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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務院〔20*〕3號)、《關于切實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省政府〔20*〕3號)、《龍游縣工業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縣委辦〔20*〕53號)和省土地管理工作會議等精神,結合我縣園區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標和原則
園區工業企業資產合理流動管理目標:規范園區工業企業資產合理流動,著力盤活閑置資產,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實現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資產合理流動基本原則:分類處置、集約利用。
(一)分類處置。
1、依約處置:依業主與園區簽訂承諾書、協議書條款進行閑置資產處置;
2、依法處置:依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進行閑置資產處置;
3、協商處置:除依約、依法處置的資產之外,由園區與業主協商進行閑置資產處置;
4、自行處置:除依約、依法處置的資產之外,園區與業主難以協商的,由業主對企業房地產直接轉讓、追加投資、出租等三種形式進行資產處置。
以上各類處置方式涉及到園區(受國土部門委托,下同)收回的,均以不動產回購方式,機器設備等動產由業主自行處置。
(二)集約利用。對閑置土地的處置要體現集約利用的原則,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控制標準,在盤活中實現節約集約用地。
第二條工業企業資產處置方法
(一)依約處置
供地六個月后且開工條件已具備或土地已辦證的未開工項目、供地后一年但未滿二年的主體廠房未動工項目:土地必須由園區按項目取得土地時出讓價依約回購,并由國土部門辦理終止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手續。
(二)依法處置
1、超過合同約定開工日期二年未開工的項目:土地必須由園區按項目取得土地時出讓價依法收回,并由國土部門辦理終止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手續。
2、供地后二年內開發建設面積比例不足1/3或投資額度不足25%的企業(項目):
①閑置土地可以分割的,閑置土地必須由園區按項目取得土地時出讓價收回;業主原意整體由園區收回的,閑置土地和建筑物一并由園區收回和回購,土地按項目取得土地時出讓價,建筑物按評估重置價回購。
②閑置土地不可以分割的,閑置土地和建筑物必須由園區收回和回購,土地按項目取得土地時出讓價,建筑物按評估重置價回購。已投產企業愿追加投資,須重新限期簽訂項目投資承諾書和協議書,并按相關規定交納土地違約金及閑置費。
(三)協商處置
開發建設面積比例超出1/3或投資額度超過25%且未合理利用土地10畝以上的企業(含標準廠房項目),業主對房地產處置可與園區協商解決:
1、未合理利用土地可以分割的,其未利用土地必須由園區回購,分割的土地按當年工業用地基準價回購;經協商,房地產一并由園區回購的,土地按當年工業用地基準價,建筑物按評估重置價回購。
2、未合理利用土地不可以分割,經雙方協商,企業房地產一并由園區回購的,土地按當年工業用地基準價,建筑物按評估重置價回購。否則按土地出讓協議收取違約金及土地閑置費等相關費用,并重新簽訂投資承諾書和協議書,限期投資到位。
3、已投產但尚有未利用土地,但項目引進時協議同意企業分期投資,且企業實際投資額已達到協議投資額70%以上,或上年度銷售額達到億元以上的,企業應按原協議限期追加投資或尋求合作,嚴格履行到位。
(四)自行處置
除依約、依法處置的資產之外,業主與園區難以協商解決的,業主對資產可以如下處置:
1、直接轉讓
①企業可以直接股權轉讓、整體資產轉讓等形式處置。國土部門按規定標準收取未合理利用土地違約金及土地閑置費,企業按規定全額交納相關稅費。
②企業資產直接轉讓時,企業房地產評估須按建設、國土二部門評估程序執行,土地評估價格不得低于轉讓時工業用地出讓基準價,廠房等建筑物不得低于500元/平方米、圍墻等其他配套設施不得低于2萬元/畝評估定價。如有閑置土地,受讓方要重新簽訂投資承諾書、協議書,限期投資到位,并交開工、投產保證金,若不能在約定期限內建設的,土地由園區收回。
2、追加投資
企業尚有未利用土地,又難以分割,業主有意向對未利用土地進行追加投資的,業主可以對企業未利用土地追加投資,或引進合作伙伴追加投資。追加投資的項目應經園區同意,限期二個月內開工、一年內投產,按規定交清未合理利用土地違約金及土地閑置費,重新簽訂投資承諾書、協議書,畝均稅收承諾3萬以上,并交開工、投產保證金后方可開工建設。
3、資產出租
有閑置廠房,允許企業出租,原則上要求閑置廠房整體出租,租賃方新辦工業項目必須符合入園條件或產業要求。為防止租賃方對民工欠薪,參照同類行業的用工人數和工資標準,承租方應交公司全年工資總額10%的欠薪準備金,欠薪準備金暫由園區保管,租賃結束如無欠薪情況,由園區退還欠薪準備金本金,出租方要與園區簽訂監管責任書。
第三條資產流動處置政策
(一)園區內所有的資產流動事項和受讓方、承租方新上項目必須經縣工業項目決策領導小組決策。
(二)由園區收回資產轉讓的新入園企業,新上項目經決策咨詢同意后,享受新入園企業優惠政策。
(三)直接進行資產轉讓的企業,新上項目經決策咨詢同意后,享受優惠政策時間按原企業延續計算。
(四)由園區依法、依約收回的閑置土地和房產,免收過戶費用,過戶稅金全額貼補給交納方,免收未合理利用土地違約金及土地閑置費。
(五)符合依約、依法收回的資產,業主不同意園區收回,園區、國土部門可依約、依法強制解除合同,依照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36號),土地閑置費按出讓價的20%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收回。不符合無償收回條件的,按協議約定或國土法規定收回。
(六)業主自行處置的資產,按規定征交未合理利用土地違約金及土地閑置費,并全額征交相關稅費。
(七)企業房地產轉讓應交納的稅費,按成交金額計征,即出讓方: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承受方: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個人股權轉讓、企業(公司)股權轉讓按規定計征所得稅;按企業清算后所得收益按規定計征所得稅;其他費用按園區規定收取。
第四條資產流動辦理程序
(一)依約、依法資產處置辦理程序
園區收回閑置土地程序:園區對入園項目進行清查,符合依約、依法收回的,報園區辦核實,經決策后,園區書面告知業主收回閑置土地,國土部門辦理終止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手續,收回土地使用權證,園區退還業主土地出讓金。園區回購建筑物程序:由業主和園區雙方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回購資產由園區重新出讓,并由園區牽頭協同相關部門根據從簡原則給予辦理轉戶權證。需通過法律途徑收回的,相關部門要按法律程序快速辦理。
(二)協商處置、自行處置資產辦理程序
經園區對項目逐個審核,與企業協商后提出方案,屬企業自行轉讓的,報縣工業項目決策咨詢領導小組決策。經協商回購的,其土地由國土部門辦理終止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手續,收回土地使用權證,園區支付業主土地出讓金。房產由業主和園區雙方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并辦理過戶手續。受讓方新上項目,按新入園項目進行管理。
(三)追加投資辦理程序
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園區核實同意,并向縣工業項目決策領導小組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經縣工業項目決策領導小組同意,再與園區重新簽訂投資承諾書、協議書。
(四)資產租賃新辦企業辦理程序:
租賃方新辦工業項目向園區提出申請,經園區審核后,向工業項目決策咨詢領導小組提交新上項目申請報告,經決策咨詢領導小組決策同意,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申報材料(原企業)
(一)填報《工業企業資產轉讓有關登記事項審查表》。
(二)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四)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
(五)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六)用地平面圖和廠房設計圖;
(七)在辦理手續時,按各部門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條組織領導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相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策上來,確保閑置資產“家底清、盤得活”,扎實推進“騰籠換鳥”工作,通過園區收回閑置土地、業主自行轉讓資產等方式盡早盤活存量,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實現最大的效益。
(二)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建立工作小組,由王良春付縣長任組長,洪士友、范衛祥、嚴志源任付組長,陸雄、汪晨鳴、姜風、夏劍平、方玉林、夏浩波、虞婷婷、姜忠軍、陸壽泉、勞志平、王勝、祝文波為成員。縣園區辦具體負責實施。園區實行“一把手”負責制,資產合理流動工作納入園區年度建設工作考核。
(三)落實措施,確保推進。園區及有關部門應對入園項目每季進行一次清查,按照項目投資協議書和承諾書確立的建設進度要求,及時排查清理。涉及相關部門職能的,應制定措施,落實人員,及時快速辦理,確保園區資產合理流動,推進園區項目建設。
(四)協同配合,明確責任。處置閑置資產涉及到經貿、園區、國土、財政、招商、項目引進單位、工商、金融等多個職能部門,需各單位之間加強聯系,密切配合,扎實推進閑置資產的盤活利用。各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1、經貿(園區辦)部門:負責規范園區企業資產合理流動管理辦法制訂,承擔資產合理流動的組織和管理,牽頭項目決策咨詢,對資產流動全過程進行核實、監督和管理。
2、園區:負責如實提供園區內企業(項目)的閑置土地、投資額度、經營狀況等基本情況,報園區辦核查;負責與企業對接、協商工作,按決策意見落實資產處置措施;嚴格執行與業主簽訂的投資協議書、承諾書。
3、縣國土部門:負責閑置土地處置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把關,負責審查項目實際用地情況,依法征收未合理利用土地違約金及土地閑置費,辦理終止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手續或轉讓手續。
4、縣財政稅務部門:要做好資產過戶各項稅費政策執行情況和資產清算工作。
5、招商局:嚴格把好招商項目關,掌握客商的投資實力;做好處置后資產的招商文本建立和宣傳工作,對未完成協議投資額的企業,進行后期項目對接工作;協調引進單位做好對處置資產企業工作,并將其納入招商引資考核。
6、項目引進單位:按決策意見協助園區做好與業主對接工作和與園區意見有分歧的業主的思想工作。
7、工商部門:對所有進行資產處置的企業,變更工商注冊登記,要按工業項目決策咨詢紀要要求辦理,并協助做好業主工作。
8、金融部門:要配合園區做好已抵押的企業資產的處置工作。同時,對配合園區資產回購工作的企業,在融資方面給予扶持。
9、法院:按法律程序做好涉及由法律裁定的企業資產的處置工作,并及時與園區溝通。
10、法制辦:負責資產流動全過程法律、法規咨詢服務工作。
11、其他部門(建設、規劃、環保、消防、安監等部門):要進一步簡化手續、放寬政策、做好服務,創造有利于盤活閑置資產的各種條件。
第七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一區三塊”所有的項目和工業企業。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縣經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