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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局粉塵污染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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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局粉塵污染治理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為解決我市田鎮地區粉塵污染嚴重的問題,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市政府決定在田鎮地區開展粉塵污染專項治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標

          這次田鎮地區粉塵污染專項治理行動要堅持階段目標與長遠目標相結合,集中治理與日常監管相結合,統籌安排,重點突破。通過治理達到:環境空氣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級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二級標準,有組織排放粉塵執行*0mg/Nm3;無組織粉塵排放執行1.0mg/Nm3。最大限度減少粉塵污染,還田鎮地區一片藍天,讓老百姓安居樂業。

          二、治理原則要求

          在這次粉塵污染專項治理行動中,應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建設并重原則;應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過程控制、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應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責任要求;應采取“污染物減量、資源再利用和循環利用”的循環經濟技術。

          三、治理任務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責任要求,這次負有治理粉塵污染責任的主要有,礦山企業、運輸車輛、有在建工程的單位及其他產生粉塵的單位和個人,主要任務:

          1、對于露天開采的礦山,推廣剝離——排土——造地——復墾一體化技術。

          2、所有礦山企業都必須采用安裝除塵裝置、濕式作業、個體防護等措施,防治鑿巖、鏟裝、破碎、運輸等采礦作業中的粉塵污染。一是采礦作業中,易產生粉塵的爆破氣體、采礦作業面等重點部位,要對爆破的最大裝藥量進行限定,在爆破前對爆破面進行灑水處理,盡可能以減少爆破揚塵;二是為了抑制生產過程中堆場的礦石裝卸和風蝕揚塵的產生,需采取噴水抑塵措施,同時還要采用其它多方降低無組織強塵排放措施。如采用表面覆蓋織物進行遮蓋、擋風網、車輛沖洗臺、道路沖洗等;三在礦山資源加工過程中產生大量揚塵的,應優先選用帶有吸塵除塵的加工設備,采用集中系統收塵和除塵措施。

          3、對采礦活動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堆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環境污染及誘發次生地質災害。

          4、大力推廣采礦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技術。

          5、礦山生產過程中應采取種植植物和覆蓋等生態修復措施,對露天坑、廢石場、尾礦庫、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進行穩定化處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6,礦山企業對其物料的運輸要使用專用車輛,限量裝載、加蓋防護罩,限制車速,進出的村級公路要每天進行兩次以上的灑水降塵。

          7、礦山企業對其物料的上船作業應采用濕式作業。

          8、處在施工階段的建設項目,由于清理場地、物料搬運、施工作業引起的二次揚塵、大氣污染控制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施工場地易產生二次揚塵的作業面(點)、道路進行灑水;二是加強物料轉運與使用的管理,合理裝卸、規范操作。運輸建筑材料和清運施工渣土等建筑垃圾應使用專用車輛,加蓋防護罩,限制車速,出場車輛要沖洗,不得帶渣土出場;三是施工現場周邊要按規定修復防護墻、防護網,實行封閉式施工。

          四、治理時限

          在武田主干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的江工建材開發有限公司、田鎮啟發石材廠、武漢鑫鑫偉業建材有限公司武穴田鎮采石廠、田鎮福利石材廠、田鎮華利石材廠、田鎮馬口石材廠、創興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下窯礦區、百達建材有限公司宏興采區、申盛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大法寺鎮采石廠、祥云集團新廠區的填方工程、亞東基建揚塵的粉塵污染治理工作應在2009年元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其他的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

          五、保障措施

          為保證這次粉塵污染治理行動取得顯著成效,達到預定目標,要切實加強對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領導掛帥,部門依法監管,處村監督,污染責任主體履行治理責任的要求,切實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一)強化領導。為切實加強對這次粉塵治理工作組織領導,成立田鎮地區粉塵污染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鄭勇平任組長,田鎮辦事處黨委書記高維鵬、市環保局局長李治先、市安監局局長吳小亮任副組長,市公安局、監察局、交通局、經濟局、國土局、建材協會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李治先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職責分工

          1、市環保局,對現有礦山企業、在建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粉塵污染單位下達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書,跟蹤監測治理效果,為治理提供技術支持,對治理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行政處理措施。

          2、市交通局,組織交通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派駐交通執法人員深入貨站、碼頭、山場、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設等貨物集散地,在源頭進行運輸裝載行為監控和檢查,防止車輛超限超載裝載;防止拋灑物;負責武田公路主干道的維護、保潔工作。

          3、市安監局,督促礦山企業加大安全投入,開展粉塵治理,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4、市公安局,組織交警開展執法,依法查處車輛超載運輸違法行為;對有關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山企業停供民爆物品。

          5、經濟局:督促祥云集團、華新水泥(武穴)有限公司、亞東水泥(武穴)公司開展粉塵治理工作;

          6、建材工業協會,督促創新建材有限公司,民本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等企業開展粉塵治理工作;

          7、國土局:督促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必須按照邊開采邊恢復的原則,對因采礦活動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及時進行恢復治理。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應當按規定完成有關水土保護、植被恢復、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等恢復治理工作。

          8、監察局: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工作職責,對不作為的單位予以政紀追究。

          9、田鎮辦事處:督促各村(居)做好各轄區內的粉塵治理工作。

          (三)嚴格執行產業政策、控制新、改、擴建礦山

          1、禁止在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主要湖泊周邊、文物古跡所在地、地質遺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域內采礦。

          2、禁止在國道、省道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進行露天開采。取締不符合環保、安全要求的老礦山。

          3、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開采礦產資源。

          4、礦產資源開發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選址、布局應符合所在地的區域發展規劃。

          5、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制定礦產資源綜合開發規劃,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內容包括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廢棄地復墾等。

          6、礦產資源開發規劃階段制訂并執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7、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編寫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環保部門審批。

          8、礦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9、所有申請采礦權的單位(包括延續、變更采礦權)必須委托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書》。對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地質災害破壞或者誘發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恢復治理;對不進行恢復治理的,由收存備用金的田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治理;逾期不恢復、不治理,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0、對未按期完成粉塵污染治理工作的礦山企業,環保、安監部門要依法進行停產整頓,整頓仍不能達標的企業報請市人民政府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