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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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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方案

          為有效預防與控制社區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建和諧平安*,保障我市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省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府辦〔20*〕115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預防和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工作方案的通知》(*府辦〔20*〕1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精神衛生工作方針,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精神衛生工作機制和以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主體、醫療機構為骨干、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托的精神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加強重點精神疾病的治療、康復及重點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干預,減少精神障礙的發生;積極開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完善社區精神疾病患者監護網絡;將防控工作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治療、早康復”,有效預防和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市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普及宣傳精神衛生知識,提高群眾精神衛生知識水平;開展重點人群心理行為問題干預,遏止精神疾病患病率上升趨勢。宣傳精神疾病系統治療的重要性,提高治療率。

          (二)屬地管理、聯防聯控。社區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的預防與控制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市政府對本市的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防控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單位和團體在職責范圍內制定和落實各項預防和控制措施,各鎮(街)、村委會(社區)、單位分級負責轄區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加強社區監護,單位和個人發現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可以制止并應當及時向*機關報告,*機關可以將其送至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治療。

          (三)依法管理、依靠科學。實施科學防控,加強科研技術指導,實現防控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

          嚴格執行有關精神疾病管理的法律法規,對社區精神疾病患者的報告、康復和治療工作實行依法管理。

          三、組織管理

          建立*市精神衛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全市精神衛生工作的重大問題,制定全市精神衛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聯席會議由市衛生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法制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老齡辦等單位組成。市衛生局為牽頭單位,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衛生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立市衛生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有關事項。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衛生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全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協調和指導實施;負責組織精神疾病信息監測與管理,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組織對精神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評價和技術指導;承擔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救治任務,做好對社區重性精神病人監管的康復技術指導與培訓;負責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對醫療衛生人員及其各類從事精神病防治科研、宣傳教育和管理人員精神衛生知識的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科學研究和衛生宣傳教育工作;積極推進醫院-社區一體建設,積極探索“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的精神疾病治療康復模式,提高精神病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組織開展突發事件心理干預工作;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街頭流浪的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工作;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宣傳部門要參與研究制定全市精神衛生宣傳教育有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指導有關宣傳、新聞機構,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督促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將精神衛生知識內容列入日常宣傳工作計劃,并進行檢查,提高人民群眾的精神健康水平,消除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見。

          發展改革部門要參與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并負責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教育部門負責在全市各類學校開展精神衛生知識教育,并納入學校的教學計劃。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子女給予減免學雜費。

          *部門要將精神衛生知識納入對社區民警的崗位培訓內容;重點掌握轄區內可能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情況,落實日常監管和控制措施;依法做好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的強制收送工作。對街頭流浪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實行屬地管理制,由案發地派出所強制送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治療。

          民政部門負責對因精神病致貧、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精神病患者給予生活救濟。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子女給予生活救助。在推進社區建設過程中應支持協助做好精神病的防治工作,會同市教育局共同落實家庭經濟困難的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對*部門強制收送的符合救助條件的街頭流浪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救助。

          司法部門要協調、指導精神疾病鑒定機構規范開展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法醫鑒定工作。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司法援助。會同衛生部門制定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政策。

          財政部門要根據精神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財力狀況,將精神病防治經費列入衛生部門預算,明確經費投入,加強資金監管,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經費使用績效評估工作;配合發展改革、衛生等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精神病防治工作人員獎懲政策。落實無經濟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街頭流浪肇事肇禍的精神病患者的醫療救治費用。

          人事部門要檢查和指導衛生、勞動、民政等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心理治療與咨詢、社會工作者專業職稱資格管理,加強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培養和引進,擴大隊伍規模。

          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為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精神患者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對有勞動能力且病情穩定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業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

          法制部門要負責對部門制定有關精神衛生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精神藥物的監督管理和精神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會同*、衛生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售賣精神藥物行為。

          總工會要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別職工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宜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在職工中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疏導和緩解職工因工作、競爭、失業、家庭生活等壓力,定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服務。

          團市委要積極配合學校素質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課外心理健康課堂活動,開設心理疏導、危機干預熱線,預防不良事件發生。

          婦聯要做好對弱勢婦女的心理問題預防和疏導,開展婦女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服務,建立婦女危機干預網絡和危機救助系統。

          老齡辦要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員中開展老年精神心理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普及老年性癡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見心理問題知識。

          殘聯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發動和服務工作,組織精神疾病患者治療后的康復訓練,組織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復網絡,完善精神疾病患者社區監護組織。協助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將貧困精神疾病患者納入醫療救助范圍,逐步完善相關保障制度,形成制度化救助機制。幫助精神疾病康復者解決就業問題,維護精神殘疾人合法權益。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

          四、技術指導

          成立*市精神衛生工作技術指導小組(設在*市慢性病防治站),由慢病站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精神科、心理科醫生組成,負責全市精神衛生技術指導工作。

          各鎮(街)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轄區精神病防治技術指導工作。

          村衛生站(社區衛生服務站)負責本地段精神疾病防治技術工作,指導社區家屬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服藥治療。

          五、預防控制

          (一)精神健康促進與精神疾病預防。

          1.市政府將重大災害的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列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心理危機干預的業務培訓。

          2.各鎮(街)及有關部門在重大災害處理過程中,應當組織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降低重大災害發生后精神疾病的發病率。

          3.各級健康教育機構要組織開展精神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精神衛生知識,提高公民的精神健康水平,預防精神疾病的發生。

          4.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在職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強對醫療機構中非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識別精神疾病的能力。要為*、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門以及相關社會團體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供技術支持。

          5.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教師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促進學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學校要為教師接受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供必要條件。

          學校要將精神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特點,開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詢、輔導,創造有利于學生精神健康的學習環境,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高等學校和有條件的中小學校應當配備專業人員,為學生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6.*部門要創造條件,加強對社區民警等工作人員精神衛生知識的培訓。

          7.科技部門要加強經費投入,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精神衛生的基礎研究和臨床研究,提高精神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

          8.各鎮(街)要宣傳精神衛生知識,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民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營造有利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生活環境。

          9.醫療機構要向就醫者宣傳精神衛生知識、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為社會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和服務提供技術指導。

          10.殘聯、婦聯、團市委、老齡辦等社會團體要針對殘疾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人群的特點,開展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11.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向公眾開展精神衛生知識的公益性宣傳。

          1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要關心干部職工的精神健康,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創造有利于干部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提高職工的精神健康水平。

          (二)精神疾病信息報告。

          1.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以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主體、醫療機構為骨干、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托的精神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2.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精神疾病信息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時限和方式將確診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情況,向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信息進行核實,并向*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3.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檔案,并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通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各鎮(街)派出所。各鎮(街)派出所要及時了解掌握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情況,并與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患者信息溝通機制。

          (三)社區監護。

          1.精神疾病患者出院后,由當地居(村)委會組織家庭成員、社區民警、居(村)委會干部、社區精防康復醫生(村醫)和義工成立監護小組,督促患者服藥,進行心理疏導以及家庭生活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的訓練,幫助其參與社會生活。

          2.市精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在村(居)委會及監護小組的協助下,定期訪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開展康復期精神病患者的監護和社區康復,并對監護小組成員進行培訓、登記備案。

          3.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村衛生室、單位醫務室以及監護小組在社區(鎮、街)衛生服務機構的指導下,定期隨訪病人,督促患者按時服藥,進行康復訓練,發現病情變化及時向社區(鎮、街)衛生服務機構報告,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協助其進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