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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清理、規范和培育全縣各類中介機構,進一步提高我縣中介機構的整體服務水平和實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推動全縣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優化經濟環境、服務社會為原則,以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教育引導為主,規范與扶持相結合,整頓中介機構、規范中介行為、維護中介秩序,確保社會信用。
二、工作任務
通過清理規范,依法取締一批非法中介機構,嚴厲打擊以中介為幌子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遏制中介領域的違法執業活動,大幅度減少中介活動中的違法違規現象,使我縣中介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一)清理規范范圍
主要清理規范與經濟發展密切聯系的中介機構,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依靠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向社會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
1、無證無照從事非法中介活動的機構和個人;
2、假冒合法機構從事非法中介的機構和個人;
3、與有證照的機構串通,壟斷中介市場,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
4、在從事中介業務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損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行為的單位和人員;
5、中介機構脫鉤改制不徹底,黨政機關公職人員掛靠中介機構的。
(二)清理內容
1、虛假驗資、虛假評估、虛假公證等違規違紀問題;
2、執業市場秩序混亂、非法執業、以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等問題;
3、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無照執業、超范圍經營、對分支機構管理不到位問題;
4、行政干預、部門壟斷,造成不正當競爭等執業環境問題。
(三)規范內容
1、規范中介機構的資格認定和設立;
2、依法對中介機構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規范執業行為;
3、對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要求的中介機構進行改組、規范,依法取銷其資質;
4、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和體系,實行資信等級管理,逐步建立誠信檔案,適時通過媒體公布中介機構的執業情況;
5、凡是應與監管部門脫鉤的中介機構,在此次清理和規范過程中,應及時脫鉤。
三、組織實施
本次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按照“統一部署、部門負責、分工協作、分步實施”的原則,分四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3月10日-15日)
1、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各項工作;
2、成立縣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分工,落實相關責任;
3、組織和引導新聞媒體積極宣傳報道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3月16日-3月25日)
1、組織開展摸底調查工作,掌握中介機構的發展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分類登記造冊;
2、各相關部門對所屬中介機構的職能進行審定確認,進一步明確其執業的范圍和責任;
3、縣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全縣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
4、經縣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對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而從業的中介機構依法予以取締;對經過審批、登記但未在規定時限內開展正常業務活動的、不遵守行業自律規定、管理混亂的、機構設置不合理、執業職能劃分不明確的中介機構,集中進行整改規范。整改不到位的,由審批機關依法撤消其資質證書,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變更和注銷;
5、對行業跨度大,業務交叉重疊的中介機構進行整合,重新合理界定其職能;
6、對損害國家和公眾利益、嚴重違法違規的,依法予以處理;
7、明確相關審批、登記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的責任,對清理規范中發現的問題,比照相關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8、建立行業準入機制,完善審批、登記基本程序。嚴格執行公平、統一的審批、登記標準,實行歸口審批、登記管理;
9、各中介機構自查近三年在執業期間有無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并形成自查自糾和整改報告報其行業監管部門。
(三)整頓規范階段(3月26日-4月20日)
1、建立中介機構信用評價制度。由縣工商部門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對除法律服務機構之外的中介機構進行信用等級評定,建立全縣中介機構誠信檔案和黑名單制度,由縣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中介機構信用等級情況;
2、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整頓規范中介機構行為。對在執業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中介機構,各監管部門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責任。對觸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3、建立健全中介機構行業自律和他律機制,完善對中介機構依法審批、依法登記、依法監管的監督管理機制。
(四)檢查驗收階段(4月21日至4月底)
1、檢查各有關部門是否成立了專門的工作機構,清理規范方案是否切實可行,是否嚴格落實了工作責任制;
2、檢查各有關部門是否存在走過場和弄虛作假行為;
3、檢查各有關部門是否嚴肅查處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相關責任是否已追究;
4、檢查各有關部門是否建立和完善了各項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
四、組織領導
為確保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成立由縣政府副縣長洪一舟任組長,縣府辦副主任范玉宏任副組長,縣監察、工商、民政、財政(地稅)、審計、物價、公安、司法、人勞社保為成員單位的縣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工商局),負責研究決定清理規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調度各相關部門開展集中統一行動,對各相關部門開展清理規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其中:監察部門負責牽頭集中清理規范工作開展情況的專項督察;工商部門負責牽頭中介機構的信用監管和市場準入監管整治以及縣清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財稅部門負責牽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等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規劃部門負責牽頭規劃設計、測繪等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司法部門負責牽頭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公證等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房地產、工程監理、工程咨詢、招投標、廣告等中介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質監部門負責牽頭產品質量檢測檢驗、計量服務、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等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科技部門負責牽頭技術產品交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技信息咨詢、專利、技術入股認定、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等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負責牽頭民間組織、社區服務、婚介等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人勞社保部門負責牽頭職介機構、人才中介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教育部門負責牽頭出國留學、教學(家教)中介服務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國土部門負責牽頭土地評估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牽頭因私出入境、消防、保安等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經貿部門負責牽頭拍賣、典當、商務等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衛生部門負責牽頭檢驗檢疫、鑒定認證、檢驗檢疫報檢等中介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牽頭獨立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清理規范與監督檢查;銀監部門負責牽頭金融擔保機構、保險、融資租賃、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基金等中介機構的清理規范與監督檢查;物價部門負責牽頭中介機構收費標準的清理規范和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做好社會中介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各鄉鎮(街道)負責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的清理規范工作,并做好清理規范過程中不穩定因素化解以及穩控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將清理規范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由主要負責人親自抓。要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按照工作分工認真抓好落實。各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配合監管部門做好清理規范工作。
(二)把握政策,保證質量。清理規范工作要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進行。發現問題要認真整改,直至符合整改要求。對自查自糾不認真、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拒不上報或頂風違紀的,不但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監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三)嚴格執紀,強化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堅持自查和檢查相結合、清理和規范相結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指定專人受理群眾舉報,查辦案件要做到限時結案上報,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同時,要加大對中介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一經發現,嚴查嚴辦。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新聞媒體要積極配合和參與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廣泛宣傳此項工作的重大意義、目標、任務和工作成果,進一步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各有關部門要協調一致,密切配合,形成清理規范工作的合力,并于每一階段前兩日內向辦公室(工商局)報送工作方案,于每一階段結束后三日內向縣清理規范中介機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工作情況,并注意總結報送清理規范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有效作法、工作成果,同時加強行政監督和社會、新聞輿論等各方面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