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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和省、市、縣相關文件精神,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以建立“產權清晰,責權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企業產權制度要求,在借鑒外地改制和本縣已改制企業作法的基礎上,結合縣型砂廠廠情,特制定《*縣型砂廠企業改制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轉換企業產權,有效利用資源,盤活存量土地,置換職工身份,落實職工社會保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堅持所有制上動產權,管理上動機制,用工上動身份,做大做強企業規模。
二、企業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縣型砂廠創辦于1958年4月,屬地方國有企業,生產水洗砂、擦洗砂、樹脂砂采選,年生產能力30萬噸。在*年以前,該企業曾是全縣大型骨干企業,利稅大戶,歷年被評省、市、縣先進企業。進入市場經濟后,企業受市場影響,經濟效益逐步開始萎縮,資金周轉困難*年4月經縣人民政府決定租賃給新世紀公司生產經營,第一期租賃8年,原廠職工除少數人由新世紀公司返聘外,其余自謀職業,租賃期間,
型砂廠由5人組成企業留守班子,負責監管國有資產,處理企業日常事務。
企業占地總面積62畝,其中:(1)縣城(原石粉廠)2畝,老爺廟60畝,現有在冊職工886人,其中退休職工264人,參加社保人員442人,未參加社保人員180人,其中享受遺補人員71人,置換職工身份人員520人,累計工齡12779年。女45歲與男55歲至法定退休年齡人員27人,經縣、市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的特殊工種,可提前至女40歲、男50歲的人員75人,差5年退休年齡領取過度性生活費的累計年限為247年。
(二)清產核資審計確認后企業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情況
(1)資產情況:
截至*年6月30日止,資產總額為14722279.98元。其中:貨幣資金18053.26元,原材料、產成品19400元,應收賬款4359504.20元,其它應收款834542.20元,固定資產9340780.32元,無形資產150000.00元。
(2)負債情況
截至*年6月30日止,負債總額為18731372.50元,其中:長期借款7590000.00元,短期借款6073300.00元,預收賬款:50416.18元,其他應付款:4354678.04元,應付福利費:662978.28元,
三、資產處置及改制成本籌集
(一)企業土地、房屋由縣政府先行收購進入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再按法定程序進行公開掛牌出讓。職工宿舍(原石粉廠、辦公樓、車庫)移交縣房管局管理。
(二)企業流動性資產包括原材料、零配材料、辦公用具、招待所設施等,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產核資、評估,以評估價格由政府授權管理。債務已全部剝離至資產管理公司,縣人民政府當前正在同有關資產管理公司協商處理。
(三)型砂廠礦山開采權和碼頭使用權歸縣人民政府,企業改制成本由政府籌集墊付。
四、債權債務處理原則
(一)資產管理公司債務13663300.00元,由縣政府出面協調,并予以割斷。
(二)職工往來賬款處理辦法
1、企業欠職工的款項(股金、集資款等),經清產審計核實后,由企業償還。
2、職工欠企業的各種款項,經清產審計核實后,在發放安置補償金時扣除,不足部分由職工用現金償還。
職工在企業領取的票據必須在改制領導小組規定的時間內與企業財務科結清。逾期導致無法補辦有關手續等不利后果,概由當事人自負。
五、安置辦法
總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確保職工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一)職工身份界定和工齡計算原則:
1、職工身份、參加工作時間、年齡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查閱本人檔案確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的年齡界定,以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集體查檔審查為準。
2、工齡、年齡計算截至時間為*年12月31日止。
3、企業職工退養頂補人員(指1959年前參加工作安排子女頂補人員)未辦理正式轉編手續的,由人事勞動部門為其辦理正式轉編手續,并建立個人檔案,再參與改制。辦理正式轉編手續的費用由職工個人繳納600元工本費。本人不愿意辦理轉編手續的,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企業以后概不負責。
4、在編在崗職工在人事勞動部門無檔案的,由人事勞動部門據實建立個人檔案。
(二)在冊職工安置
1、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在冊職工(含特殊工種職工)、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①由企業為職工一次性繳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退休后,按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享受社保待遇,其退休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②先由企業按規定為職工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特殊工種職工繳納至提前退休年齡,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基數按*年平均基數確定,每年遞增16.8%(其中:企業負擔應繳金額的十一分之九,個人負擔應繳金額的十一分之二)。再由企業在改制時一次性為每人繳納1.6萬元(含大病統籌)醫保費。從2009年1月1日起職工可終身享受醫療保險。
③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35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過度性生活費至法定退休年齡。
④不享受身份置換補償金。
2、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職工,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按下列標準享受待遇:
①發放安置補償費,標準為:a、全民所有制職工(含干部身份)每年工齡按500元計發。B、集編所有制職工每年工齡按300元計發。C、工齡不足5年的按5年計算。
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截至時間為*年12月31日止。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其中企業負擔應繳社保金的七分之五,個人負擔應繳社保金的七分之二。企業繳納部分在改制時一次性繳足,個人負擔部分在職工身份置換補償金中一次性扣繳。待到法定退休年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③基本養老金繳費不足15年的,由企業和個人分別補足15年,繳費方法、比例同上(企業負擔七分之五,個人負擔七分之二)??劾U身份置換補償金不足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用現金補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④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被新的用人單位招用,應接續社保關系,履行繳費義務,以提高退休后的養老金待遇。
⑤職工的醫療保險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府廳發[2007]36號),享受醫保待遇。
3、對不愿置換身份的職工,由個人寫出書面申請,報改制領導小組批準,允許其不置換身份,將其人事工資檔案關系轉入縣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管理,不發一次性安置補償費,也不承擔改制后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工資等任何待遇。
4、傷殘人員安置
傷殘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人民政府132號令)的規定,按下列規定享受待遇:
①工傷待遇享受對象:a經九江市(含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傷殘等級。b、因公受傷,但未及時辦理傷殘等級鑒定,未認定傷殘等級的,由企業認定是否是因公受傷后,再由企業會同縣人事勞動部門、改制領導小組等部門按規定程序申報其傷殘等級鑒定并確定傷殘等級。
②工傷傷殘補償標準:a、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10級依次為16、14、12、10、8、6個月的本人檔案工資;b、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其年齡(周歲)距法定年齡大于或等于10年的;5-10級依次為40、34、28、22、16、10個月的本人檔案工資;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的,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1年按1年計算。C、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依次為12、11、10、9、8、7個月的本人檔案工資。
③復轉傷殘軍人傷殘等級不再重新鑒定,但因舊病復發,本人提出申請經改制領導小組批準可重新鑒定,傷殘補助1-4級的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5-10級的對應上述職工傷殘等級標準享受傷殘補助待遇。
④非因公傷殘、患病的職工不享受上述待遇。
5、退休職工安置
①退休職工不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退休金計發標準按基本養老保險計發,發放方式仍然由縣社保局按社會化方式發放。
②企業改制時由企業一次性為每人支付2.3萬元(含大病統籌)的醫療保險金,退休職工從2009年1月1日起可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6、職工遺屬安置:符合國家規定的遺屬補助對象,改制時由企業一次性發放遺屬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為:已故職工未成年子女按*年12月31日時的年齡至18周歲,一次性發放,每人每月發給70元;父母、配偶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每人9500元,60周歲以上不滿65周歲的8000元,65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7000元,70周歲以上不滿75周歲的6000元,75周歲以上的4500元。
六、其它相關問題
(一)企業改制前所欠繳的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金不計收滯納金。職工個人繳納部分因職工生活確實困難,一時難于繳清的,經改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同意,由職工本人與縣社保局簽訂合同,允許其緩繳,但必須在繳費年限內全部補繳到位,緩繳部分同樣不計收滯納金。
(二)企業改制前調出的職工,調出以前所欠繳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屬調入行政事業單位的,不再補交所欠繳的社會養老保險金;屬調入企業單位的,單位繳納部分由企業補交,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調入職工調入前原單位欠費的,由原單位補交,原單位補交后繳費仍不滿15年的繳足15年,由企業和個人按比例共同負擔。
(三)改制后職工(含退休職工)的人事、工資檔案移交改制企業職工托管服務中心管理。職工的戶口、黨(團)組織關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辦理轉移手續。原企業財務檔案轉入托管中心。
(四)經市、縣勞動人事部門確認的繁重體力勞動職工,符合退休政策,繼續享受提前5年的退休待遇。
(五)改制后職工確因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可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低保待遇。
七、加強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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