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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目的
為更好預防和控制興國縣水生動物疫病發生,切實有效地控制水生動物疫病突發事件的危害,防止疫病的擴散和蔓延,將疫病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降到最小,保障漁業生產安全和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促進漁業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報服務職務,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2.2預防為主,分類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應加強監測、檢測、預警工作,發現疫情及時上報,并按有關法規,由省農業廳負責疫情公告。
1.2.3屬地負責,依法管理
水生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實行屬地化、依法管理的原則??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水生動物疫病防治工作負主要責任,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可以指揮、調度水生動物疫病控制物質儲備資源,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疫病預防、疫情報告和控制等工作實施監管。
1.2.4分組控制,快速反應
依據水生動物疫情發生、發展情況、危害程度,將疫情分為三個等級,并啟動相應預案;建立監測預警、控制、撲滅、防疫等快速反應機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控制”要求,保證各環節緊密銜接,快速、準確反應。
1.2.5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理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公共衛生事件的綜合素質。
1.3編制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3.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3.3農業部《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1.3.4《進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1.3.5《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
1.3.6《國際水生動物法典(OIE)》、OIE動物疾病名錄
1.3.7農業部公告的水生動物疫病名錄
1.3.8農業部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的通知(*
1.3.9《*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10《*省水生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農業部公布的水生動物疫病(即病毒性出血性敗血病、鯉春病毒血癥、對蝦桿狀病毒、魚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魚鰓霉病)及其他暴發流行、突發性和涉及公共衛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動物病(對蝦白斑病等)。
2組織體系
2.1指揮
興國縣農業局成立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并根據疫情等級開展相應工作,指揮部由總指揮部、副總指揮部和成員組成,分為指揮和應急執行兩個方面。
興國縣農業局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指揮工作主要任務是,啟動本級應急疫病預案,制定應急控制工作行動方案,負責預案的組織協調,保障各項措施的實施。指揮部總指揮由興國縣農業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興國縣農業局主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應急執行機構、興國縣農業局水產站、興國縣農業局漁政站、興國縣農業局財務股主管領導擔任。
2.2應急執行
在興國縣農業局水產站設立興國縣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應急執行機構,負責人為站長,具體負責興國縣水生動物疫情應急執行工作。應急執行機構由執行機構、技術咨詢機構、地方管理機構組成。
2.2.1執行機構:執行機構負責具體協調緊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組織制定水生動物疫病控制技術路線和操作規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與地方管理部門、技術咨詢機構的組織協調。執行機構負責人由應急執行機構負責人兼任。
2.2.2技術咨詢機構:咨詢機構由從事水生動物病害研究、教學、檢驗檢疫的單位組成,咨詢機構的資格須由*省水產技術推廣站設立的*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認證。
2.2.3地方管理機構:參照國家組織體系確定,并報省農業廳備案。
3預測與預警機制
3.1預測與預警信息
縣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或接到疫情報告后,應及時逐級上報(縣級、地市級、省級直至全國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組織對上報疫病的確認和信息處理,提出疫情預警公告建議。
3.2預測與預警
省農業廳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根據省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提出的疫情預警公告建議,疫情預警公告,并上報省應急管理辦公室和農業部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確保疫情預警信息準確、迅速、有效。
3.3預警支持系統
本系統由在全省漁業病害測報的基礎上,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健全各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由此形成的信息傳輸系統、疫情地理信息系統、技術支持平臺組成預警支持系統。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疫情分組
以OIE公布的B類動物疾病中的水生動物疾病及農業部公告中的二類水生動物疫病為應急監控對象,并以出現首例疫病臨床診斷為標志,根據水生動物特點及發病、死亡的情況和國家有關《分組標準》劃分疫情等級。水生動物疫情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三級。
I級(特別重大)疫情標準:
疫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暴發流行,對同類養殖品種特別是同一水系的養殖和野生水生動物造成傳染,1天之內引起50%以上死亡。
II級(重大)疫情標準:
疫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區縣呈暴發流行,10日內造成疫發地70%以上的養殖或野生水生動物種類大面積發病并造成死亡的;對鄰區同一養殖品種特別是同一水系動物可能造成傳染,并引起嚴重死亡。
III級(較大)疫情標準:
疫病在外?。ǖ貐^)暴發流行,并與*省境內外水生動物交互感染,在兩個區縣以上暴發流行,且疫情可能進一步擴大,在全國范圍內呈流行趨勢;10日內造成疫發地80%以上養殖或野生種類大面積發病死亡。
4.1.2預案等級
省級水生動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可以確診的病例確診后,應立即報告省農業廳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省農業廳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上報農業部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需要報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病例,由省級水生動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采集病料送檢,確診后,應立即通知疫情發生地的市級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重大水生動物疫情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按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預警分級分別啟動相應預案。
(1)一級預案
確認為I級疫情時,由省農業廳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級預案,市、縣(區)應急預案相應啟動。
(2)二級預案
確認為II級疫情時,由本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市級人民政府并得到批準后,啟動市級重大突發水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市級水生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按照“水生動物疫病控制技術路線圖”制定II級疫情控制工作方案。責任單位為本市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
(3)三級預案
確認為III級疫情時,疫發地各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市級人民政府并得到批準后,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縣級水生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按照“水生動物疫病控制技術路線圖”制定III級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開展相關工作。責任單位為疫發地各縣(市、區)水生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
4.1.3基本應急
一旦發現疫情,要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堅決撲殺,徹底消毒,嚴格隔離,強制免疫,堅決防止疫情擴散。
4.2部門通報與協作
發生可能造成人間傳播的水生動物疫病直接威脅到人群健康
時,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就立即通報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共同開展預防控制工作,保護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
4.3疫病管理
根據“水生動物疫病控制技術路線圖”,水生動物疫區近水源狀況劃分,對封閉性水域,以疫情發生地劃分為原則;對開放性水域以水系劃分為原則。疫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疫點、疫區的劃分;根據工作需要,流行病學研究中心可以對疫點、疫區的劃分給予技術指導;水生動物疫區的封鎖和解除,由疫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水生動物疫病在封閉型小水體呈暴發性流行時,均采取撲滅處理;對無法進行消毒、撲殺的大水體和開放型水域,應實行嚴格監管,并每年由縣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2-4次采樣,加強疫源監測,密切注意疫病傳播情況,對水體消毒、染疫水生動物撲殺、有關物品出入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由疫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4.4重點疫病
4.4.1鯉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4.4.2其它突發性高致病性、暴發性、流行性水生動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傳染性、危害較大的疫病。
4.5國家質檢總局深圳水生動物控制重點實驗室、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作為疫病預防控制鯉春病毒病(SVC)、白斑?。╓S)診斷實驗室;其它突發性疫病診斷實驗室資格由全國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認定。
4.6非疫病發生地防控
非疫病發生地縣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密切關注疫發地疫情控制情況,對本地發生活體移動區域的同類物種加強監測。本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設發地同類物種流入本地。一旦發現疑似病例,立即啟動預防和預警機制。一經確認,非疫發地轉為疫發地,按照疫發地情況處理。
5后期處理
5.1攜帶人魚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漁用飼料,并就全部進行無害化處理。
養殖用水經無害處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攜帶人魚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體表完整、外觀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內臟、鱗片等廢棄物,以及加工用水須經無害化處理,
養殖場應按要求對場內養殖設施(養殖池與蓄水池)、養殖用水和場周圍進行嚴格消毒,養殖場進排水系統要分開。
5.2善后處理
疫病控制后,各級政府應采取積極措施并按政策規定,幫助養殖場恢復生產。
5.3責任追究
建立水生動物疫病責任追究制。對瞞報、誤報、瀆職、失職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6保障措施
6.1資金保障
水生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按省財政廳《*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6.2物質保障
實行物質調撥制度。所有物質的使用實行專人負責,嚴格審批制度。疫病發生時,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籌集一次性防護服、消毒劑、捕撈用具、運載工具、掩埋用具、采樣車和檢驗試劑、快速理化檢驗設施等物質。省政府根據防病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會物質并在轄區內進行統籌使用。當轄區內物質儲備不足時可以向指揮機構物質組提出調撥申請,確保防疫物質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