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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局商業賄賂自查自糾發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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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局商業賄賂自查自糾發展方案

          按照《關于〈*市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市水利局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肇水辦〔*〕202號)的要求,為切實做好不正當交易行為自查自糾工作,推動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特提出本階段工作方案。

          一、自查自糾階段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

          自查自糾階段的基本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和“八榮八恥”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決糾正在公務、辦事、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影響公平競爭的不正當交易行為,努力營造誠信經營、廉潔從政的良好氛圍,逐步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和水資源開發市場秩序,保證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在開展自查自糾工作過程中,堅持自查自糾和檢查監督相結合,把握政策,以教育為主,自查從寬,被查從嚴;堅持自查自糾與糾風工作相結合,經營者自查和行業管理者自查相互促進;堅持自查自糾和查辦商業賄賂案件相結合,促進防治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建立。

          自查自糾階段的主要目標是:通過自查自糾,切實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使水利系統從業人員普遍受到教育,經營者的錯誤觀念基本得到糾正,經營行為和從政行為基本得到規范,商業賄賂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權力運行更加廉潔、高效。同時,發現商業賄賂案件線索,推動查辦案件工作深入開展。針對體制機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見,建立健全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

          二、自查自糾階段的起止時間

          自查自糾工作從*年7月中旬開始至9月底結束。各級水利部門要組織得力人員,認真開展此項工作,自查自糾過程中發現商業賄賂線索,要馬上報告我局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自查自糾工作的范圍和重點

          自查自糾工作的范圍是:*以來,水利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在水利工程建設、政府采購、水資源開發利用以及河道采砂等領域發生的不正當交易行為。

          (一)水利工程建設領域。以在建水利工程為切入點,圍繞工程招標投標、工程轉包分包、工程設計變更、設備材料采購、質量監督、工程款結算、工程驗收等環節,由各級水利部門組織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項目業主、設計、施工、監理等企事業單位,開展自查自糾。

          (二)政府采購領域。各級水利部門要針對供應商向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提供回扣、高級招待以及其他報酬或服務等行為,開展自查自糾。

          (三)水資源開發領域。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圍繞項目納入規劃、項目方案通過咨詢評估、立項核準、取水許可等環節,開展自查自糾。

          (四)河道采沙開發領域。各級水利部門要圍繞在河道采砂規劃編制劃定可采區、開采權出讓招投標、采砂現場管理、禁采期執法等環節,開展自查自糾。

          自查自糾工作的重點是:治理商業賄賂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治性、政策性很強,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突出抓好兩類重點人員:即利用職權插手商業活動謀求不正當利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為獲取交易機會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的人員。

          四、自查自糾工作的職責分工

          按照《*市水利局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實施方案》(肇水辦〔*〕202號)確定的職責,市水利局負責市直屬單位和所管項目,各縣市區水利部門負責所屬單位及所管項目。

          五、自查自糾工作的方法步驟

          (一)全面進行調查摸底。通過調查摸底弄清本部門和單位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水資源開發、河道采砂等領域違反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影響公平競爭,搞不正當交易的手段和表現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單位、崗位、環節、人員、資金等基本情況。

          (二)深入查找突出問題。各級水利部門要從制度、程序、臺帳和資金四個方面入手,查找不正當交易行為。一是檢查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檢查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二是對照制度查程序。根據有關規定和管理制度,檢查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招標投標、工程分包、設計變更、材料設備購銷、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的履行情況,找出涉及違規違紀的問題。三是對照程序查臺帳。根據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檢查各種會議記錄、報表、文件、合同及其副本或補充協議及備忘錄等臺帳是否完整規范,找出涉及違規違紀的問題。四是對照臺帳查資金。根據管理臺帳和財務帳本,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檢查發票的收款單位和內容是否與合同一致;檢查中標價、合同價、結算價差額,查找存在的問題;檢查財務資料和銀行帳戶,查找有無帳外資金來源或“小金庫”。

          重點查找有無下列行為:

          1、業主或業主要查找在項目立項、融資、招投標、工程轉包分包、材料設備采購、工程設計變更和竣工驗收等環節過程中,有無違反規定給予和收受財物或其它利益的行為。

          2、勘測設計單位要查找在招投標、勘測設計、變更等環節過程中,有無違反規定給予和收受財物或其它利益的行為。

          3、施工單位要查找在租借資質、招投標、工程轉包分包、施工等環節過程中,有無違反規定行賄和受賄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4、監理單位要查找在招投標、工程監理等環節過程中,有無違反規定給予和收受財物或其它利益的行為。

          5、機關要查找其工作人員有無利用職權參與、插手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各單位、各部門查找問題工作情況要在*年10月10日前報市水利局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分類作出處理。對查找出的不正當交易問題,要根據事實、情節、后果以及認識態度等,依紀依法及時做出處理。對情節輕微的,以批評教育和自我糾正為主;對雖有問題但能主動說清并認識錯誤的,依據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拒不自查自糾、弄虛作假或掩蓋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一經發現,從嚴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四)認真落實整改。各部門、各單位要針對自查中發現的不正當交易問題,認真分析其表現形式、發生規律和特點,查找監管中的薄弱環節,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明確整改重點,落實整改責任,切實加以整改。各級水利部門要督促檢查企事業單位嚴格落實整改措施,并針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創新監管機制,加大監管力度。

          六、自查自糾階段的工作要求

          (一)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各級水利部門要把自查自糾工作擺在重要的位置,切實加強領導,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二)加強對自查自糾的督促檢查。要把監督檢查貫穿于自查自糾工作的全過程。要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開展專項檢查等多種方式,對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開展自查自糾不力的,要批評教育,令其限期糾正。局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將組織專門力量,適時對各地水利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自查自糾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加強組織協調工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和信息溝通,理順工作關系;建立專門舉報通道,暢通群眾舉報渠道,加強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