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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建立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試行)》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代化為目標,堅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建立政府推動、農民互助、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積極引導農民參加以大病統籌為主要形式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高農民的醫療保障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低點起步,全面覆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與我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的醫療保健需求相適應,重點減輕農民患大病的經濟負擔。
(二)政府推動,多方籌資。農民以戶為單位自愿參加,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參合資金;鄉鎮、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縣財政按有關規定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吸納社會資金。
(三)縣級統籌,保障適度。農村大病統籌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統一統籌,統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籌資標準,提高保障水平和社會化程度。
(四)全面推開,穩步發展。通過試點,總結經驗,在20*年14個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年在全縣范圍內全面推開,并不斷完善穩固發展。
三、發展目標和實施步驟
我縣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目標是:到20*年,基本建立以縣為單位的農村大病統籌合作醫療制度,80%以上的農民參加,形成以農村大病統籌合作醫療為主體,其他醫療保障形式為補充,多形式、多層次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農村居民人人都享有醫療保障。逐步提高籌資水平,擴大受益面,提高報銷比例,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實施步驟是:
20*年為全面推開階段。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已經試點的14個鄉鎮農民參合率要達到70%,其余鄉鎮農民參合率達到60%,初步建立以縣為單位的農村大病統籌合作醫療制度。
尚未開展的22個鄉鎮從20*年12月開始動員、籌資,至20*年2月底完成年度籌資任務,以后每年籌資時間截止當年12月15日,補償實施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0*年以后為鞏固提高階段。全縣80%以上的農民享有農村醫療保障,進一步鞏固大病統籌合作醫療制度,并逐步提高籌資和保障水平。
四、資金籌集
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20*年我縣農村大病統籌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40元,其中縣財政補助20元,個人出資20元。今后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收入增加和醫療需求增長,逐步提高農民個人籌資額度和保障水平。
各鄉鎮所有的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戶必須全部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農村五保戶的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由縣政府解決,無違法生育的農村獨女戶及二女戶(只包括女兒本人及其父母)的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由縣政府解決,農村低保對象和特困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由縣、鄉(鎮)二級政府各解決50%。有條件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安排一定額度的資金扶持當地的農村大病統籌合作醫療,集體出資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農村大病統籌醫療。
農民自愿參加合作醫療,抵御疾病風險而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在積極引導、自愿參加、穩步實施的基礎上,各鄉鎮可以探索依法建立規范、穩定的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
五、資金管理與補償標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點解決參合農民住院醫療費用和住院當天門診指定項目大額醫療費用的補償,采取縣級統籌、縣鄉共管、縣級核算、鄉鎮兌付的管理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費的補償核銷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真正把群眾受益放在首位。在補償機制上,以大病統籌為主,實行共同承擔原則。
農民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核銷下有起報點,上有封頂線,每人每年累計補償核銷的費用實行最高限額,采用“當年累計、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
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縣合醫辦會同有關鄉鎮組織兩年一次規范的免費體檢,并建立個健康檔案。
如年末合作醫療基金有較大節余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節余資金用于對一些特大額醫療費用農民的醫療補助,最后的節余資金作為風險金儲備并入下一年度使用。
根據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情況,必要時可對核銷方案做適當調整,報縣政府同意后實行。
六、組織與管理
成立以縣長為主任,縣委分管副書記、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為副主任,由縣委組織部、宣傳部,縣府辦,縣監察、衛生、財政、農業、計生、民政、審計、扶貧等部門及有關鄉鎮政府負責人和有關農民代表組成的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有關組織、領導、協調、調度、管理和監督考核獎懲等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經辦機構,掛靠在縣衛生局,負責具體業務工作,人員編制由縣編辦核定,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不得從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各鄉鎮成立由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分管領導、醫療機構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村干部代表、參合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鄉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合作醫療資金籌集、資金使用情況公示、合作醫療證卡發放、宣傳引導和報銷初審等工作。各鄉鎮指定一名專職聯絡員,較大的鄉鎮設立合作醫療辦,配備1-3名工作人員,定期匯總本鄉鎮參合農民的補償核銷有關材料,定期送縣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報銷,最大限度地方便參合農民,使其不出鄉鎮就可及時拿到補償金。
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結合我縣實際,制訂和完善實施細則和報銷辦法,明確新型合作醫療的補償核銷范圍、程序及監督管理等具體操作細則;制訂合作醫療的財務管理、報銷審批、監督審計等制度,規范我縣農村合作醫療組織的管理行為。
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制度建設,實行事務公開,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要建立基金專用賬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加快建立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按照規定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要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匯報基金運行情況,采用有效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管理情況。
加強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接受縣人大、政協的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依法進行審計。
七、職責分工
各鄉鎮政府為合作醫療籌資工作的直接責任單位。鄉鎮政府在籌資工作中,要講究工作方法,加強宣傳,使廣大農民充分認識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意義,動員廣大農民自愿、積極參加,確保完成既定的參合任務。
各鄉鎮的扶貧掛鉤單位要安排人員深入聯系鄉鎮村居,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宣傳引導和資金籌集工作。
縣衛生局要協助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有關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藥物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配套文件,同時要加強對各定點醫療單位的督察,保證醫療質量,并制定可行措施規范定點醫療單位的醫療檢查和用藥行為,減輕合作醫療基金支付壓力。
縣財政局要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并切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
宣傳部門要認真做好合作醫療的宣傳工作,指導有關單位積極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意義、具體做法和典型經驗,引導農民不斷增強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濟意識,轉變農民的健康觀念,在全縣范圍內營造一個人人知曉、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同時利用新聞媒體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保證農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
縣民政局、人口和計生局、農業局、扶貧辦等單位要做好我縣的低保戶、農村獨(二)女戶和特困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的篩查工作,確保他們無償享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
縣審計局要對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依法進行審計。
縣華僑聯合會等社會團體要積極發動我縣僑民和社會力量捐贈資金支持我縣的大病統籌合作醫療,拓寬籌資渠道。
八、醫療服務管理
要引入競爭機制,方便農民就醫,由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選擇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度,實行動態管理,創造條件逐步增加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和完善逐級轉診制度充分發揮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的功能和作用。
積極推進農村衛生改革,加強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建設,不斷提高衛生服務能力、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加強對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紀律教育,端正醫療行風,切實改進服務態度,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于保證農村居民獲得基本醫療服務,防止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