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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力度,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辦好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市外客商投資企業,下同),特制定本決定。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1、改善投資軟環境是關系到全方位招商引資、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重要舉措。全市各級黨政組織和廣大干部群眾必須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和中心意識,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改善投資軟環境工作,切實做到“三個不準”,即:不準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而拒受外商投訴;不準搞“三亂”行為而損害外商合法權益;不準搞個人不當行為而破壞吉安開放形象。
2、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投資軟環境建設的領導,成立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領導小組,并明確各級黨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各級領導要經常深入外資企業,及時協調解決改善投資軟環境中的重大問題。市、縣市區招商局、外資辦、合作辦是外資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必須發揮好職能作用,幫助外商排憂解難。
3、市、縣市區兩級必須設立“改善投資環境投訴中心”,投訴中心設在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由一名監察局副局長兼任主任,并從紀委、監察局、政法委、外資辦、合作辦、臺辦等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劃撥專項經費,專門受理外商投訴,及時移交投訴案件,督辦案件查處情況。
4、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通過電視、報紙、電臺全方位、多層次地宣傳我市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報道重大招商活動,追蹤外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曝光破壞投資環境的人和事,引導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改善投資環境,在全市上下逐步形成“人人都是投資環境,事事關乎招商引資”的濃厚氛圍。
二、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5、認真推行“一門式”辦證收費制度。各辦證收費單位的所有辦證收費項目一律在服務中心辦理,原單位不再發生任何辦證收費行為。能在服務中心當場辦妥的當場辦理完畢;按法定程序不能當場辦妥的,及時送回單位審批,其“一頭一尾”工作必須在服務中心內進行。
6、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實行政務公示制和服務承諾制,
公開辦事內容、程序、收費標準和時限,接受企業和社會的監督。計委、外資辦、工商局要向外商投資項目的申報單位一次性講清項目審批所需文件和材料要求,并確定專人負責和職責人。對外商投資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效文件齊備的,審批和登記部門要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1)對1000萬美元及以下的非限制生產類外商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暨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1000萬美元以上的非限制生產類項目的轉報;
(2)審批限額內的非限制類項目合同、章程和頒發批準證書;
(3)企業增資、轉股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董事會人員變更等的審批;
(4)工商登記注冊和申辦變更手續。
7、城建規劃部門對外商投資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和證書發放,凡有效文件具備的,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8、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外商投資項目用地手續時,凡有效文件齊備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項目審核,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面積測量和土地價格評估,并負責統一征地和按規定報批。
9、衛生防疫部門對一般預防性衛生監督的審批,有效文件具備的,要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賓館、娛樂場所、商店和企業內部餐廳、生活自備水的審查發證,符合條件的,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10、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盡量縮短各類項目的審批時限。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環境報告書由市環保局負責及時轉報,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勞動部門對《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驗收)審查表》,要在15個工作日內批復。
11、消防部門對外商投資的一般消防項目的審批,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重點消防項目的審批,20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工程的驗收,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7個工作日內作出驗收意見書。
12、*部門對要求駐住本縣(市、區)的外商人員,符合涉外居住條件的要在1個工作日內預以批準辦理。持有港澳臺地區機動車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國家(地區)人員,可以憑有關居住證件到*車管部門辦理國內駕駛手續。
13、供水、供氣部門對外資企業提出的用水、用氣申請,凡有效文件齊備、條件允許的,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供電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提出的用電申請,低壓用戶要在5個工作日內、高壓用戶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供電方案。
14、電信部門對外資企業申請單機安裝或遷移電話,在機線具備時應立即給予辦理并安排裝、移機,自付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開通。電話故障修復,自受理起非電纜障礙24個小時內修復,電纜障礙48個小時內修復并解釋原因。
15、外匯管理和財政部門的登記、發證,凡有效文件齊備,在1個工作日內辦妥。稅務登記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凡有效文件齊備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外資企業享有所得稅減免的核定,企業次年1月底前申報后,稅務機關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6、金融部門對外資企業的匯入匯出款要及時辦理,上午受理的當日匯出,下午受理的應在第二個工作日匯出。收到境外開出的信用證,要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辦理符合條件的出口信用證押匯業務,上午受理的當日完成,下午受理的在第二個工作日完成。外資企業結匯,實行當日結匯,當日入戶,開立外匯帳戶,憑相關有效證件即辦即開。
三、規范行政行為,嚴格檢查與收費
17、對企業的收費必須嚴加控制,依法進行。凡中央、省、地已經明令取消或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或降低標準;凡有幅度的收費項目,一律堅持“就抵不就高”的原則,按最低標準收費。今后,地縣市區政府都不準擅自出臺任何收費項目;上級條管單位未經國務院、省政府和國家財政部、物價局以及省財政廳、物價局批準的收費項目,一律不予執行。物價、財政等收費管理職能部門要嚴把收費審批關,本著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核定統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制訂《收費明白卡》對外公布,便于企業和外來投資者掌握和監督。
18、要推行“兩證一卡”制度。行政事業性規費的執收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財政部門核發的《票據領購證》以及物價、財政部門發放的《企業交費登記卡》,企業交納費用后,執收單位必須如實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否則企業有權拒付。《企業交費登記卡》由企業保存。各級物價部門根據《企業交費登記卡》對收費情況進行審核,發現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19、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經貿委等十委部局聯合下發的《控制對企業進行經濟檢查的決定》推行聯合年檢制和檢查許可制。每年由各級政府統一組織進行聯合檢查,確有必要單獨或突擊檢查的,必須事先征得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招商部門登記備案并開具檢查許可證。行使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在執行職務范圍內的公務活動時,必須事先報經執法主體單位負責人批準。行政執法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主體和程序進行,對同一企業稅費、質量等檢查,每年不得超過兩次。
20、要實行檢查與處罰分離、罰款決定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落實銀行代收制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罰恰當、程序合法。企業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1、要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執法評議制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凡本機關發生的違法違紀的行政行為,機關主要負責人應負一定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地、縣市政府每年組織外資企業、個私企業代表和廣大群眾,對行政執法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向社會公開,凡評議意見確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的部門、單位,要對主要負責人采取相應的行政制裁措施。
四、嚴格依法辦事,保護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22、繼續對外資企業實行“一證、一牌”制度,對外來投資客商頒發“外來客商證”和“外資企業保護牌”,外商憑“外來客商證”享受醫療優先、子女享受當地居民子女就讀待遇。
23、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所在地的改善投資環境投訴中心進行檢查、控告和投訴。投訴中心受理后,應視具體情況分送有關部門處理,并負責督促辦理。具體承辦投訴的部門,應該在法定時限內將受理事項辦理完畢,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24、政法機關要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保護外來客商和企業的人身財產安全。要尊重外來客商的生活習慣和隱私,尊重外商的意愿;受理外資企業的重大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必須事先向當地黨委、政府報告;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任何單位未經當地黨委、政府批準,不得下令外資企業停產、停業,不得查封、劃撥外資企業的資金、財產和凍結銀行帳戶。
25、各級政府及企業的主管部門,必須充分尊重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意見和建議的,要通過正常的途徑加以傳達和協調,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和監督職權,不得違法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6、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向外資企業進行各種攤派行為。因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必要的企業或社會集資,必須堅持自愿、適度和定向的原則,并嚴格按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企業提供各種贊助、捐贈。
27、嚴格控制吸收外資企業或企業法人代表參加各種社會團體或培訓班,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企業參加各種協會、學會、培訓班等。向參加者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嚴禁亂收費,所收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五、明確懲處責任,加大查處力度
28、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查處力度,對工作失職、違反程序、效率低下等原因而貽誤外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損失的,視情節分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職處分。
29、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對企業實施亂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依據國家經貿委第十委部局聯合下發的《控制對企業經濟檢查的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1)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對企業進行檢查的;
(2)違反法定程序對企業進行突擊檢查和重復檢查的;
(3)在檢查過程中接受企業饋贈、報酬、福利待遇,在企業報銷費用,參加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活動,為本人、親友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4)因檢查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
30、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向企業、社會亂收費的,紀檢監察、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亂收費收入,必須退還給企業和個人;實在不能退還的,全部收繳當地財政。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依據國務院頒發的《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分別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警告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繼續收取中央、省、地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擅自出臺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2)向企業收費,不按規定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的;
(3)利用行政職權進行行業壟斷,向企業強制收費、搭車收費或者以贊助等名義變相收費的;
(4)收取服務性費用不提供服務,或者行政機關將職責內的無償服務變為下屬單位的有償服務的;
(5)不出具合法專用票據收費或收費不給票據,資金管理、使用未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所收款項發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31、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因發展經濟和公共建設需要,向企業和社會集資,凡違反自愿、適度、定向原則,未按規定履行申報程度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糾正;造成損失和社會不滿的,應視情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32、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人員拒絕接受督查,偽造、銷毀證據,對檢舉“三亂”行為的干部群眾打擊報復的,應當從嚴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本決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凡以前與本決定有抵觸的,以本決定為準。本決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