。協助街道及有關部門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知識以及生育文明新風尚的宣傳,協助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優生優育以及生殖健康服務;根據本社區的實際情況、多數育齡群眾的需要以及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情況,自主組織開展有關宣傳教育及服務活動,并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給予重點幫扶。制定適當獎勵措施,增強居民小組、協會會員小組等的凝聚力,提高群眾參與的積極性。
二、民主監督
(八)公開計劃生育事務。凡是群眾普遍關心、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監督的計劃生育事項都要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的政策法規,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人口和計劃生育辦事規則與程序,以及工作紀律和維權舉報電話等內容要長期公開;本社區再生育申報、生育、違法生育處理、獎勵和扶助制度落實等情況要定期公開。在固定的居務公開欄中要有一定的版面,用于公開計劃生育事項,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宣傳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居務公開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由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根據多數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提出擬公開的具體內容和形式;居民委員會確定公開的事項、時間及方式;最后,由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具體負責實施計劃生育居務公開。
(九)應答群眾計劃生育投訴和質詢。社區設立計劃生育意見箱。居民對社區計劃生育事務以及其他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特別是居務公開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社區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投訴和質詢。
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應及時做好群眾投訴、質詢登記,做好調查研究,并向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對群眾的投訴或質詢,居民委員會能解決的應及時予以解決,并由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向群眾反饋;不能及時解決的,應在10日內向群眾作出解釋,并對將來可以解決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時限。對涉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問題,應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反映。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每季度統計分析一次本社區群眾的投訴、質詢情況,并向居民委員會報告。
(十)民主評議村計劃生育工作。評議的主要內容是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專(兼)職干部計劃生育履職、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區、街道辦事處或有關部門政策措施落實、計劃生育事務公開、人口計生工作中有無弄虛作假、社區干部帶頭實行計劃生育、聽取群眾意見及工作改進、群眾參與和滿意程度等方面的情況。
評議工作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組織實施。主要以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走訪座談、問卷調查等形式進行。民主評議可根據需要每年組織1—2次,其結果作為街道對社區計劃生育工作評價的主要依據。
(十一)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的民主監督作用。支持協會廣泛參與社區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代表居民監督居民委員會以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反映群眾呼聲,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計劃生育協會應通過理事訪問、會員小組活動等多種渠道了解,并及時反映群眾的需求和意見。
(十二)依法追究決策責任。未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利用集體經濟收入實施的有關計劃生育的重大項目和活動,居民有權拒絕參與,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對不稱職的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干部,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撤換。
六、實施步驟和基本要求
(一)調整和充實領導班子(2009年3月)
街辦事處成立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指導小組,由徐春華為組長,劉俊喜為副組長,計生科全體同志為成員。各社區要切實加強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社區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調整和充實“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居民委員會主任任組長,安排專人負責。
(二)認真調查研究(2009年3月)
1、確定試點單位。選擇試點單位要堅持以下標準:(1)居委會領導班子具有較強的戰斗力,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網絡健全,發揮作用好;(2)居委會經濟有一定實力;(3)群眾民主意識較強,有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積極性;(4)生育秩序穩定,群眾的婚育觀念新;(5)計劃生育專干工作能力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工作規范。
2、組織開展民情調查:在試點單位走訪50戶以上家庭,了解居委會、組基本情況,掌握群眾的具體意愿和需求,并對調查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三)健全計劃生育協會網絡和社區志愿者隊伍(2009年4月)
以計生協會會員為主體,落實協會會長聯理事、理事聯協會小組長、小組長聯骨干會員、骨干會員聯重點服務對象的“結對、幫聯”責任制,加強社區計劃生育志愿者隊伍建設,完善工作網絡。
(四)宣傳發動(2009年4月)
大力宣傳推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的意義,分層次、分對象召開動員會,營造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的輿論氛圍。
(五)民主選舉計劃生育監督機構(2009年5月)
各社區在居委會的領導下,召開居民會議或代表會議,選舉產生計劃生育居民議事會。
(六)制定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配套制度(2009年6月)
制訂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要做到以下五點:一是合法性,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二是群眾性,制訂章程必須兩次以上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并由居民會議表決通過;三是配套性,在制訂章程的同時,要制定與其配套的孕檢、隨訪、孕情跟蹤管理、評議等制度;四是實效性,要聯系本地實際,使居民看得懂、記得牢、便于操作;五是互約性,章程和制度要體現居民的權利和義務,做到權利與義務對等。
(七)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合同(2009年7-10月)
在平等的基礎上,居委會要和每個居民戶簽訂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合同,將居民自治章程中所規定的居民在實行計劃生育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落實到合同雙方,使居民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實行計劃生育,使居干部增強依法管理責任和為群眾服務的觀念,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八)民主監督履行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合同(日常)
各社區在居委會領導下,由居民議事會制訂民主監督制度,實行計劃生育社區政務公開(即政策公開、事務公開、財務公開),既督促居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又督促居委會履行計劃生育職責,為育齡群眾提供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維護居民應享有的權利,督促居委會定期向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報告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評議。評議結果要予以公布,不斷提高群眾的計劃生育參與率、知曉率和滿意率。
(九)申報認定和考核評估(2009年11月)
1、申報認定。參加居民自治合格社區創建的由所在街道推薦,報區人口計生委認定;參加居民自治示范社區創建的由所在街道推薦,區人口計生委、計生協審核上報,市人口計生委、計生協組織驗收認定。創建活動每年評選一次,申報審核工作在每年的11月進行。
2、命名表彰。達到合格社區標準的,由區人口計生委、計生協授予“區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社區稱號”,并給予適當獎勵;達到示范社區標準的,由市人口計生委、計生協授予“*漢市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示范社區稱號”,并給予適當獎勵。
3、動態管理。市、區人口計生委、計生協將對獲得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社區、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示范社區稱號的社區分別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不符合標準的將限期整改完善,仍不達標的,取消其榮譽稱號;對嚴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將隨時取消其榮譽稱號,并予以通報。
七、責任分工
(一)街道辦事處責任
1、加強居委會建設,推薦能力強、依法辦事的人員作候選人;
2、制定社區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加強檢查督促;
3、組織社區計劃生育干部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4、積極組織資金,落實計劃生育優惠政策;
5、落實財政投入,確保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項目免費;
6、推行優質服務,確保各項計劃生育服務及時入戶到人;
7、高效率辦理《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做好計生手術并發癥處理、社會撫養費征收等工作;
8、對計劃生育居民自治進行指導。
(二)居委會責任
1、配好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協會等志愿者隊伍;
2、組織制訂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及配套制度;
3、經民主決策,安排適當經費用于計劃生育獎勵;
4、及時做好計劃生育人口信息上報工作,搞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放、孕情跟蹤管理、藥具發放、計劃生育合同(日常管理、流動人口)的簽訂、流動人口孕檢證明單收集反饋等工作,協助群眾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全面推行上門服務;
5、組織共青團、婦聯等團體開展對計生家庭、計生貧困戶開展優質服務活動,落實相關的幫扶措施,向居民提供“四送”服務;
6、向居民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人口科學理論,傳播新型婚育文化;
7、及時召開居民代表會議,研究、確定、解決計劃生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8、負責本轄區計劃生育事務管理,實行居委會政務公開。
(三)計劃生育協會責任
1、積極參與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的草擬、征求意見、宣傳和民主監督;
2、協助居委會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工作方案;
3、依法維護居民在計劃生育及生殖健康等方面合法權益;
4、向居民宣傳人口科學理論,宣傳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傳播晚婚晚育、避孕節育、生殖健康等科技知識;
5、發動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起帶頭作用,建立會員聯系戶制度,全面收集育齡婦女流入、流出、生育、避孕、節育等相關信息;
6、協調社會力量,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提供生育、生產、生活服務,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7、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居民意愿和要求。
八、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開展創建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合格社區、示范社區活動是強基固本、推動社區人口計生工作整體水平提高的重要舉措。街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指導小組,按照制定的創建方案指導工作,各社區要成立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領導小組,修改完善有關計劃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公約、規則、合同以及相關制度。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要堅持邊試點邊總結邊推廣的原則,對工作基礎好、創建意識強的社區進行重點幫助和培養,在創建活動中,要重點把握領導重視、隊伍建設、依法規范、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居務公開、政策落實以及經常性工作機制建立等要件。
(三)協會參與,穩步推進
街、社區計劃生育協會要認真履行計劃生育協會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職能,在創建活動中發揮主力軍作用。通過各種載體組織群眾廣泛參與、直接協商、民主決定,通過召開座談會、入戶走訪、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收集群眾對計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街、社區計劃生部門加以整改。
(四)加強指導,定期溝通
街計生科要針對社區實際擬定詳細的創建計劃表,分期分批開展創建,及時發現基層的典型事例和作法,加強信息交流溝通,幫助社區解決創建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每二個月要召開一次創建工作調度會,加強創建工作的協調溝通,確保全街計劃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社區也要結合自己的實際,制訂工作方案,明確創建措施和進度,積極主動的開展創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